【檢察公開課】食品安全常見罪名(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

2020-12-17 騰訊網

生產、銷售

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

典型案例

被告人楊某某在某村經營一家早餐店,2019年1月11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其經營的早餐店送達《關於餐飲業小麥粉製品禁止使用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食品添加劑告知書》,明確向其告知了國家關於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2019年1月15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楊某某經營的早餐店進行執法檢查,並對其製作用於出售的包子進行取樣檢測,經檢測,楊某某當日製作並出售的包子中鋁殘留量為1002mg/kg。後楊某某因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法條規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相關司法解釋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

(三)屬於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要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檢察官提示

生產、銷售含鋁泡打粉包子類行為看似普通,但消費者如果長期食用此類食物,會給人體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無小事,本案被告人在出售的包子中違規添加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違反法律規定構成犯罪,被嚴厲懲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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