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公開宣判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

2020-12-27 央廣網

央廣網西安12月14日消息(記者雷愷)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12月14日)公開宣判了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被告人程某明獲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起,被告人程某明在位於西安市長安區郭杜鎮南小張村2排2號的思明食品加工廠內生產粉皮、涼粉並對外銷售。為了使其生產的粉皮、涼粉等食品長時間保持固態,被告人程某明在製作過程中過量添加白礬。為了逃避市場監管,被告人程某明將未添加白礬的涼粉、粉皮送檢並取得合格的檢驗報告。2020年5月18日,偵查人員在位於西安市長安區郭杜鎮南小張村2排2號的思明食品加工廠內將程某明抓獲,現場查獲尚未銷售的涼粉139盒、粉皮134袋。經鑑定,從程某明處查扣的粉皮中鋁的殘留量為524mg/kg,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長期過量食用可致食源性疾病。涼粉中鋁的殘留量為1130mg/kg、1200mg/kg, 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長期過量食用可致食源性疾病。

西安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明違反食品安全標準,在食品加工過程中,超限量使用添加劑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粉皮、涼粉,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明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明雖因在食品生產過程中添加白礬而接受公安機關調查,但其在未被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能主動到案,系自動投案,程某明到案後又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明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西安中院根據被告人程某明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程某明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千元;現場查扣的涼粉、粉皮、白色粉末結晶、淡黃色液體由扣押機關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處理。

相關焦點

  • 兩男子在陝西銷售有害食品,一獲刑一被抓!
    12月14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被告人程某明獲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西安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明違反食品安全標準,在食品加工過程中,超限量使用添加劑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粉皮、涼粉,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觸犯
  •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刑法條款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三、立案追訴標準(一)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
  • 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主客觀要素的探討
    【摘要】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是危險犯,並且是具體的危險犯,本罪的犯罪結果是一種危險狀態。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食品本質上應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行為人的主觀認識上存在明知,在意志上存在希望和放任兩種心理態度。
  • 譚某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被重慶城口縣人民法院判決
    因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於2016年8月12日被抓獲並羈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12月4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城口縣看守所。重慶市城口縣人民檢察院以城檢一部刑訴〔202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譚某仕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案,於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城口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賴復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譚某仕到庭參加訴訟。
  • 邱某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被成都溫江人民法院判決
    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該局決定取保候審。成都市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專家出具意見:長期攝入含鋁超標的食品,鋁會在體內蓄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傷害,引發食源性疾病。指控罪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量刑建議: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 淮北中院集中審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保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7月23日,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審理兩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件,並當庭宣判。兩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不上訴,認罪悔罪,服從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在濉溪縣經營滷菜店,2019年某日,張某約定從卞某(另案處理)處購買標有「ProduceofIndia」字樣的冷凍牛肉,準備加工後在其店內銷售。
  • 西安中院公開審理一起銷售「三無」偽劣口罩案
    2020年10月29日上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銷售偽劣產品案。,經鑑定為不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已達34.2萬元,並且在明知購買人處於武漢市等疫情高發地區或購買目的係為醫院使用時仍予以銷售,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西安中院宣判一起故意殺人案 被告人被判死刑
    西安中院對林建材故意殺人一案宣判。西安中院供圖 張一辰 攝 中新網西安10月27日電 (記者 張一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公開宣判了林建材故意殺人一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林建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林建材與被害人徐某甲(女)同居,後徐某甲帶其兒子被害人徐某乙(男,歿年二歲四個月)與林建材一起生活。期間,林建材經常對徐某乙進行體罰、毆打。
  • 【檢察公開課】食品安全常見罪名(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
    生產、銷售 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2019年1月15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楊某某經營的早餐店進行執法檢查,並對其製作用於出售的包子進行取樣檢測,經檢測,楊某某當日製作並出售的包子中鋁殘留量為1002mg/kg。後楊某某因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 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退一賠十!
    原告曾某在被告青島某商貿公司開設的天貓旗艦店購買了1593元加拿大進口的北極甜蝦,收到貨後發現被告青島某商貿公司篡改生產日期,其銷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雙方協商未果後,曾某提起訴訟。被告青島某商貿公司則認為:原告曾某不是消費者,原告購買54斤數量巨大並非用於消費,原告購買時就明知實際生產日期,並且被告是按原告要求進行的標註,並不會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原告造成誤導,對原告的主張不應予以支持。
  • 六安一奸商購買患病生豬,私自宰殺生產銷售
    8月31日上午,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闞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該案是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同時涉及食品安全,廣受人民群眾關注。
  • 尹豔紅等7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包頭中院二審開庭
    2020年8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尹豔紅、尹濤濤、張麗娜、劉芳、趙子菲、朱麗、原審被告人劉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尹豔紅、尹濤濤在生產、銷售的食品減肥咖啡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
  • 東豐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66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2月1日,東豐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趙某雪等66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非法購買含有西地那非成份的有毒、有害食品原料及包裝,非法組裝後銷售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口服性保健品至全國20多個省市。
  • 興仁市第一起食品安全公益訴訟案公開開庭審理
    近期,興仁市人民法院審理了興仁第一起食品安全公益訴訟,由7人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經審理,當庭宣判被告人吳某倫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640元,上繳國庫;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賠償人民幣26400元,上繳國庫。責令吳某倫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在興仁市電視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被告人吳某倫當庭表示認罪伏法、不上訴,並履行在興仁市電視臺公開道歉的法定義務。現本案已生效。
  • 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2020-12-18 10:3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原料生產食品 臨洮縣惠旺食品有限公司...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定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定市監罰字〔2019〕5號,臨洮縣惠旺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定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處罰如下:沒收2019年3月3日生產的規格為10kg/袋的惠林牌奶油葵瓜子20袋(其中2袋已拆封);沒收經檢驗含有二氧化硫食品原料八角1公斤;罰款5000元。
  •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生產銷售「注水肉」涉案8400餘萬元,主犯獲刑15年
    2019年8月21日,錦州中院以被告人袁某志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萬元。對其他七名涉案被告人也均判處了七年三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六萬元以上的不等刑罰。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袁某志、袁某華服判,被告人袁某坤、劉某軍等六人不服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19年10月15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依法公開履職 貫徹寬嚴相濟-敦化市人民檢察院對一起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召開擬相對不起訴公開聽證會
    為保證檢察權依法公開行使,取得案件辦理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近日,敦化市人民檢察院對刁某某、王某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舉行擬相對不起訴公開聽證會。、法律依據、相對不起訴的條件和法律意義,使聽證人員對相對不起訴有了進一步深刻清晰的了解。
  • 東莞市寶象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標準的食品被處罰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開13起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涉及東莞市寶象食品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罰〔2020〕Z10121A02號)顯示,當事人生產不符合標準的「單晶冰糖」(生產日期:2019/05/20)和「白砂糖」(生產日期:20190530)的違法行為,違反《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 美國軟膠囊不符合我國食品生產標準 顧客閱讀包裝挑刺獲賠24萬
    原標題:美國軟膠囊不符合我國食品生產標準 顧客閱讀包裝挑刺獲賠24萬   在大型電商網站上購買回的美國保健品,不符合我國國內的食品安全法規,消費者起訴到法院,獲得了貨款十倍的賠償金24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