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宅基地房產只能在本集體成員內部轉讓置換

2020-11-14 嶧城普法

☑ 裁判要點

建在農村宅基地上的農村自建房,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集體組織的成員享有。建設在宅基地上的房產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方轉讓,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置換。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477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小祝,男,漢族,住江西省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耕田,男,漢族,住遼寧省。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人民政府。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海南省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城市管理局。

再審申請人李小祝因訴被申請人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人民政府、海南省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天涯區城管局)房屋規划行政強制拆除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瓊行終34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小祝申請再審稱:1.案涉房屋已被認定為符合規劃,屬於合法的建築物。2.天涯區城管局提供的2016年處罰文件系偽造,不能作為審查依據。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再審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因此,建在農村宅基地上的農村自建房,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集體組織的成員享有。建設在宅基地上的房產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方轉讓,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置換。為了規範和加強農村建房管理,引導農村村民節約使用土地,合理建房,《三亞市農村建房管理辦法》對村民自建房的容積率、建築面積作了詳細規定。《三亞市農村建房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農村村民建房,容積率不得大於1.25,每戶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家庭人口較多的(≥5),每增加1人,建築面積可增加30平方米,但每戶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18平方米。密度的大小由各區、鎮規劃建設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確定。第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積範圍內建房,超出宅基地面積建房或建築容積率超出批准要求的,超出部分視為違規建築,按違章建設處理。本案中,案涉建築共有十棟六層房屋,總建築面積為30948.18平方米,已超過上述規定最高標準的9.92倍,故天涯區城管局認定案涉建築為違法建築並決定強制拆除,符合法律規定。李小祝主張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李小祝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李小祝的再審申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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