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子上得了廳堂,下得了廚房,而今的你是否鬥得過小三,打得過流氓?
當今,婚姻遭遇到第三者從而出現不和諧因素甚至導致家庭破裂的新聞已屢見不鮮。如果家庭不和諧,社會也很難穩定,相應產生很多的法律問題是我們必須要面對的,今天小律就來說說與「第三者」相關的法律問題。
婚姻當中第三者出現的時候究竟是一個什麼的情形?
第三者通常與一夜情、出軌、外遇等詞聯繫在一起,而有第三者的一方往往表現為夜不歸宿(包括上半宿在這住,下半宿在那住),且多以出差、加班為由。這種現象是否有相關法律進行規定呢?
婚姻法的第3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婚姻法的第32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屬於法定的離婚理由
婚姻法的第46條規定,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那麼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可見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只提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它和婚外情、出軌外遇是同一概念嗎?答案是不一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描述情形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生活。而「通姦」往往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第三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一夜情」往往指是兩方通過夜店、社交平臺甚至婚介平臺相互認識之後,通過電話和網絡的預約,線下見面並發生性關係,此後兩方一般就不再聯繫的情況。由此可以看出,「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與「一夜情」、「婚外情」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具有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這裡的共同居住並不等同於共同居所。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共同居住強調的是共同居住或生活在一起,而共同居所則表示雙方有共同的住所。有配偶者要求與他人同居,必須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而不是偶爾的、臨時性的或者短暫性的共居一處。根據我們國家相關的司法判例,法院認定的「持續、穩定」通常為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三個月以上。而一夜情包括大家所說的婚外情、出軌和外遇,這些的行為都是偶爾的臨時性的或者短暫的,他們之間都不具備「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這一必要條件。當然同居時間的長短也不是唯一衡量的標準,應將雙方同居前存有的不正當關係的穩定程度、雙方的主觀追求,以及與那些偶然的、無固定場所的姘居關係進行比較等諸多因素綜合起來考慮。
所以,老百姓們常談論的情節其實和法律規定並不是一致的,甚至兩者差距有時還挺大的。在法律上,這些行為發生之後會產生許多問題,比如分割財產是否可以少分或不分,是否可以主張財產賠償或是精神損害賠償,都會是不確定的。
所以當婚姻中出現第三者的時候,應當先弄清楚她是哪一種第三者?一次?短期?長期?再選擇合適的處理方式,而法律途徑只是其中一種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