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陪審團,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有一些了解,畢竟TVB和英美的律政劇中,他們是不可或缺的存在,還記得那部經典的電影《十二怒漢》(12 Angry Men)嗎?
影片講述一個在貧民窟中長大的男孩被指控謀殺生父,案件的旁觀者和兇器均以呈堂鐵證如山,而擔任此案陪審團的12個人要於案件結案前在陪審團休息室裡討論案情,而討論結果必須要一致通過才能正式結案的故事。
所以「Guilty」or「Not Guilty」就成為了陪審員們爭議的焦點。
由最開始有罪(11票):無罪(1票),到後來經過大家的激烈討論,排除合理懷疑,最終全員投了無罪,影片在一步步推進案情真相的同時,也揭露出了12位陪審員的生活背景對案件投票結果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這部影片既讓我們了解了西方的陪審員制度,同時也讓我們反思了關於陪審員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如陪審員的權力是否被濫用?究竟什麼才是真正的公正?
帶著這樣的疑問,我們進一步走進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大家已經知道了陪審團是由若干個陪審員組成,但是你知道陪審團也是有大小之分的嗎?美國的陪審團分為兩種類型:大陪審團(Grand Jury)和小陪審團(Petit Jury),兩者在適用範圍、職責、人員組成、任期等方面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首先,大陪審團只出現在刑事訴訟中,負責對檢察官起訴是否有合理的根據進行審查,其核心在於限制國家公訴權的濫用;小陪審團既可以出現在民事訴訟,亦可以出現在刑事訴訟中。
在刑事訴訟中,小陪審團負責裁斷被告人是否有罪,而法官只負責量刑。總而言之,大陪審團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審判前的公訴階段,負責對檢察官起訴進行審查,而小陪審團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審判階段,負責裁斷被告人是否有罪。
其次,兩者組織形式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聯邦大陪審團由16—23人組成,任期18個月,各州規定的大陪審團的任期不盡相同。而聯邦小陪審團則由12人組成,它是根據案件設立,案件審理完就自動解散。(上述影片《十二怒漢》中的十二位陪審員就屬於小陪審團)
最後,兩者運作方式也有根本差異。大陪審團的任期相對比較固定,可以負責調查其任期內發生的多起案件。而小陪審團則只針對一件案件進行審理。
通過上面三個特點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日常生活中以及影視劇中出現的陪審團絕大多數都是小陪審團。
為了方便大家理解,小編繪製了如下表格,可以針對兩者的區別進行更加直觀地對比:
看到這裡想必我們對於美國的大小陪審團制度有了一些了解,那麼為什麼近年來美國民眾對大陪審團制度存在較大的爭議呢?這要從2014年美國發生的一起著名的槍擊案談起。
2014年8月9日,在美國密蘇裡州的弗格森市發生了一起槍擊案,一名白人警察達倫·威爾森(Darren Wilson)開槍射殺了未攜帶武器的黑人青年邁克·布朗(Michael Brown)。此後,經過長達三個月的證據調查、傳喚了60多名證人,當地大陪審團裁定不予起訴達倫· 威爾森。
這一裁決立即引發大規模抗議示威怒潮,3天來蔓延全美170座城市,以弗格森為主的部分地區發生多起打砸搶燒等暴力事件,至少400人被警方逮捕。
弗格森槍擊案也使得大陪審團這個不太為人熟知的制度重新出現在公眾的視野之中。
為什麼這起案件會激起如此大的反響?
首先,我們注意到麥可·布朗所在的弗格森鎮擁有約21000的人口,其中三分之二是黑人,但只有3名黑人警察。以前這裡並沒有曝出什麼種族矛盾的事件,但有人說,一切都潛藏在平靜的表面之下,而這次的槍擊案,就是一次爆發。
除了種族問題,民眾抗議的另一個方面就是關於大陪審團問題,弗格森案所在的密蘇裡州規定大陪審團成員由12人構成,任期6個月,其中12名大陪審團中,9名為白人,3名為黑人。
一來,這樣的人數構成比例很難讓民眾信服,二來,此次案件中還存在眾多的疑點未解釋,直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更加觸發了民眾的牴觸情緒。
儘管本案在全美引發了各種的憤怒和反對的情緒,甚至總統與司法部長也表達了對當事人的同情,但公眾情緒與政府行政部門都不能阻礙正常司法程序。
檢察官與大陪審團也不得因公眾壓力而違背司法精神,因為如果讓司法情緒化和街頭化,國家就有可能陷入無法治的混亂,正像歐巴馬在裁決出來以後呼籲的那樣,「最主要的我們是一個法治國家,我們必須接受大陪審團的裁決。」
實際上,美國大陪審團制度來源於英國,其最早的前身是12世紀美國已經存在的「十二宣誓人」制度,大陪審團在北美殖民地時期主要有三大職能,即刑事訴訟、政治事務、對抗殖民王權。
大陪審團成為北美人民與英國政府之間的重要堡壘,它有效避免了英國政府對北美人民的打擊與報復,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北美人民的利益。
在美國大革命之後,聯邦憲法起初並沒有規定大陪審團制度。直到1791年進行憲法修訂時才在第五修正案中規定了大陪審團的內容,因此第五修正案也被稱作「大陪審團條款」。
經過不斷的改革發展,美國大陪審團在現代社會中主要有兩大功能:審查檢察官的起訴和案件調查,並且以限制公訴為主,這兩大功能就是被英美法學界反覆提及的大陪審團的「盾」(shield)與「劍」(sword)。
雖然美國的大陪審團制度在特殊時期發揮了其重要作用,但是其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在大陪審團審查過程中,檢察官是大陪審團的唯一證人,被告此時不能聘請律師,整個庭審過程還需對被告方保密。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這種單向性和秘密性成為了民眾對大陪審團制度不滿的主要原因。
看到這裡,我們歡迎讀者發表看法,說說你認為在當代背景下大陪審團制度是否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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