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記者 王紅偉 通訊員 王海清 鄭麗君 實習生 王迎節
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該判多少年刑,今後,全省法院審理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將會請陪審團參加庭審,並參考其裁決建議。
與西方陪審團制不同的是,我省法院試行之陪審團所做的裁決,並不能成為判決最終結果。
即便如此,其積極意義不言而喻。
有專家指出,人民陪審團制的最大益處在於,讓更多的公民參與到司法中來,分享司法權,從而有效地起到監督作用,使結果做到最大公正。
一個案例
法庭上專設陪審團席
昨日上午,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現年27歲的被告人王建強,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訴。
與以往不同的是,在庭審現場上,審判席左側,專列了陪審團席,坐著11個穿著便裝的男男女女,手裡拿著該案件的材料和一些法律規定。
這些人中,有村支書、有水錶廠廠長,還有汽車站職工、醫院保衛科長,以及其他普通市民。
開封中院刑庭法官、本案審判長趙偉特別說明:庭審結束後,請這11人對被告人王建強是否構成犯罪,若構成犯罪,應如何量刑發表意見,他們的意見將作為合議庭的重要參考。
上午10時28分,審理程序結束,審判長宣布暫時休庭,待陪審團作出裁決後,當庭宣判。
15分鐘後,由陪審團成員、開封市水稻鄉孫莊村支書丁建設作為陪審團團長,宣布了陪審團裁決結果:
王建強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其認罪態度好,事出有因,並且是初犯,可從輕處罰;但其在案發後潛逃,逃避法律制裁,又是從重處罰的考慮因素,綜合以上量刑情節,陪審團建議刑期應為11年至13年有期徒刑。
丁建設發言完畢,審判長趙偉當庭作出判決,王建強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王建強當庭表示不上訴。
6個試點
陪審團制審理刑事案件107件
適用人民陪審團制,在我省已不是第一例。
省高院副院長田立文說,自去年6月起,省高院經過反覆論證,出臺了《關於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實行人民陪審團制度的試點方案》,在鄭州、開封、新鄉、三門峽、商丘、駐馬店等6個市地,開展試點。
截至目前,各試點共通過人民陪審團制審理刑事案件107件,已經有1000餘名人民陪審團成員。
田立文介紹,按照《試點方案》要求,6類案件可以組織人民陪審團參加庭審,並徵詢對案件裁判的意見和建議。
這6類包括: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涉及群體性利益的案件;當事人之間矛盾激化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媒體重點關注的案件;當事人多次申訴或重複上訪的案件;其他需要人民陪審團參加庭審的案件。
每個基層法院必須配備不低於500人的人民陪審團成員庫,由23歲至70歲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組成。
人民法院擬邀請人民陪審團參加案件庭審的,應當從人民陪審團成員庫中隨機抽取20~30人,並根據各成員是否應當迴避、能否參加庭審等情況,最終確定9~13人(單數)組成人民陪審團參加庭審。
陪審員的交通誤餐費,由法院承擔。
爭議
人民陪審團vs人民陪審員
現在已有人民陪審員制度,為什麼還要重新設立陪審團制?
張立勇解釋說,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由於制度設計不完整以及客觀條件制約,有的實際上已經變相成為「編外法官」;還有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問題普遍存在,易使合議制度流於形式。
「人民陪審團成員從先期建立的人民陪審團人選資料庫中隨機抽取,判決一旦作出,陪審團即告解散。陪審團組成具有開放性、臨時性、隨機性等特點,能夠有效地避免人情、關係和權力對司法公正的幹預。」
張立勇說,對於疑難、複雜案件難以確定的案情事實和責任的認定,人民陪審團可以集思廣益,以「集體智慧」裁決事實問題,使法官集中精力處理自己所擅長的法律爭議問題。
有人質疑,這樣會不會變成民意審判,背離法律?
張立勇說,人民法院離開人民群眾的支持將寸步難行,將群眾意見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之一,並非脫離法律進行民意審判,而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更加謹慎地把握刑事的審判標準,順應人民群眾的意願,以最嚴格的標準和最審慎的態度適用刑罰,以求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合議庭vs陪審團
人民陪審團成員來自各階層、各團體的普通群眾,他們之間的意見可能不一致,也有可能與合議庭的法官意見不一致。
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抉擇?
《試行方案》規定,判決的最終決定權仍在法院,人民陪審團之間意見不一致的,合議庭應全面考慮各種意見,可採納合理的部分。
「如果人民陪審團成員的意見都一致,而與法律的意見不一致,有矛盾衝突,我們就要全方位、多角度考慮了。」張立勇說,這時候,案件要上交法院審委會來討論。
「如果審委會討論後意見還是不一致,就要在找裁判說理、判後答疑時,要更有針對性地論述」。
「假如類似的十個案件都不一致,我們就要反思了,就要檢討自己了,是不是我們在司法理念上,在掌握案情、適用法律上,在了解和貼近社情民意上存在問題。」
「假如對於大多數同類型案件,人民陪審團的意見與法院總是不一致,我們就要研究,是不是現行法律規定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是不是我們貫徹的司法政策宣傳不到位,人民群眾還沒有充分地了解和理解,我們就要向有關立法機關提出建議。」
專家建議
死刑案件全部適用陪審團制
「人民是司法的最終法官。」張立勇表示,今年,人民陪審團制將在全省法院刑事審判領域推廣。
「實行人民陪審團制,我舉雙手贊同。」河南華昊律師事務所李華陽律師說,在西方發達國家,人民陪審團制已實行了多年,以美國為例,其陪審團的職能主要是定罪與非罪,適用法律量刑由法官來定。
我們的人民陪審團制雖然與其有所不同,陪審團商議的結果不能成為最終判決,但其積極作用不言而喻,可以讓更多的公民參與到司法中來,分享司法權,從而有效地起到監督作用,使判決結果做到最大公正。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高一飛則認為,河南的嘗試只是「評審團」而非西方的「陪審團」。 一些傳統上並非英美法的國家對待陪審團的態度值得我們借鑑。
他說,2007年,韓國在討論《關於國民參與刑事訴訟的法律》時,立法草案規定,陪審團的裁決「僅供法官參考」而不具有實質的約束力,正好是今天河南的做法。
但韓國這一立法正式通過時,被修改為:陪審團的裁決對法官具有約束力,由「評審團」改成了正式的陪審團。
他還建議,在一些重罪案件中進行陪審團實驗,比如死刑,讓評審團過渡到陪審團,這樣的改革是積極的、值得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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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在國外
陪審制度在英美國家流行,特別是英國,陪審團的權力甚至大於法官,而法官只不過是在開庭過程中的一個代言人,宣布開庭,聽取證據,作出刑期宣判,可是真正能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還是陪審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