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人民陪審員制度與英美陪審團制度大有不同

2021-01-10 中國法院網

2015-04-27 16:45:53 | 來源:人民網 | 作者:張慶成 張暢

  近日,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教授做客人民網強國論壇,以「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解讀與分析」為題與網友進行在線交流。陳衛東表示,相比較於英美陪審員制度,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有自身鮮明的特點。

  陳衛東說,我國人民陪審員與英美陪審團人員在工作和權利、義務上有相同之處,也存在明顯的差異。兩項制度都有參與聽審案件的權利;獨立發表評議意見,不受幹預的權利;不因履職而受解僱的履職保障;履職有一定的報酬;都有迴避和保守秘密的義務。

  陳衛東表示:「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特點體現在很多方面,其一,人民陪審員享有與職業法官相同的權力,既負責案件的事實認定也負責法律的適用,而英美陪審員則僅負責案件的事實認定;其二,人民陪審員的選任並不是隨機產生的,而且並不是一案一選;而英美陪審員是隨機選舉產生,並且隨著案件的終結,陪審員的職責也就終結;其三,審判組織中,人民陪審員的數目有限,以往都是人民陪審員1人,而陪審制國家的陪審團一般是12人。其四,人民陪審員在我國實踐中僅適用於一些非重大案件,且由官方決定是否適用人民陪審員;而英美陪審制則適用於一些重大的案件,當事人有選擇是否適用陪審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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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一種制度是完美無缺的,有優點就有缺點。陪審團制度是否適合中國作者 | 何家弘美國的陪審制度沿襲自英國何家弘(著名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今天我談的主題是:在猶疑中前行——中國陪審制度的改良。主要談一談我這些年對陪審制度進行研究思考的心路。
  • 高雲翔涉嫌性侵案宣判,陪審團:無罪!|了解一下國外的陪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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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布拉姆森寫道:「沒有任何行政制度會像陪審制度一樣,將權力如此直接地交到公民手裡。」陪審團制度不僅是法庭決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司法體系取得公眾信任和人民信賴的關鍵,對於少數族裔來說尤其如此。法院庭審的合法性一方面依賴公眾的參與,而陪審團是連接公眾與法院的最有價值的一環。一些實證研究表明,公民參與陪審團是法院庭審本身合法性最重要的來源之一。公開透明既是行政管理的基礎也是國家治理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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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陪審員制度本質上學的是英美法系中的陪審團制度 大部分普通民眾對於陪審團的了解,來自於律政題材的電影、電視劇(《十二怒漢》、大量港片),一些不是法官的人,坐在法庭裡表決犯罪嫌疑人罪或非罪,最初會讓國人覺得新鮮。實際上,作為英美法系的重要亮點,產生於英國的陪審團制度有著悠久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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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偏偏要找一群外行做「法官之上的法官」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作者:曦古    比較  陪審團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數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嫌犯是否起訴、是否有罪的制度。初選陪審團時,法官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審團能夠真正代表最普遍意義上的人民,他的選擇會從選舉站的投票名單或者電話號碼本上隨機選擇。曾經轟動一時的辛普森一案,陪審團的初選共選出了三百零四名候選人,這是因為初選之後,還有一次嚴格的篩選,主要是剔除一些由於環境和經歷所造成的有心理傾向的候選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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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審團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數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嫌犯是否起訴、是否有罪的制度。但是不滿18歲 、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曉英語及聽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沒有資格充當陪審員。陪審團制度 英文Jury system歷史來源一般認為英國是現代陪審制度的發源地。但英國的陪審制並非土生土長,而是從法蘭克移植而來。諾曼徵服後,這種制度被帶到英國。1166年,亨利二世頒布《克拉靈頓詔令》,將陪審制正式確立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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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代司法:陪審團制度
    陪審制度是指由特定數量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被起訴和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國法律規定,每個成年美國公民都有義務擔任陪審員。但未滿21歲,不在國內居住,不懂英語和有聽力障礙的人,以及有犯罪記錄的人沒有資格擔任陪審員。       事實上,陪審制度最早起源於英國。為了幫助國王調查犯罪,到了17世紀末成為了反對國王武斷髮生起訴的盾牌。
  • 對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評析-中國法院網
    (三)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存在價值  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與英美國家的陪審團制度完全不同,我們沒有現成的模式可以借鑑,而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又出現了很多問題,沒有完全達到預期效果;另外,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新型案件和複雜案件不斷湧現,法律職業又是一個特別專業化的職業,讓不懂法律的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在實踐中確實也存在很多問題,所以人民陪審員制度飽受爭議
  • 殺害章瑩穎兇手被判有罪,「陪審團制度」到底如何運作?
    美國憲法第三與第六修正案在保障民眾享有陪審團審判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美國社會的發展也決定了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在各個歷史時期會呈現出不同的狀況。美國刑事陪審團制度歷經兩百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一個龐大的司法系統。當初的制度基礎,陪審團的選拔、組成、運作等方面都發生了重大變化,甚至影響陪審團審判的新聞媒體也要納入陪審團制度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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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陪審團制度是現代英美普通法系一個重要的審判特點。 法官與檢辯雙方共同在當地人民中挑選出12(蘇格蘭15)名陪審團員,由他們全程聽完整個案件中的檢辯雙方對案件的陳述和辯論,最後舉行陪審員的閉門會議,對被告的罪名進行投票表決,如一致同意被告有罪,即由法官依據刑法,作出量刑時間和方式的裁決,如一致同意被告無罪,則可當庭釋放,法官起一種指導和組織的工作。
  • 誰說人民陪審員是法庭上的「稻草人」?!——聚焦人民陪審員法出臺
    然而,長期以來,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實際運行過程中也暴露出種種問題,如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不足,偏重陪審案件「數量」和「陪審率」,「陪而不審、審而不議」「駐庭陪審、編外法官」等現象廣泛存在,管理機制不健全、履職保障機制不完善等。  問題倒逼改革。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駛入快車道。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作出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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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霆案呼喚陪審團制度
    毋庸置疑,對該案判決的公正性仍大有討論的餘地,許多法律問題依然模糊不清。但是,許霆案僅僅是引起媒體關注的疑難或者判決過重的案件之一,還有無數類似尤其是裁決不公的案件沒有也不可能引起人們的關注。那麼,對於這些案件,當事人該如何獲得一個公正的裁決呢?眾所周知,公正的裁決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司法獨立,尤其是獨立於行政和立法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