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三甲醫院開的證明,病假就要變事假?

2020-12-14 環球網

【法問】不是三甲醫院開的證明,病假就要變事假?

編輯您好!

讀者來信

我在福建廈門海滄區的一家包裝製造廠上班,做品檢工作,已經幹了七八年。前不久,我在家裡搬家具時腰傷復發,當時根本沒法動彈。醫生說我本來就有輕度腰椎間盤突出,扭到以後舊傷復發更嚴重了,讓我做一個星期的理療。

我跟公司打了個招呼後,在社區醫院理療一周,讓醫生開了6天的病假條。公司行政部門的人員當時同意,等我回去公司上班再補請假手續。

病好後我去上班,拿著病假條去補辦請假手續。沒想到,公司行政部門人員卻說,按照公司規定超過3天的病假要三甲醫院開的證明才行,不然算事假。

請了事假,就要被扣工資,我請6天,就要被扣2000元。

我再次找到行政負責人,負責人說,社區醫院的病假單公司是不認可的。如果拿不出三甲醫院的證明,只能按規定扣事假工資了。

公司規章我也知道,但是也要人性化一點吧?誰沒個頭疼腦熱的,沒有達到那麼嚴重,誰會去大醫院呢?難道三甲醫院之外的醫院病假條都沒有效力嗎?病假變成事假,還要扣錢,身為老員工,我感到很是鬱悶。

請問,我該怎麼辦?

福建廈門 陶法輝

為您釋疑

陶法輝您好!

社區醫院可以為居民提供就近、方便、快捷的醫療服務,實現有限醫療資源的合理配置,是國家所大力倡導發展的,員工完全有權選擇在社區醫院就醫治療。公司要求員工請病假必須提供三甲醫院的證明,無法律依據,我國法律未規定勞動者必須提供三甲醫院的證明才能請病假、享受醫療期待遇。

病假屬於法律強制性假,只要勞動者出現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事實時,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給予勞動者醫療期相關待遇,而不論其選擇在何處就醫。只有在員工提供的證明存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公司才有權要求員工到資質醫院複查。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有效的前提為:一是內容須合法、二是程序經民主、三是已告知員工。若缺其中一者,制度都是無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當前有一種現象,有一些公司為防止員工泡病假而設置「審核門檻」。如果用人單位的病假審核規定,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看病就醫的便利性、病休意見的客觀性、讓勞動者無法享受及時優質醫療、增加勞動者就醫經濟負擔等,該規定因違法而無效,勞動者無需遵守,並可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在此提醒您,如果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不合理的管理規定,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有造成損害的,可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並且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有權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福建廈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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