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員工生病,如何向單位開具證明
前不久,在我市一家培訓機構工作的嚴小姐,因患急性腸胃炎,向單位請病假。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告知,請假須有本市三甲醫院就診記錄等證明材料。嚴小姐認為單位的做法並不合法。如何證明自己真的生病了,病假證明該怎麼開?對此,記者採訪了市總工會法援團相關人員。
嚴小姐告訴記者,上個月一個周末的晚上,她上吐下瀉、高燒不退,被家人送到她家附近的一家小醫院就診,經診治確診為急性腸胃炎,並且掛水兩天,醫生建議休息兩天。
但是嚴小姐所在的培訓機構卻認為,她就診的這家醫院非三甲醫院,所提供的掛號單、病歷、繳費憑證等證明材料缺乏可信度,且沒有按規定提供就診時的照片,所以不予批病假,只能算事假。
對此,市總工會法援團律師張世亮說,勞動者享有在身體不適時申請休假的權利。同時,用人單位有審核勞動者病假申請的權利,勞動者應按照公司規定提請病假手續,以便公司進行管理及安排相關工作。但是,單位要求提供就診時的照片,這一規定不合理。
關於該企業要求提供三甲醫院就診證明,市總工會法援團一名專家說,關於請病假的就診醫療機構級別,國家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尚未明確,目前也存在一定爭議。站在用人單位的角度,他們有權對員工的病假證明提出質疑,防止勞動者利用虛假證明「泡病假」,級別高的醫院出具的證明可信度更高,造假的可能性較小。
但是,勞動者生病或者受傷了,也有權根據病情輕重和距離的遠近選擇合適的醫院就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應當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規定提交市級以上或三甲醫院的證明,限制了勞動者自由選擇就醫的法定權利。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這一規定基本會被認定為無效。
職工生病期間工資該怎麼算?張世亮說,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製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患病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而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動者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享有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不同期限的醫療期。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具體而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記者 許琴
(責編:左瑞、谷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