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職員透支信用卡幾千甚至數萬元不還。為了追討欠款,交通銀行北京分行將出具收入證明的十餘家單位告到法院,要求他們為其「出證」行為承擔責任。近日,法院做出裁決,14起案件被駁回。這些案件為何被駁回?到底誰應該為不實的收入證明買單?近日,本報記者就此進行了採訪調查。
事件追訪
14起銀行追責案被駁回
職員透支不還款單位被告
不少職員憑藉著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申請了信用卡,爾後便透支幾千元甚至數萬元不還。為了追討欠款,交通銀行北京分行將「出證」的十餘家單位告到西城區法院,要求他們為其「出證」行為承擔責任。近日,西城區法院陸續對14起案件做出裁決,涉案單位有14家,所有職員信用卡累積透支64萬餘元。
記者注意到,14家單位多被指為員工開具虛假收入證明用以申請信用卡,涉案的所有員工每人信用卡透支金額從幾千元到數萬元不等。事發後,涉案員工多數都找不到了,銀行撥打他們留下的聯繫方式仍未果。其中,一家影視策劃公司於2005年以集團客戶的形式為員工何某辦理了信用卡,收入證明證明何某年薪10萬元。但截至去年7月,何某累計透支近14000元。
部分銀行告單位案「私了」
法院認定這些單位雖然出具了收入證明,但和銀行籤訂銀行卡服務合同並透支的都是職員個人,銀行無權要求單位還款。「除了這14起案件外,還有一些銀行告單位的案件是以原、被告和解而告終的。」西城區法院的魏法官告訴記者,被告單位之所以與銀行達成和解,是因為自己「理虧」。這些單位為職員開具的收入證明含有虛假成分。據了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有過錯一方會對另一方的損失予以適當的補償。
原告律師:單位應為過錯擔責
作為交通銀行的代理人,陳延軍律師告訴記者,這次銀行以開具虛假收入為由直接狀告單位,是一個「創舉」。據陳延軍律師介紹,這些單位開具收入證明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有的單位出具收入證明上寫明的「職員」,並不是本單位內部的員工;第二,有的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有誇大的成分,例如,將一名月薪1000多元的職員,誇大為月薪近萬,高出近十倍;第三,有的單位使用了職員的身份證辦理個人信用卡,這些「職員」的收入證明顯然是虛假的。
除了有14起案件被法院駁回,還有部分此類案件因被告單位自願和解而終結。陳延軍認為,單位雖然不是信用卡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但是,他們提供虛假收入證明提交給銀行,是存在過錯的,應當為自己的「過錯」承擔民事責任。
記者問:「今後,銀行方面遇到此類情況,還會採用直接狀告『出證』單位的方式嗎?」「不太好說。」陳延軍律師說,沒準兒會選擇將職員和單位作為共同被告提出起訴,這樣應該不會被法院駁回了。
被告單位多數迴避採訪
記者採訪被告單位時,大多數被告單位以不願意再提及此事,拒絕了回答記者關於開具收入證明的提問。一家數碼科技公司人力資源部的劉女士對記者說,該公司員工葉某準備向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單位為其出具了收入證明,不久,葉某離開了該公司,交行找到單位說明葉某使用信用卡透支不還的情況,單位曾與葉某聯繫希望他能儘快還款,葉某隻說「單位不用管了,我自己會處理」。最終,交行將這家數碼科技公司告到法院,該公司覺得「特冤」。
「收入證明不等於貸款擔保」
出具收入證明,就被銀行告上法庭,這是許多單位沒想到的,而這份看似平常的證明對銀行卻很重要。交通銀行一名客服人員告訴記者,持卡人在該行申請辦理信用卡時,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是必須提供的材料。銀行方面將據此判斷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判斷是否發放信用卡以及透支額度。如果職員提供不出收入證明,將很難獲得銀行批准。
對於收入證明的作用,魏法官認為,單位收入證明不等同於貸款擔保,它只能證明辦卡人當時的收入情況,如果是真實的收入證明,單位不用擔責任。但如果出具的是虛假的證明,則要擔責任了。
單位出假證「總會露馬腳」
據魏法官介紹,單位開具含有虛假成分的收入證明,在案件審理中總會露出馬腳的。有的單位在庭審中堅持自己開出的收入證明沒有任何問題,卻提供不出涉案員工與其籤訂的勞動合同,更拿不出為涉案員工交納的「三險」憑證,其謊言便不攻自破。還有的單位死咬著自己「沒責任」,而員工本人則堅決表示「從沒辦過信用卡」,此時進行筆跡核對就可以發現真相——信用卡及辦卡人申請表籤名並非員工親筆所為。
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主任趙小魯律師:
記者專訪
單位出假收入證明涉嫌侵權
「不實出證」不僅出現在信用卡貸款之中,而且隱藏於房屋貸款過程中。那麼,單位為員工出具不真實的收入證明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呢?虛假收入證明存在怎樣的潛在風險呢?針對上述問題,記者採訪了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主任趙小魯律師。
一些單位忽視法律風險
趙小魯律師告訴記者,目前一些單位為了幫助職工購買房屋、申請信用卡,有時為職工出具不真實的收入證明。銀行對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通常不進行實質性審查。但是,一旦職工還不起房貸、或者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項,就會產生法律後果。而出具虛假收入證明的單位對此普遍缺乏風險意識,甚至認為自己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正是基於忽視法律風險,才使一些單位開具虛假收入證明變得「有恃無恐」。
出假證明涉嫌侵權責任
單位出具虛假收入證明涉嫌侵權責任。趙小魯律師說,如果單位將虛假收入證明提交給銀行,銀行根據這些收入證明為申請人發放信用卡或者批准房貸造成了損失,單位將有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因為單位這樣做在主觀上是明知和故意的,不排除單位與員工「惡意通謀」,構成侵權。銀行可能會以侵權之訴追究單位的民事責任。
趙小魯律師認為,根據民法中的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法官完全可能通過個案的自由裁量權處理銀行的侵權之訴,判定單位為開具虛假收入證明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銀行可將條款寫進合同
「銀行可以把單位出具收入證明的條款寫進合同,給交易加上一道『保險』。」趙小魯律師說。目前,有些銀行在與申請人籤訂信用卡合同或者房屋貸款合同時,將申請人提供由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作為合同權利義務的組成部分。一旦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有不實之處,不僅員工(申請人)個人面臨被銀行起訴的風險,而且失信的單位也有可能被銀行以「利害關係人」的理由追加為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
虛假證明潛在風險巨大
「如果房屋貸款在萌芽階段就建立在不實收入證明之上,一旦作為抵押品的房屋出現價格大幅下跌,這個金融鏈條就可能引發危機。」趙小魯律師特別說,美國發生的次貸危機,已經開始波及世界很多國家,但在我國,還僅僅局限於理論界的少數人在關注和研究。
其實,美國次貸危機,本質上是金融信用危機,已經反映出金融產品的信用鏈條過長,商業道德缺失,金融監管不力等發人深省的問題。我國的金融部門需要增加防範金融風險的措施,國家有關部門更應該加強金融監管力度。防範和監管,首先應從制止單位為員工出具「不實收入證明」開始。
為經適房出「假證」違法
趙小魯律師最後說,職員向有關部門提出購買經濟適用房申請時,要提供個人家庭的成員狀況、住房、家庭資產、年收入等材料。只有職員的收入等情況符合政府特定的條件,才能夠獲得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職員要證明自己的收入情況,就需要單位出具收入證明。在這種情況下,單位的收入證明成為購房合同的必備條件之一。單位為了使職員滿足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有可能應職員要求出具虛低的收入證明。「這種不實收入證明違反了政府有關規定,侵害了其他申請購房人的利益,肯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記者調查
人員流動快企業易陷「貸款門」
在數家單位的調查採訪過程中記者發現,因給員工開具收入證明,而後遭銀行「追債」的單位並不少,尤其集中在規模比較小,人員流動比較快的企業單位中。
潘女士是一家私營企業的辦公室主任,說起為員工開收入證明,她就皺起了眉頭。據她介紹說,從公司開辦以來,經常有員工要求她開具收入證明,「要麼是買房子貸款,要麼是買車貸款,要麼是辦信用卡,類似這樣的事就沒斷過。大家還都希望多開,能掙3000的要開5000,能掙5000的要開8000。」她說。
她表示,為了維繫與員工的關係,他們都是滿足數額上的要求,但因此發生的銀行「追債」也是有的。2007年的一天,潘女士就接到了某銀行打來的電話,要求及時催促單位的一名員工繳納拖欠了三個月的貸款,否則將不再批准以單位名義申請的貸款。
「這個員工的確是我們單位的,因為要貸款買房,讓我們開收入證明,我們後來才知道,他要每月還貸款2800元,可他的收入只有每月2000多一點,基本沒有能力還貸款,後來我們趕緊找到他,做他的工作,最後他把房子賣了,把銀行的貸款全部還上了,這才完事。」
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某單位負責人也介紹,曾經為朋友的孩子出具虛假的收入證明,導致單位資金鍊出現問題,錯過一單重要的生意。他介紹說:「一個特別要好的朋友因為要買房,要我幫他這個忙,礙於面子,我就給他還在上學的孩子開了證明,還寫的是年收入8萬元。當初就是想幫他一把,只要他按時還貸款也就無所謂了,可誰知道後來他用這個證明到銀行辦貸款的時候,被人發現了破綻,不僅他的貸款沒辦成,單位還上了『黑名單』,耽誤公司的項目貸款,錯過一單非常重要的生意,直接損失了20多萬,這樣的忙以後真不能再幫了。」
七成受訪人希望「高開」證明
隨後,記者在西單一繁華路段對20多位路人進行了隨機採訪,最終得出的結論是:70%的人希望單位開出的收入證明比自己真實收入高;30%的人認為無所謂;沒有一個人希望收入證明上書寫的數額比真實收入低。
一位選擇「高開」的年輕人說:「之所以找單位開收入證明,目的就是為了在辦理銀行的貸款業務時給銀行一個具有說服力的證明,說明自己有償還能力,證明上寫的多點就能多貸些錢出來,相反,寫的少就貸不出更多的錢,而之所以選擇貸款就是因為自己沒錢,那為什麼不多寫點貸出更多的錢呢?否則就失去了貸款的意義了。」
乍一聽起來,說的有些道理,但這樣的理論卻禁不住推敲。高額的貸款相應的就是高額的還款,如果利用虛假的收入證明貸款,一旦資金周轉出現問題,就會沒錢還貸款,不僅個人信用受到損失,也會給開具證明的單位帶來信用危機,而這種利用虛假收入證明獲得貸款的行為,無疑也是一種欺騙行為。
支招:銀行可制定格式化證明
一位銀行的內部人士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曾經遇到過依靠虛假收入證明辦理信用卡業務的客戶,結果就是直接被取消了辦理資格,而且如果客戶連續逾期還款,還有可能登上個人信貸的「黑名單」,而「黑名單」是數家銀行內部共享的,以後在其他銀行辦起類似的業務時,審核也比沒有「汙點」的客戶困難些。
他還補充說,在股份制的銀行內,審查過程比較靈活,而在國有銀行內,審查就相對比較嚴格,鑑別是否是虛假證明,主要是銀行的審核部門,如果順利通過審查,以後就很難發現了。銀行的審核部門主要依靠客戶年齡、工作單位、工作職位、工作年限等一系列重要指標來判斷客戶的還貸能力,以確保銀行不出現呆帳壞帳的情況。
有業內人士建議說,銀行方面可以制定一種格式化的「收入證明」,要求單位填寫這種收入證明載明的內容,如申請辦卡或房貸職員的姓名、年收入(或月收入)數額、職位等固定內容,蓋上單位的公章,此外,還要加上「特別提醒」,要求單位保證上述內容是真實的。這樣相當於銀行與單位就出證建立了協議。
本版撰文 晨報記者 武新 張碩
專家說法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銀行業研究室主任曾剛:
收入證明不可靠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銀行業研究室主任曾剛表示,虛假收入證明的存在反映了銀行業存有風險管理漏洞,但是,如果各家銀行投入人力對收入證明一一進行核實,將會變得十分困難,同時還要付出高額的成本,從而降低了銀行的效率。
現在,央行已建立了個人徵信系統,個人辦理購房貸款逾期不還或者使用信用卡透支逾期不歸還的,將被記錄在個人徵信系統之上。曾剛認為,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只能證明職員暫時的收入情況,是不可靠的,從長遠來看,個人徵信系統才能更為全面的反映個人資信情況,而個人資信情況比單位的收入證明更有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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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調查顯示:
收入證明僅三成真實
在真正的買房過程中,有多少人開的收入證明是真實的呢?如果您買過商品房,您提供給開發商的收入證明是否完全真實呢?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曾進行了相關調查,一共有2800多人參與調查。統計數據表明,真實的只有33%,也就是三分之一。即實際上大多數人開的收入證明都是不真實的,這個數字可以說出乎意料。
也就是說,在買房貸款的時候,很多人提供的收入證明可能是低於自己的收入,或者高於自己的收入,為什麼不開真實的收入證明呢?我們來看,您沒有提供真實收入證明的原因是什麼?我們是採取從低到高原因排列的,我沒有單位,不知道怎麼開,佔到了12%。找自己的單位開太麻煩,佔到了15%。找別人辦省事,收入是個人隱私不願意實話實說,這個比例突然上升,佔到了將近三分之一。單位不給開,真實收入低於貸款要求佔到了36%,排名第一。
歸納總結一下實際有三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省事,找個地方開,符合銀行要求就行了。還有一種,估計是他的真實收入超過了他要開出的證明,但是單位又開不出這麼高的證明,所以他就找別人開。而最多的一種情況是,單位不給開真實收入證明,真實收入低於貸款要求,所以就找別人來開一個假收入證明,以證明自己有這樣的收入能力來進行還款。
看漲心理支撐冒風險
如果真實收入低於貸款要求,為什麼還要買房子呢?調查結果表明:擔心房價漲更買不起,佔到了第一位52%,超過了半數。先買再說,都這麼幹,佔到22%。相信自己以後的事業發展,佔到了20%。
把原因統一分析一下,可以說就是一個心態,看漲。不光是看房價漲,房價漲,將來收入跟不上的話,可能買房更難。還有一個看自己漲,將來自己的工資收入更高,充滿自信,覺得將來有能力還貸。
如果真實收入低於貸款要求,你會擔心自己的貸款能力嗎?《東方時空》進行了更大範圍的調查,調查結果為:不擔心的佔到了52%,擔心的佔到43%,說不清的佔到5%,那就是絕大多數還是不擔心的。不擔心應該是源於對於風險的模糊,對於風險沒有明確的預期。
(責任編輯:安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