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證明顧名思義,就是證明我們勞動者的收入在怎樣一個水平,勞動者本人肯定是無法自己給自己開收入證明的,那麼收入證明應該誰來開呢?很顯然,定期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的用人單位最能說明該勞動者的穩定收入情況。收入證明現在已經越來越多地用於我們的生活中,比如說辦理籤證的時候、銀行貸款的時候、辦理信用卡的時候、以及租房購房的時候,都會要求提供收入證明,以確保收入情況符合申請的要求。
但有的用人單位對給員工開收入證明這件事情並不是十分的謹慎,他們認為收入證明只是員工拿來做申請的時候用的一個證明,與單位本身的生產運營等沒有太大關聯,因此單位在給員工開收入證明的時候,往往存在開虛假證明的情況。但是實際上收入證明上面蓋有單位的公章,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這樣的證明可以用到很多的地方,單位也為收入證明承擔一定的風險。
小方是一家用人單位的基層員工,年初的時候為了貸款買房,找到單位為自己開收入證明,為了能夠儘快的申請到貸款,月薪只有3000元的小方讓單位給自己開了一個收入6000元的證明。而單位因為經常開這樣的收入證明,一直也沒有出過什麼問題,因此毫不猶豫的就給小方收入證明蓋了章。後來因為小方與單位產生的了一些矛盾,小方被辭退,在計算辭退補償金時,小方拿出了收入證明,要求單位以每月6000元為基數向自己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拒不支付。
收入證明上面的公章是真的,加蓋了公章的證明即產生法律效力,單位無法提供任何可以反駁該收入證明真實性的證據,因此小芳提供的收入證明是合法有效的。而根據勞動法中的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賠償金的標準,單位即使再不願意,縱使這張收入證明背後有再多原因,單位也必須為此承擔自己的法律後果,也就是以這張收入證明上的工資收入為基數,來向小方支付解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為員工出具虛假的收入證明,就應該知道要承擔至少以下三點風險:
1、勞動糾紛,就像上述小方這樣的狀況,一般來說,勞動者拿著加蓋了單位公章的證明來主張權益,單位一般都無法勝訴。
2、承擔連帶責任,比如說員工以這樣的收入證明去貸款,然後實際的收入無法支付還款義務的,債權方有權向單位討債,就像債務的擔保人一樣。
3、承擔偽證責任
指員工憑藉虛開的收入證明獲得信用卡並透支消費,無力還款時,公司將承擔還款的責任;若該員工出現失聯情形的,公司還有可能會因涉及騙領信用卡而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