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相當因果關係須滿足四個條件

2021-02-19 永仁縣人民檢察院

    近年來,在檢察機關辦理的瀆職犯罪案件中,安全生產事故玩忽職守犯罪案件比重不斷增加。在辦案過程中,如何認定事故的發生與監管人員的瀆職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成為辦案人員所面臨的重大考驗。

  筆者認為,安全生產事故玩忽職守犯罪具有多個原因導致一個結果、行為主體不作為等特點,可以運用相當因果關係理論認定安全生產事故玩忽職守犯罪中的因果關係。

  安全生產事故玩忽職守犯罪案件,是指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這裡所指的原因是指除去常識性、公理性的條件以外的法律規定的原因,也就是說將企業工作人員的違規操作、設備安全保護措施不力、電線短路等直接原因排除,只討論監管部門人員玩忽職守瀆職行為方面的原因。多因一果性,是指該類案件可能涉及多個玩忽職守瀆職行為,可能是行業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地方政府監管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也可能是其他的瀆職行為,這些原因共同導致了一起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從而使得安全事故玩忽職守犯罪因果關係更加難以認定。

  相當因果關係理論認為,按照社會生活的經驗,通常從某行為中發生某結果是一般的、相當的時候,就承認因果關係。當然,事件與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必須符合兩項要件:(1)該事件為損害發生的不可欠缺的條件;(2)該事件實質上增加損害發生的客觀可能性。當損害結果的原因大大增加了損害結果發生的客觀可能性時,兩者具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說,相當因果關係,是指作為侵權行為要件的因果關係,只需具備某一事實,依據社會共同經驗,即足以導致與損害事實同樣的結果。安全生產事故玩忽職守犯罪案件的特點決定了認定該類案件的因果關係相對比較複雜,通過運用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對安全生產事故玩忽職守犯罪的因果關係進行認定是可行的。

  當然,通過相當因果關係認定安全生產事故玩忽職守犯罪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合理描述條件(瀆職行為)。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對條件的描述是以行為人在行為時所認識或者可能認識的事實為基礎、以客觀存在的所有情況為基礎和以行為時一般人所預見或者可能預見的事實為基礎。但是適用於安全生產事故玩忽職守犯罪時應當以與偵查目標嫌疑人從事相同工作的其他人所預見或者可能預見的事實為基礎。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同於一般其他人,他們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專業知識比一般人豐富,其安全生產職責也不同於一般人。法律賦予國家工作人員監管安全生產的職權,是希望他們能有效地預防事故的發生。所以對條件進行描述時需要以與偵查嫌疑人從事相同工作的其他人所預見或者可能預見的事實為基礎。

  合理描述結果(事故內容)。瀆職行為是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單純描述事故發生的結果,將導致無法運用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去認定該類案件的因果關係。合理描述結果是指將事故發生的各種原因納入到結果的描述中。

  判斷必要關係。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一般通過判斷行為與結果是否滿足「無行為就無結果」的公式來認定是否具有必然關係,採用的是剔除法。而安全生產事故玩忽職守犯罪是一種不作為犯罪,瀆職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應當採用替代法。替代法是設想以一個合法行為替換行為人的加害行為,如果損害結果之發生不受影響,則認為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反之,如證明侵權人以合法方式行為損害結果便無從發生,則認為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也就是說,用一個同樣負有監管義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認真履行義務的行為與瀆職行為進行替換。需要判斷的是條件和結果是否滿足:無條件就有可能無結果。若沒有瀆職行為這一條件,安全生產事故這一結果是否有可能不發生。如果安全生產事故有可能不發生則瀆職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必然關係,反之,則沒有必然關係。

  比較概率。安全生產事故玩忽職守犯罪進行的概率比較類似於相當性測試。國外判決中對相當性測試作了如下的闡釋:「當某一事件從總體上以明顯的方式提高了案中結果出現的可能性時,該事件就是結果的相當條件。在對此作認定時只需考慮到:(1)一個理性的觀察者在事件發生時能夠觀察到的一切情形;(2)超越行為人認知之外的已知情況。在這一測試過程中必須採用判決時可供支配的一切經驗知識。相當性測試涉及的實際上並非因果關係問題,而是要獲知實踐結果尚能公平的被歸責於行為人的界限。」認定安全生產事故玩忽職守犯罪的因果關係需要根據一般人社會生活的經驗來判斷瀆職行為是否大大提高了事故發生的概率,即概率的相對值是否顯著提高。

  (作者單位:河南省安陽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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