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作為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 《民法通則》的新增內容,兩年來受到許多老人關注。隨著「意定監護」協議案例越來越多地出現,這個新名詞正逐漸走入老人們的生活。
「意定監護」解後憂
今年9月,青島西海岸新區辦理了首例意定監護協議公證。一位王女士到西海岸新區公證處服務大廳向公證人員諮詢:「如果將來我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意識不清醒,如何處理自己的相關事宜,又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針對她的疑問,公證人員表示,根據《民法總則》《公證法》等規定,可以申辦意定監護協議公證,以解後顧之憂。當日下午,王女士便與兒子張某來到公證處,詳細了解意定監護協議的法律概念、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隨後,公證人員按照詢問、談話、起草文書等一系列程序,根據王女士與張某的意願,為其辦理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
「意定監護」誕生於2017年出臺的《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區別並高於法定監護人。意定監護也叫委託監護,特指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簡單來說,意定監護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識清楚的時候,書面指定一個人,作為自己失能後的監護人,照顧自己的生活,處置自己的財產、權利等。
夫妻互為「監護人」
從法律條文來看,「監護人」可以是夫妻、子女或其他親屬,也可以是當事人屬意的其他人。去年5月,山東濱州出具的首例意定監護公證,當事人是退休教師崔某與第二任妻子韓女士。
原來,崔老師的第一任妻子前幾年去世。之後,老人與小7歲的第二任妻子韓女士結婚。在公證前的一段時間,老人生病,被下過病危通知,一直是韓女士和老人的外甥藺某在身邊照顧,老人與前妻生育的三個子女都不照顧老人,卻打老人財產的主意。老人與妻子商量後,在濱城公證處辦理了意定監護公證,兩人均把對方列為自己的第一順位監護人,並同時把藺某列為自己的第二順位監護人。
儘管「意定監護」針對的是所有成年人,但從全國各地的案例來看,辦理「意定監護」公證的大部分都是65歲以上的孤寡老人,或者喪偶的老人,也有一些子女不在身邊的留守老人,或者與子女關係破裂的老人。
聽說有監督鄰居翻臉
「意定監護」雖然給人們提供了解決問題的途徑,但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出現了不少問題。濟南市高新公證處在濟南率先推出意定監護協議公證,在辦理過程中,公證員就發現不少問題。
曾有一位前來諮詢的老人,準備與自己樓下的鄰居辦理意定監護協議。老人告訴公證員,他已經離婚了,唯一的女兒也意外身亡。為了防止自己以後不清醒了住院沒人籤字,他想跟一個比較熟悉的鄰居籤訂意定監護協議。經公證員進一步了解情況,發現老人的這個鄰居在鄰裡間的風評並不好,沒有固定工作,平時遊手好閒,還有過小偷小摸的情況,就是比較會說話能討老人的歡心。公證員建議老人慎重考慮監護人的人選或者為監護人設置監督人。老人後來對公證員表示感謝,因為鄰居聽說要有監督人,馬上表示不願意管老人的事,讓老人發現鄰居的目的並不單純。
公證人員提醒,辦理意定監護的過程中,監護人的選擇是最為重要的一環。有血緣關係或感情基礎的監護人最理想,同時對於監護人的品行一定要做好考察。另外,有條件的情況下最好設立監督人。
期待更嚴謹細緻的法規
華東政法大學婚姻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李霞是國內較早推動意定監護立法的專家。「失智、失能的老人是現階段最需要意定監護制度的人。政府要推動這項新的法律制度,因為這項法律制度是養老當中的手段之一,所以推動這項制度本身也就是間接推動中國養老事業。 」李霞說。
《民法總則》將「意定監護」使用範圍擴大到了全體成年人,這為每一個人提供了更多的自主選擇權利,也極大地解決了一些人養老面臨的難題。不過,雖然越來越多的老人正在從中獲益,但這項法律制度尚未完善,還存在很多不足,我們期待更為細緻和嚴謹的法規規則出臺,推動成立更多正規的意定監護組織,有組織、有保障、有監督地為有特殊需求的老人們守護好餘生。 本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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