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我的養老我做主 意定監護來保障

2020-12-22 每日甘肅

【以案說法】

我的養老我做主 意定監護來保障

新甘肅·甘肅日報記者 尤婷婷

案情簡介:永登縣城關鎮居民甲某年近八旬,身體不適住院後,其五個子女因治療和陪護意見不一致而產生矛盾。甲特別擔心自己將來意識不清時,子女會因醫療和照顧問題再起紛爭,決定趁自己現在意識清晰的時候,選擇平時對自己關心最多、自己最信任的二兒子乙和二兒媳做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的監護人。同二兒子和二兒媳商議後,夫妻倆也表示願意。乙聽說公證機構能夠提供這方面的法律服務,在甲康復出院後便陪同其到公證處諮詢。

2018年5月29日,永登縣公證處公證員接待了他們,通過與甲溝通對話,確認甲神志清醒,希望通過籤訂協議指定乙作為自己的意定監護人。公證機構受理了該公證申請後,承辦公證員引導甲乙雙方到錄音錄像辦證室,對辦理公證的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公證員首先將意定監護的法律概念、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告知甲乙雙方,甲明確表示願意在自己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指定乙作為其意定監護人,待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乙履行監護職責。公證員又向乙告知監護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乙明確表示願意負責母親將來的生活照管、醫療救治、財產管理、維權訴訟和死亡喪葬等事務。隨後,公證員向甲乙雙方告知了意定監護的生效條件、監護人的職責範圍、監護的具體事項、意定監護的撤銷等內容。公證員進一步告訴甲,她可以在神志清醒的情況下以公證形式單方撤銷監護協議,並由公證機構負責送達給乙,此後就依法恢復成法定監護。公證員告知雙方,公證機構將為該協議履行保密義務,待協議約定的條件成熟時,甲的其他法定監護人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查詢,以維護甲、乙及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甲乙對意定監護協議內容達成一致,公證員對協議內容進行了審查,甲、乙現場確認並籤字捺印。公證書出具後,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典型意義: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老年人的權益保障問題也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人們面前,如何保證老年人享受到更加有尊嚴、有溫度的晚年生活成為一個重要的社會命題,2015年4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首次提出了意定監護制度,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將意定監護的適用人群擴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有力地保障了成年人特別是老年人在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能夠有所養、有所依。本案例是《民法總則》頒布實施以來我省辦理的首例意定監護公證,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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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定監護優先於法定監護,這是我國首次規定實施對老年人的監護制度,也成為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亮點之一。即將實施的《民法典》中對我國成年人監護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總則編第33條進一步擴大了「意定監護」適用範圍,將該制度適用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形成了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成年人監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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