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靜安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申請變更監護人糾紛。
【案情回放】
家住靜安區83歲的孫老伯不久前因為自己的監護權著急上火,原來孫老伯婚後與妻子沒有生育子女,只有一個過繼的養女孫某亞,但養女和孫老伯感情基礎一般。7年前,養女離婚後便在孫老伯居住的老房樓上落腳,可是孫老伯表示養女一直不怎麼在生活上照料他。2019年,孫老伯的房子動遷了。這本是一件好事,但令人震驚的是,據孫老伯的侄女孫某莉稱,孫老伯的養女竟然在孫老伯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法定監護人的身份去徵收事務所要求代領孫老伯300多萬的動遷安置款。其實在此之前,孫老伯就在公證處辦理了意定監護公證,委託侄女孫某莉作為其意定監護人。於是孫老伯決定委託其侄女向上海靜安法院提交變更監護人的申請。
【以案說法】
上海靜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監護權對監護人來說,既是一項權利,更是一項義務,設立監護制度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考慮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從有利於被監護人孫老伯的角度出發,法院對孫老伯的侄女孫某莉要求變更監護人的申請予以支持。希望孫某莉能從維護被監護人利益的角度出發,依法行使監護的權利,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切實保護孫老伯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維護孫老伯的利益外,不得擅自處理孫老伯的財產。若孫某莉存在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情況,孫老伯的養女孫某亞等其他願意擔任孫老伯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亦可申請法院變更監護人。綜上,上海靜安法院一審判決同意孫老伯的變更監護人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意定監護就是具備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與他人訂立監護協議,待其因疾病、智力、年老等因素喪失行為能力,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時,由自己選任的監護人,代替自己管理或者處分財產等事項的一種制度。
意定監護相較於法定監護來說,著重實現被監護人的自我意願,儘可能保障公民在失去或部分失去行為能力後相關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得到妥善處理。
【法辭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幹涉。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案例編寫:上海靜安法院 白雲 劉曉麗)
【來源: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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