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是我國使用的一種對特殊人群保護制度,這種特殊人群一般是未成年,但也包括一些生活不能正常自理的人群,他們需要社會的共同保護,特別在我們這個以人道主義情懷為主的國家。法律上對於監護人的規定也有著其相應的要求,那麼在生活中,法律意義上的意定監護人有著怎麼樣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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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人是什麼,怎麼辦理呢?
北京市中友律師事務所孫英實律師解答:
意定監護制度,是指本人已死能力健全時可以預先選定監護人,有關監護的設立、監護的內容等均由當事人自我決定的制度,意定監護的效力優於法定監護。為了與法定監護相對應,在學理上,通常稱之為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人是指可以是近親屬,也可以是近親屬以外的其他關係密切的親屬朋友,在自願的基礎上,經過有關組織或機構的同意成為監護人。意定被監護人應當是年滿十八周歲、智力水平和精神狀況正常的自然人。
孫英實律師解析: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意定監護公證辦理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集體戶籍的提供本人戶口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複印件);
2、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簿(集體戶籍的提供本人戶口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複印件);
3、被監護人屬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證明;
4、意定監護協議;
5、如果您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所申辦公證事項時,請根據公證員的要求補充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