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老了之後,行動困難了或是頭腦不那麼清楚了,也就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這時候老人的法定監護人順序為配偶父母和子女,然後就是其他近親屬等等,但其實除了法定監護人,老人也可以提前設定意定監護人。
什麼是意定監護人,對老人來說又有什麼好處呢?
2017年10月1號,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出臺,我國的意定監護制度正式出爐,《民法總則》弟33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這一制度至今已經出臺一年多了,但卻很少有人知道,辦理的人就更少了,也許大家不是很明白,一位多年從事老人法律事務的律師這樣解釋的:意定監護,對老人晚年的生活至關重要,老人根據他本人的真實意思,選定的監護人。
舉個例子:82歲的王女士有一兒一女,丈夫去世後,留下了一套房產,兒子不但不贍養還打罵王女士,想要侵佔王女士的房產,律師首先為王女士申請了人身保護令,禁止其兒子的打罵行為,建議王女士和女兒籤訂了一份意定監護協議書,決定王女士的女兒李某為意定監護人,將來王女士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王女士的養老就醫,財產管理等事務,均有女兒李某全權代理,兒子無權幹涉,如果按照法定監護,如果老人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雖說兒子也有權利來處理了相關事務,但意定監護呢,效率要優於法定監護,我覺得誰對我好我信任誰,他們早就可以跟誰籤訂監護協議,由他作為老人的監護人的監護人,這麼看來意定監護,讓老人的晚年生活多了一種選擇,更是多了一份保障。
那除了子女不孝順,還有什麼情況需要設定一定監護人呢,老人獨居、子女長期在國外不在身邊,另外呢,老人是孤寡老人,沒有子女,那麼老人可以選擇院子裡的鄰居,近一點的其他親屬作為意定監護人,老人在自己身體健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可提前與自己信得過的人或社會組織堅定意定監護協議,確定將來的監護人,具體內容可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主要針對老人的醫護、人身、財產等具體問題,並將各方的權利義務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清楚,那具體該怎麼辦理呢?以及他往後怎麼使用?其實是一套比較成熟的方案,雖然自己書寫籤訂的協議也可以,但公證過的意定監護協議更具法律效力,更便於監護人日後去辦理相關事務,之後公證處也可參與監督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履行情況,進一步保障老人意願的實現。
最後要特別說明一點,意定監護人並不是財產繼承人,除非協議中對財產有明確約定,否則意定監護人不能隨意侵佔老人的財產,協議裡也可設定一名監督人員來監督監護人日後監護職責的履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