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公證助力實現「餘生我做主」

2020-12-22 央視網

  ◆ 使高齡群體生活更有保障更有尊嚴

  ◆ 保證意思表示真實性實現合法訴求

  ◆ 企業高管單身人士等群體也可適用

  ◆ 部分地方探索機構作為意定監護人

  ◆ 意定監護人監督尚缺明確法律規定

  近日,有媒體報導,上海獨居老人馬大爺無依無靠,遇到難事都是附近水果攤攤主遊先生幫忙,老人意外摔傷後也是遊先生陪床照顧。出院後,老人邀請遊先生一家住進自己家中,並與遊先生一起做了意定監護公證,指定遊先生為自己的監護人,同時公證在其過世後將價值300萬元的房產贈予遊先生。

  非親非故也能成為監護人?公眾關注新聞的同時也帶「熱」一個法律概念——意定監護。

  什麼是意定監護?哪些人會去辦理意定監護公證?辦理了意定監護公證就沒有後顧之憂了嗎?近日,帶著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展開調查。

  辦理者老人居多

  李某夫婦的獨子多年前過世,兒媳帶著孫女另過,從未探望過二老。二老年過八旬,身體每況愈下,一方去世後誰來照顧另一方、需要手術時誰來籤字?

  前不久,二老特地從廣東佛山趕到廣州市南方公證處,詢問辦理意定監護公證事宜。公證員陸安兵告訴他們,沒有血緣關係也可以辦理意定監護公證,辦理後,監護人可以在其醫療救治方案上簽字,哪怕二老今後出現失能失智情況也可以替他們安排生活。

  二老早有合適人選,聽到陸安兵的解釋,懸著的心終於放下。

  這並非個例。記者採訪北京、上海、廣東等多地公證機構了解到,意定監護公證服務一經推出,就吸引不少老人前來諮詢。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研究報告(2020)》顯示,截至2019年,我國60周歲以上人口達2.54億,失能失智、孤老殘障等生活無法自理的老年人佔有一定比例。

  「意定監護能夠有效解決這些老年人遇到的大部分問題。」陸安兵說,2013年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2017年民法總則均確立了意定監護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依據相關法律法條,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即將實施的民法典也保留了這一規定。

  北京市中信公證處主任助理薛高峰說,意定監護制度確立之前,有相關需求的老年人一般通過立遺囑或信託等方式解決,相比意定監護,前者包含的內容少、適用的範圍小。意定監護不僅是新型養老的重要一環,也能使高齡群體更有保障、更具尊嚴地生活。

  「意定監護是自愛,在清醒時提前做好安排,餘生自己做主;而遺囑是愛別人,一般涉及的都是去世後財產怎樣分配。很多之前為此事睡不著覺的老人,來諮詢或辦理意定監護公證後內心變得踏實很多。」薛高峰進一步分析說。

  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主任方潔律師告訴記者,意定監護公證是公證機構確認意定監護協議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活動,雖然現行法律中並未明確規定籤署意定監護協議必須公證,但為了增強公信力,大部分情況下人們還是會選擇辦理公證。

  「公證機構在意定監護協議訂立過程中,應當向當事人闡明意定監護制度的法律風險、法律後果和監護人職責,多方、反覆求證,充分保證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性,最大限度實現當事人合法訴求。」方潔說。

  不止於老有所依

  50多歲的楊女士身體、精神狀態都不錯,但一直未婚未育。隨著年歲漸長,她擔心遇到疾病或突發情況時年邁的父母無法替自己決定醫療方案、管理財產、處理相關事務。考慮到外甥女是自己看著長大的,人品好,楊女士希望指定外甥女作為自己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後的監護人。

  2018年8月21日,廣東省深圳市前海公證處為楊女士及其外甥女辦理了意定監護公證,這也是深圳出具的首份意定監護公證書。

  前海公證處副主任謝京傑說,意定監護不僅適用於空巢老人,對於企業高管、單身人士、再婚家庭等也具有重要意義。

  他向記者介紹了這樣一起事例:陳女士與前夫育有一女,離婚後陳女士與一位男士戀愛多年,現準備結婚。由於財產較多,且之前經歷過一次失敗的婚姻,因此陳女士顧慮較多,經協商後與女兒一起辦理了意定監護公證。

  「民法總則施行之初,意定監護最先在非異性戀(LGBTQ)群體中引發較大反響,成為他們保障彼此權益的一種有效工具。」陸安兵介紹說。

  方潔認為,隨著社會多元化發展以及婚戀價值觀的變化,不婚主義者數量增多,加上上百萬戶丁克家庭以及LGBTQ群體,這些人群日後可能面臨無子女、無伴侶、無人監護的問題,意定監護對於他們來說是一個值得考慮的選項。

  當然,作為一項新生事物,意定監護被廣泛接受還需要一個過程。深圳前海公證處、廣州南方公證處、北京中信公證處每年都會接到幾十起意定監護公證諮詢,最後辦理意定監護公證的僅10起左右。

  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意定監護中如何保證監護人合格地履行監護職責?怎樣知道監護人是否履行了監護職責?監護人不履行職責甚至「原形畢露」時應該怎麼辦?這些都是社會關注的問題。

  「個人作為監護人可能出現法律不能,比如因犯罪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事實不能,比如監護人先於被監護人死亡;現實不能,比如監護人去旅遊而被監護人又急需手術等情況。將專業的事交給專業機構最為穩妥,還可以避免因財產問題產生道德風險。」薛高峰說。

  據介紹,中信公證處和北京市海澱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養老服務中心進行對接,積極探索機構作為意定監護人。海澱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養老服務中心為民政部門設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同時海澱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是其業務主管單位。

  上海市民政局養老服務處處長陳躍斌在近日舉行的新聞通氣會上透露,上海積極探索登記監護類社會組織。《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支持培育社會組織開展意定監護有關服務的內容,以更好地貫徹民法典精神。

  多名公證員提出,意定監護應強化監督環節。

  「實踐中,很多人出於信任或客觀原因表示不需要監督。雖然目前來看並未有什麼不良影響,但不排除以後可能產生問題。而現行法律中對意定監護人的監督未作系統完備規定。」謝京傑說。

  據陸安兵介紹,南方公證處出具意定監護公證書後,每隔一段時間要跟進、回訪,通過接收意定監護報告、實地探望等確保監護人正常行使監護代理權。但他坦言,僅靠公證機構還遠遠不夠。

  方潔建議在協議書中增加監督人條款,明確公證後監護人拒絕、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實施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監督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可以借鑑日本採取雙重監督模式,由監督人和監督機構共同監督,相互牽制。」方潔說,但具體誰來監督,是村(居)委、公證機構還是民政部門等,尚需完善法律進行明確規定。

  「想要真正做主自己的人生,僅靠一份意定監護公證還不夠。」多名公證員告訴記者,有些人除自己的監護問題外,還希望去世後財產能夠得到妥善持久的管理,比如用於公益活動或者支持未成年人的生活需要等。

  「我們正在探索和推進的綜合性公證養老就是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將針對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設計個性化、綜合性法律服務方案,持續跟進包括確定監護人、選擇養老機構、遺囑訂立、遺囑保管、遺囑執行、遺產分配、公益捐獻、糾紛解決等各個環節。這種綜合性公證養老涉及金融、養老、政府等多個部門和機構,需要凝聚社會合力完成。」薛高峰說。

      本報記者 周斌 本報見習記者 張守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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