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了解到意定監護人這個名詞,肯定是在下則這篇新聞中了解到的。
女子婚前5套房,重病後想賣房治病遭丈夫拒絕。母親一頓神操作讓渣男悔斷腸。
父母通過意定監護取代了丈夫第一順位監護人的地位,當病情危重時,救治方案、財產動用均由父母說了算,而不是老公。那麼,什麼是意定監護,為什麼會有如此神奇的作用?
意定監護人,是不是法律對愛情的失望?
先給大家普普法,首先我們要了解法定監護,對於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第一順位的監護人是配偶,第二順位才是父母、子女。所以父母此舉也是為了預防不測,如果女兒在治療過程中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麼她的丈夫作為法定第一順位監護人,就順理成章地取得了對該女子的監護權。此時夫妻共同財產、救治方案將完全由丈夫說了算。而意定監護,是成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協商以書面的方式確定監護人,在自己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這樣就通過意定監護的方式排除了法定監護的適用。
如果沒有採取意定監護,當女兒患病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父母就只能以丈夫不履行撫養義務為由要求取消丈夫的監護人資格,由父母自己監護。但這無疑會延誤女兒的病情,所以父母的這一明智舉措值得借鑑。
(1)《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a)配偶;
(b)父母、子女;
(c)其他近親屬;
(d)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意定監護人,是不是法律對愛情的失望?
作為一個學法律專業畢業的學生來說,當初學法律的時候,就對第一順位配偶提出了很大的質疑,到底一個什麼樣的人,在前20多年甚至前30年兩個人根本沒交集,不認識,在不同的家庭環境,不同的學習環境,生活環境,甚至沒有共同讀過一本書,就這樣組成在一起,然後把自己的命給對方,這是。。。鬧著玩吧。
意定監護人,是不是法律對愛情的失望?
前兩天看到這樣一組數據:2019年,全國婚姻登記機關一共辦理了結婚登記947.1萬對,離婚登記415.4萬對。
選擇離婚的夫妻將近半數,令人咋舌。
再翻一翻過去的記錄,赫然發現原來最近15年裡,每一年的離婚率都在攀升。從前,結婚是人生大事,是生活穩定的保障;可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一切都變得有了期限——時間會變,人心會變,婚姻也會變。
意定監護人,是不是法律對愛情的失望?
離婚率高的可怕,可能是我很多認識的朋友大多數是離婚的,或者在離婚的邊緣,在離與不離中徘徊,在為了孩子忍耐,在各玩各的。
有些人在沒結婚之前根本不知道自己想要什麼,幻想這樣哪樣的異性,總會挑眼前人的毛病。等結婚之後發現這並非自己想要的,為時已晚。
我雖然在兩三年內沒有結婚的想法,但我真怕我以後會輸在將就上,然後讓婚姻走向盡頭。
我真的找不到一個能值得我把生命交給對方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