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人,是不是法律對愛情的失望?

2020-09-03 沫沫不沉默


大家了解到意定監護人這個名詞,肯定是在下則這篇新聞中了解到的。

女子婚前5套房,重病後想賣房治病遭丈夫拒絕。母親一頓神操作讓渣男悔斷腸。

父母通過意定監護取代了丈夫第一順位監護人的地位,當病情危重時,救治方案、財產動用均由父母說了算,而不是老公。那麼,什麼是意定監護,為什麼會有如此神奇的作用?


意定監護人,是不是法律對愛情的失望?


先給大家普普法,首先我們要了解法定監護,對於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第一順位的監護人是配偶,第二順位才是父母、子女。所以父母此舉也是為了預防不測,如果女兒在治療過程中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麼她的丈夫作為法定第一順位監護人,就順理成章地取得了對該女子的監護權。此時夫妻共同財產、救治方案將完全由丈夫說了算。而意定監護,是成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協商以書面的方式確定監護人,在自己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這樣就通過意定監護的方式排除了法定監護的適用。

如果沒有採取意定監護,當女兒患病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父母就只能以丈夫不履行撫養義務為由要求取消丈夫的監護人資格,由父母自己監護。但這無疑會延誤女兒的病情,所以父母的這一明智舉措值得借鑑。

(1)《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a)配偶;

(b)父母、子女;

(c)其他近親屬;

(d)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意定監護人,是不是法律對愛情的失望?

作為一個學法律專業畢業的學生來說,當初學法律的時候,就對第一順位配偶提出了很大的質疑,到底一個什麼樣的人,在前20多年甚至前30年兩個人根本沒交集,不認識,在不同的家庭環境,不同的學習環境,生活環境,甚至沒有共同讀過一本書,就這樣組成在一起,然後把自己的命給對方,這是。。。鬧著玩吧。


意定監護人,是不是法律對愛情的失望?

前兩天看到這樣一組數據:2019年,全國婚姻登記機關一共辦理了結婚登記947.1萬對,離婚登記415.4萬對。

選擇離婚的夫妻將近半數,令人咋舌。

再翻一翻過去的記錄,赫然發現原來最近15年裡,每一年的離婚率都在攀升。從前,結婚是人生大事,是生活穩定的保障;可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一切都變得有了期限——時間會變,人心會變,婚姻也會變。


意定監護人,是不是法律對愛情的失望?

離婚率高的可怕,可能是我很多認識的朋友大多數是離婚的,或者在離婚的邊緣,在離與不離中徘徊,在為了孩子忍耐,在各玩各的。

有些人在沒結婚之前根本不知道自己想要什麼,幻想這樣哪樣的異性,總會挑眼前人的毛病。等結婚之後發現這並非自己想要的,為時已晚。

我雖然在兩三年內沒有結婚的想法,但我真怕我以後會輸在將就上,然後讓婚姻走向盡頭。

我真的找不到一個能值得我把生命交給對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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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定監護:自主選擇監護人
    並出示了除了「意定監護」公證材料外的另一份關鍵材料——「遺贈扶養協議」材料。而老人的親屬對於意定監護的有效性表示質疑,同時對於老人未來能否得到有效照顧表示擔憂。此案中公證處出具的意定監護公證成為焦點下面我們就來談一談什麼是意定監護意定監護《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
  • 意定監護:替自己找個監護人
    「老年人來辦意定監護的情況最多」「老年人來辦意定監護的情況是最多的,在我們公證處大概佔80%以上。」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公證員李辰陽,是國內辦理意定監護公證經驗最為豐富的公證員之一。「獨居的老人,一旦出了什麼事,送到醫院要做手術,沒有監護人籤字,是很麻煩的事情。還有的老年人,他想住養老院,也需要預設監護人籤字。」李辰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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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當法定監護人或者按照民法典中確立的幾個順序監護人都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時,或者是都不能依據上述順序來確定被監護人的監護人時,才可以適用工資監護人的規定。同時又明確了公職監護人也有兩種情況。第1個情況就是由民政部門來擔任第1序列的公職監護人,這個監護人應當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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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老人帶著小遊到上海普陀公證處辦理了「意定監護」,同時決定將自己300萬房產都留給小遊。(11月22日《央視網》) 一則「老人贈房給水果攤主」的暖心故事,向社會傳遞出尊老敬老、「好人好報」的人間溫情,也讓人們對鮮見的「意定監護」法律概念產生興趣並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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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萬名婦女學法律 弘揚法治促和諧」|七問七答,講明白「意定監護...
    具體而言,是指被監護人在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時,根據自己的意願確定監護人,並與之籤訂書面協議,賦予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對自己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進行照顧和管理,代理自己行使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
  • 《民法典》:意定監護的「是是非非」
    1挑選意定監護人人選意定監護並非是被監護人單方面想運用就可以實現的。被監護人必須先找到願意擔任其意定監護人的人。潛在意定監護人可以是法定監護人、關係親近的朋友,也可以是居委會之類的組織。潛在人選之間沒有挑選的先後順序,由於是將自己將來的監護事務託付出去,所以自然是選擇自己最為信任的人或組織。
  • 淺析「意定監護」的適用問題
    普通居民尤其是老年人如何依靠法律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一、什麼是「意定監護」? 早在2017年,太原市城南公證處便完成了我省首例意定監護公證。九旬老人指定自己的鄰居作監護人,在自己因病或其他情況喪失行為能力時由沒有血緣親屬關係的鄰居全權代理他的事情。
  • 「意定監護」:我的養老我做主
    」針對她的疑問,公證人員表示,根據《民法總則》《公證法》等規定,可以申辦意定監護協議公證,以解後顧之憂。當日下午,王女士便與兒子張某來到公證處,詳細了解意定監護協議的法律概念、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隨後,公證人員按照詢問、談話、起草文書等一系列程序,根據王女士與張某的意願,為其辦理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    「意定監護」誕生於2017年出臺的《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區別並高於法定監護人。
  • 這些情況不是「意定監護」,別混淆了!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 意定監護讓「空巢老人」無憂備老
    別擔心,您可以了解一下民法典中「意定監護」的規定。民法典將意定監護適用人群範圍從老年人擴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並進一步明確,被監護人和意定監護人要通過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予以確定。意定監護不同於法定監護。法定監護源於法律規定,意定監護源於當事人的協議約定。
  • 七問七答,講明白「意定監護」的那些事兒→
    選擇意定監護又需要注意些什麼?  七問七答  讓你快速掌握意定監護  Q1  意定監護是什麼?  意定監護,簡單來說就是通過協議的方式為自己指定監護人。  具體而言,是指被監護人在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時,根據自己的意願確定監護人,並與之籤訂書面協議,賦予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對自己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進行照顧和管理,代理自己行使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  我國現有的監護制度包括了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和意定監護。
  • 意定監護—將我的餘生託付給你
    ,這就使「意定監護」這一概念被法律所明確,從其出現至今,該制度已解決不少社會現實問題。然而就來本中心上門諮詢的人來看,絕大多數人不了解意定監護制度,甚至根本就沒聽過,經工作人員解釋後,大多數人對意定監護表現出對人的自由和尊嚴的充分保障以及對社會弱勢群體的特殊關愛表示接受和讚許。就此問題,今天就簡單地給大家普及一下何為意定監護。
  • 民法典學習筆記——意定監護的「是是非非」
    司法部發布的第一號公證指導案例是很好的實踐案例,公證員確認委託人神智清醒、行為能力健全,告知籤訂意定監護協議會產生何種法律效果,委託人表示願意讓受託人擔任意定監護人。委託雙方就監護人選、監護人職責範圍及具體事項等達成書面協議。公證處全程進行公證,並在公證書出具當日將意定監護協議上傳至全國公證管理系統進行備案。
  • 意定監護制度實施中的困境與破解
    第一,公證機關的工作人員一般是法律專業人士,能對意定監護協議的籤訂雙方予以專業指導。同時,我國沒有設立專門的監護法院或者家事法院,此舉可減少法院的辦案壓力;第二,公證機關已經具有從事審查登記業務的專業隊伍,無須另行組隊;第三,與世界其他國家的立法例相契合;第四,實踐中已存在為數不少公證機關為意定監護協議進行公證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