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劉婉律師
「如果你是千萬級投資用戶,但你忽略不良資產行業,那麼你已經輸在起跑線上了。」這是曾經在不良資產圈最流行的一句話。
隨著經濟下行壓力加大,以及銀保監會要求,2018年6月末之前,國有大行必須將90天以上逾期劃為不良,2019年6月末之前,農商銀行必須將90天以上逾期劃為不良,不得再劃為關注類貸款,導致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迅速反彈;另一方面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融資活動中扮演的角色也越來越重要,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基金公司、信託等不良資產也呈現日益增長的趨勢,再者,隨著我國對P2P、以及現金貸行業的監管、民間借貸不良資產呈現爆發式增長。隨著不良資產的萬億市場到來,不良資產投資與收購儼然正當窗口期,然面對各類不良資產投資,投資失敗案例也屢見不鮮。
本文主要對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民間借貸不良資產包的收購經常遇到的陷阱進行具體的分析。
債權轉讓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合法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所謂合同權利轉讓,也稱債權轉讓。債權的轉讓,通常要涉及到兩種法律關係:一是原合同法律關係,二是轉讓合同法律關係。原合同法律關係一般在整個糾紛的法律關係中屬於基礎法律關係,在原合同的前提下去談論債權轉讓合同才有意義。因此,若債權轉讓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合法,將可能直接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從而阻礙不良資產投資的順利進行。
比如賭債不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借款利率的部分不會受到合法保護等等均是在收購不良資產包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基礎債權存在的證據不充分
因證據不足導致難以確定基礎債權有效存在一直是各類不良資產投資的核心風險點之一,也進而會影響整個擔保體系的法律效力,對投資者來說影響頗大。
根據司法實踐,確定債權真實存在要全面考量完整的證據鏈:包括借貸雙方是否存在書面的協議約定,是否存在支付出藉資金的銀行憑證,是否有債務人承諾還款的意思表示等等;如果借貸雙方不存在書面借款協議,或者雖然雙方存在書面協議但不能提供資金支付憑證又無其他證據顯示債權真實存在的情況下,往往會存在很大的主張債權不能獲得法律支持的風險。
故在收購不良資產包的過程中,一定要對基礎債權文件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債權協議,資金往來,以及過往催收記錄等各項因素。
不能充分進行債權轉讓通知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目前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直接通知的方式,可分為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第二種,起訴的方式;第三種是公告的形式。雖說相關法律只規定了債權轉讓債權人的通知義務,並沒有規定必須徵得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但是在現實的操作中,仍然可能出現不能充分進行債權轉讓通知的情形。就目前來看,主要的障礙來源於兩個方面:
基於目前市場上流通的大部分不良資產均為通過網際網路方式產生的現金貸或消費金融不良資產,借款用戶只需要通過手機註冊,完成實名認證之後就可以申請貸款,貸款發放平臺並不會像傳統線下借貸一樣對借款人的實際住址進行下戶核實,故一旦發生不良,只能通過既有的手機號碼進行聯繫,一旦借款用戶更換手機號碼,便無法再聯繫借款用戶;
轉讓方拒絕發放通知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最主要的原因則在於對於金融機構債權轉讓本身是否與現行的監管政策存在衝突,或者導致債權轉讓平臺被認定為直接或變相的對出借人提供擔保,所以出于謹慎考慮,債權轉讓方也難以做到積極配合發送轉讓通知的義務。
故債務人可聯繫直接影響受讓債權後的催回率,也是在不良資產收購過程中經常遇到的陷阱。
債權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自從網際網路金融及不良資產行業快速發展以來,法院很大一部分商事案件都是追償權的案件。而這部分案件涉及較多的是訴訟時效問題,訴訟時效決定了債權最終能否得到法律的強制性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不論是因為債務人失聯、還是因為先前的債權方未保留對債務人進行催收的有效證據等任何情形導致的訴訟時效已過,都會導致買來的不良資產債權包成為廢棄資產。因此在買入不良資產前,需先都債權訴訟時效進行查驗。
不良資產包無法進行準確的估值
不良資產估值是評估不良資產價值的重要環節,亦是不良資產項目運作的核心。影響不良資產估值的因素主要有三個:理論價值、自身瑕疵、客觀因素。所謂理論價值,就是不考慮客觀因素及項目自身的瑕疵,項目本身所具備的價值。自身瑕疵是指項目自身所攜帶的瑕疵,如時效、手續殘缺等。客觀因素涉及面較廣,其中主要有處置能力、財務成本及預期、政府干預、經濟形勢等。後兩個因素等存在導致不良資產包價值的升降很難來量化。
目前我國資產評估相關監管部門和行業組織除了借鑑已有評估準則,制定原則性評估意見外,未頒布任何有關金融不良資產評估的技術規程和評估方法,以至於一些評估機構只採用一般資產評估的準則和方法進行評估。而且,在全國範圍內也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獲得各方廣泛認可的基本依據。特別是評估機構對不良資產評估價值類型的認識上,存在著很大的誤區,缺乏統一的規範約束。由於缺乏行為規範,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常常對金融不良資產市場調查不深入,往往造成評估結果與債權資產實際情況不相吻合,不能充分反映出不良資產的特性,評估結果對資產處置定價起不到參考作用,影響了資產處置過程中交易雙方對處置交易價格的認可度和處置效果。
行業特殊性導致的隱形陷阱
不同行業的不良資產還存在極具特色的導致資產價值貶損的風險,例如:
近兩年,醫美行業成為消費金融的重要掘金戰場。目前中國醫美行業年均市場規模在2000億到3000億之間,目前醫美分期市場,仍是藍海一片,但由於市場不夠成熟、行業制度不規範,同質化嚴重。農村大媽辦理虛假分期,獲得手續費,頂包貸款的現象也屢見不鮮。對於醫美分期行業,消費金融機構只是醫美市場的助力方,而不是主導者,投資醫美分期的資產,還要從資產本身進行各方面的評估,包括提供醫美服務的企業是否具備合法資質,基礎交易的真實性,是否存在醫療事故風險等等。
在十分火爆的租房分期市場,也存在很多痛點,經過筆者多年來為眾多租房分期服務商提供法律服務的經驗來看,服務商提供租房分期的主要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由服務商推薦資金方向租房用戶發放一筆借款,租房用戶此後按期向資金方進行還款,另一種方式是服務商與租房用戶籤訂租賃協議,之後將基於租賃協議產生的應收帳款進行保理融資。而無論哪種方式,在對用戶進行宣傳的過程中並不會對法律關係進行全面的解釋,而只是告知用戶是分期付款,用戶籤訂合同均以電子方式籤約,個別情況甚至不具備有效的電子籤名。所以,一旦發生糾紛,用戶根本不知道籤過相應的協議,或者不知道真實的債權人身份。這也往往導致在催收過程中出現各種各樣的糾紛。
除醫美分期及租房分期領域外,汽車金融不良資產也是極具特色的存在,汽車作為動產,相比房產本身就存在過多的不安全因素,雖然收購了不良資產,也合法確定了抵押權,但因為車輛無法找尋導致執行不能的例子比比皆是;再比如,在車輛收回也可以處置的情況下,發現車輛違章處理的費用遠遠超過了債權本身的金額等等,均是在收購過程中容易忽略的陷阱。
高額的稅費成本
在不良資產投資過程中,稅費是一個避不開的問題,直接影響著投資者的收益。截止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對於一般的不良資產購買沒有出臺過任何文件(對外資和AMC除外)。雖然國家對於資產公司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給予了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在此政策外未規定免稅的應稅行為,應一律依法納稅。正因未有明文的納稅規定,所以在不良資產的投資中可能存在承擔高額稅費的風險,從而影響投資收益。
結語
物美價廉,高折價背面的安穩高收益,是我們挑選不良資產最重要的原因。但各類收購陷阱比比皆是,為了實現收益目的,在投資的過程中我們必須理性投資,警惕各類不良資產投資陷阱,避免踩坑陷入法律糾紛或是倒貼錢財。
來源:不良資產頭條
原標題:不良資產投資常見的7類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