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10000條手機號 90後女孩獲刑6個月

2020-12-12 網易北京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周蔚)90後女孩張某,利用擔任北京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運營經理的職務便利,夥同龔某某、王某將10000條含有手機號碼的公民個人信息在微信群內兜售,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經審理,三名被告人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12月13日上午,此案在北京東城法院開庭審理。

據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了解,這是北京東城法院受理的首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指控:將1萬條手機號提供給他人出售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北京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運營經理的職務便利,將其掌握的10000條含有手機號碼的公民個人信息通過微信提供給被告人龔某某,後龔某某又將上述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被告人王某,由王某在微信群內發布出售信息,並於2017年5月22日,在位於北京市東城區銀河SOHO的某公司內以7500元的價格將5500條信息出售給他人。後三名被告人各分得贓款25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被告人龔某某、王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認罪:共賣出5000條 獲利7500元

圖為庭審現場 攝/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周蔚

上午9點40分,三名被告人被法警帶進法庭。

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庭審前,三被告人已經在家屬的協助下已經退繳了7500元的非法所得。

94年出生的張某是遼寧人,之前就職於北京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運營經理,用戶在該公司app上填寫個人信息,包括手機號、電話號碼等,但公司規定該信息不能外洩。

張某供述,有一次公司同事將客戶資料傳給張某,讓她做數據分析。張某就將該信息傳給了朋友龔某某。

隨後龔某某找到同事王某,將含有一萬條手機號碼的表格通過微信傳給王某,稱信息是張某給的,詢問這些信息有沒有人要。

王某得到信息後,在微信群裡兜售,找到一個買主後,先將500條信息發送過去核驗,後商定每條信息一塊五,共賣出5000條,獲利7500元。剩下的信息還沒來得及出售,就被公安機關抓獲了。

辯護人:手機號私密性較低

原來,購買王某信息的客戶是王某和龔某某公司的人委派的,王某和龔某某所在的公司與張某公司性質差不多,都能獲得客戶信息,當公司發現王某在出售個人信息後,懷疑王某是從公司竊取信息,於是找到許某假扮買主,從王某手中購買了5000條信息,並舉報。王某在公司被警察帶走。

王某到案後,供述了信息的來源不是自己公司,而是張某的公司。公安機關順藤摸瓜,將龔某某和張某傳喚到案。

法庭辯論結束後,公訴機關建議對張某處以有期徒刑6至9個月。

張某的辯護人稱,因擔心王某出售信息,王某所在的公司派許某購買信息,所以本案中的個人信息沒有外洩。其次,公民信息是能夠識別自然人身份的信息,而本案中張某出售的信息系電話號碼,電話號碼可識別性低,私密性較低,無法確認侵犯了公民的哪些信息。最後,張某經電話傳喚後自動到案,違法所得較少,且系初犯偶犯,免於刑事處罰或處以緩刑。

龔某某、王某的辯護人均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最後陳述階段,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希望法庭出清處罰。

經合議庭合議,三名被告人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應予以嚴懲,考慮到三人是初犯,到案後,能主動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從輕處罰。

最後法院宣判,被告人張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成立,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處罰金1萬元。龔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成立,被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處罰金1萬元。王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成立,被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處罰金1萬元。

本文來源:法制晚報 責任編輯:王慧_NO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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