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解除同居關係,誰能獲得子女撫養權?

2020-08-28 肖秋梅婚姻家事律師

當同居或婚姻感情確已破裂時,父親和母親誰能成為孩子的撫養方?一方父親或母親訴求要回孩子的撫養權,是無條件變更撫養權嗎?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你需要滿足哪些條件?父親和母親爭取撫養權,擇優?孩子的意願?

案 情

吳女與江男於2004年在一起同居,同居後吳女生下四個子女,2012年8月吳女做了絕育手術,至雙方分開時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5年3月,江男犯罪服刑,吳女與江男結束同居生活,後吳女因生病一直在大方縣同母親居住生活。2018年3月江男服刑期滿後,便獨自撫養四個子女至今,期間吳女未給付分文撫養費。由於雙方感情裂痕太大,不能繼續居住生活在一起,2020年7月吳女向法院起訴,訴求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法 院 審 理


在案件審理中,原告吳女要求撫養大的兩個孩子,另外兩個小的孩子由江男撫養,雙方互不給撫養費。被告江男辯稱不答應強行把四個孩子分開,四姊妹已經習慣了生長的家庭、學校、環境,在一起利於成長,誰撫養孩子都要尊重孩子們的意見,以孩子同意的意見為準。吳女在不影響孩子的學習情況下,可隨時探望孩子。

法 院 判 決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吳女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吳女要求撫養兩個孩子,吳女雖做了絕育手術,但現在暫不具備撫養孩子的條件,一是吳女現在生病,且同其母親居住生活,無固定的生活場所,無穩定的經濟收入二是江男獨自撫養孩子多年,最小的孩子都在八周歲以上,四個孩子均不同意姊妹分開,願意選擇同父親一道生活;三是四個孩子均在熟悉的環境中成長,若讓孩子投入到陌生的環境,可能會對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利;四是江男同四個孩子屬於貧困戶,均享有低保及其他優惠政策。「在平等的前提下,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實現未成年人權益最大化」,基於此,承辦法官深入到四個孩子生活的環境探知,孩子們的選擇應該得到尊重。

據此,原告吳女的訴訟請求未提供充分的證據,無法證明其撫養孩子的條件成熟,故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小 編 有 話 說

梳理本案中獲得撫養權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撫養方擁有固定的經濟收入。

二、以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選擇撫養方。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應尊重其意願。

但不管撫養權最終是歸於父親還是母親,未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利探視孩子,撫養方應提供便利。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現原、被告雖未重歸於好,但孩子無論隨父或隨母生活,都不影響父或母與孩子之間的親子關係。


來源:金沙縣人民法院


廣東廣州律師肖秋梅

盈科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副主任;

盈科律所內外聯委員會委員;

盈科律所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委員;

中華遺囑庫入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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