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去世了,繼承人能直接還款嗎?

2020-09-05 央視社會與法


做生意失敗的老李欠了一屁股債,被債主老肖起訴至法院並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查封了老李名下一套房屋,正當法院準備採取下一步措施時,老李突然去世,案件一時陷入中止狀態。

一段時間之後,申請執行人老肖和自稱是老李女兒的小李出現在法院,老肖請求法院變更小李為被執行人,繼續執行案件。小李則拿出一套證據材料,包括派出所出具的老李的死亡證明、獨生子女證、民事調解書、繼承遺產聲明等,意圖證明自己有權利繼承老李這套房屋,並表示將以這套房屋清償老李對老肖的借款。


案件至此,法院是不是可以順理成章的變更小李為本案被執行人,並查封這套房屋呢?恐怕沒那麼簡單。



01被執行人去世了,他的繼承人可以變更為被執行人嗎?有什麼條件?


我國法律對此有明確回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又無遺囑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遺產。


但是在變更前,申請執行人或繼承人得先確定這兩件事:


一是需要確立繼承範圍,即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範圍需要明確。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二是需要確立繼承資格,即繼承人是否具有繼承權需要明確。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02那麼問題來了,執行法官是否有權在執行審查程序中確認繼承人資格?


執行權分為執行實施權和執行審查權。執行實施權是對生效權利文書的執行,確保生效權利得以實現,並非具有權利確認的職能。執行審查權是對執行實施案件中出現的異議、複議、申訴、請求、協調以及決定執行管轄權的轉移等事項進行的審查。二者均不具備在執行程序中確認繼承人資格的職能。


下面這句劃重點了:執行審查程序可以實現變更確屬於繼承遺產的繼承人為被執行人,但不具備確定繼承人資格的權力。因其繼承資格等問題涉及實體爭議判斷,應交由相關部門進行實體審查認定,執行審查程序不負責實質資格確認。


換句話說,雖然小李提交了一系列證明自己為唯一繼承人的證據材料,但是執行局需要的是相關部門出具的一份繼承資格確權材料。小李只有先行解決實體問題,才能再進行執行主體變更。


那麼,應該去什麼地方進行實體審查認定呢?HI法給您支個招:公證機構可以辦理繼承事項的公證,對經公證的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出具公證書,進行權利確認。因此,公證機構有權確認小李對這套房屋是否具有繼承權。


除此之外,小李可以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主張對房屋享有繼承權,但是由於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並非小李,案外人執行異議將駁回小李的請求。小李還需要另行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才可以在審判程序中獲得確權。


03如果小李不主動去繼承,老肖應該怎麼辦?


如果老肖明知除了小李之外,仍然有其他繼承人,則可以行使代位析產權,對繼承開始後財產未分割之前的財產,提起代位析產訴訟。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如果老肖僅能確定小李為繼承人,尚不能查清其他繼承人,老肖可以提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之訴,由審判法官對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繼承情況進行全面審查,作出裁判。

來源:北京海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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