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型統治是建立在以下基礎上的,即任何一項法律都是以目的合理性或價值合理性(或兩者兼而有之)為目標制定出來的,並努力加以貫徹,包括強迫使之得以實施。
韋伯認為,法理型的統治類型所具有的主要特徵是:
① 具有活力和自身規律性的管理系統,其中有著明確的責任權限;
② 實行職務等級制原則,並對各級機關建立牢固的監督制度;
③ 辦事程序法規化、條例化,任何法律條文一經訂出,所有成員都應遵守;
④ 實行不顧情面、照章辦事的原則;
⑤ 統治形式只是由於法律的認可才是有效的,統治者只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暫時擁有權力,服從者所服從的是法律,而不是某個具體的人。
韋伯指出,這種法理型統治可以採取各種極不相同的形式,科層制是其中最純粹的形式。
在這種統治形式裡,統治的維持是靠從古到今沿襲下來的風俗習慣和倫理道德。他指出,這是一種宗法制統治形式。在這裡,統治者或主人是由傳統的世襲制度決定的,統治者具有終身的權力,並將這種權力不斷傳給自己的後代。這種統治具有很強的個人性質,統治者作為統治者,並不表示他是「上司」,而是人格意義上的「主人」。構成統治機構中管理班子的人員不是被視為「官員」,而是被看作人格上帶有人身依附關係的「差役」。被統治者不是作為同一社會組織中的「成員」,而是被視為統治者的「奴僕」,也就是說,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係是一種主子與臣民的關係。從整個傳統性統治的組織情況來看,它具有以下特徵:
① 缺乏固定的組織全縣,管理者沒有明確的職權範圍;
② 沒有合理的職務等級制度,往往由統治者或由它所委派的人員以個人身份,直接的對事情做出決定;
③ 沒有明確的規章制度,以便在此基礎上,根據資源的原則實行聘任和決定晉升;
④ 選拔和提升的主要依據是統治者的主觀好惡,而不是按照人員的實際水平和工作能力;
⑤ 管理沒有固定的、以貨幣形式支付的薪金。
傳統性統治所代表的是一種保守力量,他主張永遠維持先王或上帝的神聖秩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有任何改變。
個人魅力型的統治是建立在對具有出色感召離的領袖人物的擁戴和信仰基礎上的。韋伯認為,這必須包含兩方面因素,一方面,作為社會精英的領袖人物本身在人格力量或個人才能上具有非凡的、超人的特徵,使他不同凡響,具有特殊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從而能成為個人魅力型人物;另一方面,領袖人物的追隨者們也有擁戴和服從這種領袖人物的需要,這種心理需要使他們表現出對領袖人物的狂熱崇拜和盲目服從。
韋伯不主張從某種政治立場或道德價值觀出發,去評價個人魅力型人物所具有的那種特殊品質的善惡好壞,在他看來,關鍵在與這種特殊品質是否具有感召力,能不能贏得崇拜者和追隨者。韋伯關心的是這種人物實際造成的感召力,至於說他們給歷史帶來的到底是正面的還是反面的影響,從他的研究立場來看是無關緊要的。
同傳統型同志相比,個人魅力型統治是一種「巨大的革命力量」。因此,個人魅力型統治或權威往往伴隨著社會革命運動而出現。這種權威的性質一般是打破傳統、破壞現存的秩序。正是這種反對傳統的、非同尋常革命導致一種新的觀念系統、行動取向直至社會結構的產生。作為個人魅力型權威的領袖人物往往具有強烈的使命感,而受到感召的群眾則常常懷有對領袖的狂熱效忠精神。這二者的結合,便促成了個人魅力型統治的出現。
韋伯指出,這種統治類型具有暫時性的特點。當個人魅力型領袖人物在世時,一般尚能保持這種統治形式,但它隨著某一具體的領袖人物的去世,這一統治形式中所潛在的內部矛盾便暴露出來,並日益激化。於是,為保證統治的相對穩定性,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建立完善的組織形式便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個人魅力型統治也隨之或轉化為傳統性統治、或轉化為法理型統治、或變為二者的某種混合物。
在韋伯看來,社會學研究人的行動,是因為每個人都賦予它一定的「意義」。行動之所以是有意義的,是因為某個或若干個行動者將其主觀意義與其行動聯繫起來,不論這種行動表現為對某件事情的放棄或是對某件事情的忍受。韋伯還強調,這裡所說的「意義」並非是指「客觀上正確的」、或從形上學意義上講是「真實的」那種意思,而是指行動者主觀的認為即社會學上的意義。在韋伯看來,社會行動之所以是可理解的,是因為個人賦予其行動的主觀意義是可以理解的。
韋伯認為,社會科學也應當像自然科學那樣,可以對所研究的對象獲得規律性的認識並給予因果性的說明。「理想類型」便是社會學在這方面的特殊認識工具。它是研究者為研究社會和解釋現實的一種概念工具。
從方法論的角度來看,它具有明顯的康德主義色彩,是康德哲學中關於人類先天認識形式的思想在社會學中的發揮。韋伯去掉了康德哲學中先驗論的思想。韋伯所關心的不是認識範疇的先驗來源,而是認識範疇作為概念工具的現實作用。
韋伯建立理想類型的思想動機之一,是為了避免當時流行的歷史學派個別化和特殊化的研究方法的缺陷。在他看來,任何科學系統都不可能把現實中的所有個別現象都包括進去,因為科學本身在一定意義上說就是一種抽象。慣常使用的概念工具常常面臨兩種困境,即:或是由於概念過於寬泛,使其失掉現象的某種具體特徵,或是由於概念過於狹窄,無法包容相關的現象,而他所致力建設的理想類型正是要擺脫上述困境。
理想類型具有如下特點:
① 它作為理智上構造的概念工具,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因而不同於經驗事實;
② 它作為考察現實的概念工具,又是在對繁多的經驗進行整理後,突出了經驗事實中具有共性的或規律性的東西,使之成為典型的形式。
理想類型作為現實的某種變異形式,與現實本身保持有一定的距離。韋伯指出,現實中的行動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其過程與理想類型中的過程類似。
韋伯關於理想類型的思想具有極為重要的方法論意義,它是韋伯用以進行歷史的和社會學的比較研究的根據,也是他比較社會學的方法論基礎。
「理解」即可表現為理智上和邏輯上的即「合理明晰的」,又可表現為情感體驗的和藝術感受的即「移情明晰的」。他認為,移情的再體驗並不是對意義解釋的絕對條件。相反,要使理解是「合理的」,就必須與理智上、邏輯上的解釋結合起來。這正式韋伯與狄爾泰等人非理性主義的區別所在。韋伯認為,理解和解釋並不是相互排斥的,恰恰相反,他們是相互關聯、相互說明的。因此,必須把理解和解釋聯繫起來考慮,理解是解釋的前提,理解是能被解釋的。在某種意義上說,理解就是一種解釋。反過來說也一樣,解釋也是一種理解。按韋伯自己的說法,即我們把對行動意義系列的理解視為對行動實際過程的一種解釋。
這種「理解」方法在實際應用時遇到困難。在韋伯看來,「理解」應是建立在行動者對其行動意義或動機具有明確認識的前提上,這也是行動作為人的行動所具有的特點,然而,連韋伯自己也沒意識到,在現實中,人們的行動往往並不是都被明確的賦予了某種意義的,行動者對其行動常常處於「半意識的」或完全「無意識的」狀態。不解決這一矛盾,理解辦法就面臨困境。
韋伯從理想類型的思想出發,對社會行動進行了區分。他將社會行動分為以下四種:
① 目的合理的行動。這種行動把對外界對象以及他人行為的期待作為達到目的的手段,並以最為有效的途徑達到目的和取得成效。
② 價值合理的行動。他表現為對純粹自身行為本身的絕對價值所持的自覺信仰,無論這種價值是表現在倫理上、美學上、宗教上還是表現在其他方面。這種行動並不考慮有無現實的成效。
③ 情感的或情緒的行動。即由於現實的感情衝動和感情狀態而引起的行動。
④ 傳統的行動。即通過習慣而進行的行動。
按照韋伯對社會行動的定義,上述後兩種行動(傳統的行動和情感的行動)嚴格說來,都不屬於社會行動,因為在他們中間並不包含行動者明確的主觀意義。因此,從合理性這個角度看,傳統的行動和情感的行動都不屬於合理的行動,只有價值合理的和目的合理的行動才屬於合理的行動,也才是嚴格意義上的社會行動。不過,從韋伯理想類型的方法論來看,傳統的和情感的行動,它可以被看作是「理想類型」中的「合理」行動的「偏差」,只有在這個意義上它才獲得其自身意義。而且,它們雖然總的來說表現為「不合理性」,但其中也往往包含著過渡到價值合理的或目的合理的行動的因素。
韋伯還具體分析說明了以上幾種行動之間的相互聯繫及細微區別。他先談到情感的行動和價值合理的行動之間的聯繫和區別。在韋伯看來,兩者之間的共同點是,無論對於前者還是後者,行動的意義不在於達到某種具體的目標或獲得某種實際的效果,而主要在於行動過程之本身。兩者之間的區別則在與,情感的行動並不表現為堅定的、始終如一的為實現或接近某種最高價值而努力,而往往表現為意識的、衝動性的情緒發洩。相反,價值合理的行動則強調行動的絕對立場和最高價值,並堅定不移的、有計劃的把達到這種價值公設作為行動的取向。
關於價值合理性與目的合理性之間的關係也是如此。純價值合理的行動,他並不考慮通過行動來實現可以預見的結果,而僅僅處於對義務、尊嚴、美、宗教諭令、虔誠等等的信仰。反之,目的合理的行動則表現為以對行動的目的、手段和結果的思考作為取向,不斷的對各種可能的目的、與實現目的的相應手段、措施以及行動的結果進行理智上的權衡。由此可以看出,價值合理的行動與目的合理的行動往往處於複雜多樣的聯繫之中。然而,韋伯認為,儘管如此,兩者的區別還是明顯的。因為從目的合理性的角度看,價值合理性永遠總是不合理的。而且,他越是把行動的目的上升為某種永恆的絕對價值,越是不反思行動的結果,它便越是遠離目的的合理性。可見,兩者的區別在於,在目的合理的行動那裡,目標是可變的,同時,把主要經理集中在對有效手段的選擇上。而價值合理性則總是使行動向著某種絕對的、永恆不變的目標。
總之,在韋伯看來,現實中的社會行動是極為複雜的,很少只表現為某種單一的形式,而往往是兩種或兩種以上形式的混合。所以說,現實中的行動只是近似的與上述四種純粹類型相符。他同時指出,任何分類法都不能窮盡現實中的社會行動。
①動機是主觀意義的複合體,指行動者自己,或從觀察者來說,對於行為所提供的有妥當意義的理由。
②在制度論的視角下,對動機有直接觀察的理解和解釋性理解,韋伯通過這兩種理解的關係來說明動機。
1)直接觀察的理解即是直接對行為的目的進行觀測;
2)解釋性理解:即動機式理解,聯繫行動所在社會脈絡,推斷其動機。在這個意義上,動機是從個人的主觀意義到社會脈絡中的意義與推動力量的跳板。
③在宗教社會學的視角下
宗教動機類型:理想型,通過兩個維度:出世、入世,禁欲主義和神秘主義
1)禁欲主義,指涉行動。廣義的宗教性類型,將禁慾取向和信徒否定此世快樂的承諾結合起來。
a.出世禁欲主義,要求信徒不在世俗世界工作並與這種誘惑鬥爭。如天主教
b.入世禁欲主義,信徒在此世工作以尋求救贖或者至少尋求救贖的跡象。是理性主義的。如清教。儒教大體屬於此類,但偏向神秘主義
2)神秘主義,指涉一種狀態。個人為神明的容器,通過冥想進入擁有神明的狀態。
a.出世神秘主義,拒絕此世的程度最高。如印度教某分支,天主教表面
b.入世神秘主義,置身於現世生活秩序之中,行動最小化,隱世埋名。如道教
①社會學是一門科學,意在對社會行動進行詮釋性理解,並從而對社會行動的過程及結果進行因果性解釋,可見詮釋型理解是因果性理解的前提。
②行動: 個體對其行為賦予主觀意義,不論外顯或內隱,不作為或容忍默認。
社會行動:行動者的主觀意義關涉他人行為,指向其(他人行為)過程的行動。
③四種社會行動類型
(a)手段-目的理性行動
由對周圍環境和他人客體行為的期待所決定的行動。這種期待被當作達到行動者本人所追求的和經過理性計算的目的的條件或手段。亦稱目的理性式,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eason)。
(b)價值理性行動,由有意識地堅信某些特定行為的自身價值,而無關乎成功與否的行動。這些行為有倫理、審美、宗教和其他任何形式。
(c)感情行動,特別是情緒行動。由當下情緒和感覺狀態所決定的行動。
(d)傳統行動,由行動者的習慣和習俗方式所決定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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