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幼兒園:
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維護幼兒園和學前兒童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學前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山東省發展改革委等三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19〕122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就進一步規範我市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費管理方式和管理權限
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具體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教育主管部門核准確定。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收費項目
我市幼兒園收費項目包括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保教費、住宿費、夥食費按月、季度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跨學年預收。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即時發生,即時收取,分項列明,據實結算。
(一)保教費是指幼兒園為在園兒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務收取的費用。公辦幼兒園每3年進行一次定期調查或監審,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實行定調價成本調查或監審。
(二)住宿費是指寄宿制幼兒園為在園住宿兒童提供住宿服務收取的費用。
(三)服務性收費是指幼兒園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為在園兒童提供的由家長自願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1.夥食費:幼兒園為在園兒童生活提供夥食的,可收取夥食費(含營養點費)。夥食費按月收取,按月結清,多退少補,幼兒園應於次月15日前向家長公布收支情況。
2.校車服務費:堅持自願原則,由幼兒園和家長籤訂協議,明確收費標準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四)代收費是指幼兒園為方便兒童在園學習和生活,在家長自願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1.床上用品費:新生入園時,由家長自願選擇,幼兒園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單、被套等床上用品費用,按實際進價收取。
2.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自願加入並由幼兒園代收代付的醫療保險費用。
3.兒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個人自願加入並由幼兒園代收代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三、收費標準
(一)公辦、普惠性民辦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1.保教費
公辦幼兒園
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為:省級示範幼兒園410元/生.月,一類幼兒園260元/生.月,二類幼兒園220元/生.月,三類幼兒園180元/生.月,已註冊無類別幼兒園125元/生.月。
自收自支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可在同類別財政全額撥款公辦幼兒園標準的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為20%,下浮不限。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最高收費標準不得超過同類別財政全額撥款公辦幼兒園的2倍。
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收費標準根據辦園成本、辦園水平、市場需求等因素按程序制定或調整。
2.住宿費
實行寄宿制的幼兒園住宿費標準按實際成本確定。
3.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服務性收費應為方便兒童保育教育為目的,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收取。代收費項目按照實際支出情況收取。
(二)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實施收費,應與家長籤訂協議,明確保教費、住宿費等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退費辦法,以及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調整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的,應於秋季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示。
四、調整收費標準
(一)公辦幼兒園確需調整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的,教育部門應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基礎上研究提出調整意見,根據管理權限報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依法履行調整程序。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調整意見包括幼兒園建設管理情況、年度收費開支、保教費調整幅度、調整理由、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額、調整後對社會負擔和幼兒園收支影響,以及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情況。
(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以及其它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辦學成本和幼兒園建設發展狀況,向教育部門提出調整申請,教育部門對調整申請審核後形成調整意見,按照價格管理權限轉報發展改革部門批准執行。
調整意見包括幼兒園性質認定情況、建設管理情況、年度收費開支等,以及發展改革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情況。
五、退費及資助報銷
(一)退費管理
1.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根據幼兒考勤情況,幼兒因自身原因累計在園時間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總天數二分之一(含)的,保教費、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50%退費;累計在園時間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總天數二分之一的,不退費。幼兒入園後退(轉)園的,累計在園時間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總天數二分之一(含)的,保教費、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50%退費;累計在園時間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總天數二分之一的,不退費。夥食費按剩餘天數計退。按季度或按學期收取的,已提前預收的剩餘月份保教費、住宿費需全額退還。
因公共衛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幼兒園暫時停園(班)的,所收費用應當按暫時停園(班)的實際天數計退或抵頂後續收費。
2.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退費根據幼兒園和兒童家長籤訂的包含收費退費辦法的協議約定執行。
(二)資助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收費減免和資助政策按照財政、教育、民政等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三)報銷
幼兒園收費報銷按財政等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六、其他規定
(一)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收費使用山東省財政廳統一監製的山東省財政票據,收費收入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徵收和財政票據管理系統全額繳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幼兒園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通過門戶網站、公示欄、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和兒童家長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公示內容。
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在招生前沒有按規定公示收費標準,或者沒有明確收費標準調整變化的,對新招生兒童的收費不得超過上年度的收費標準。
(三)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嚴禁擴大範圍、自立項目向兒童家長收取其他費用;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特色班、實驗班和興趣班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鈎的捐資助學費等費用。幼兒園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要按照「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收取。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滕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滕州市教育和體育局
滕州市財政局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