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丨隱名股東之法律風險分析

2020-10-03 東友律師團

【案情簡介】

王某委託張某代持a公司的股權,雙方籤訂了協議,約定實際出資人為王某,實際享受股東分紅的也應該為王某,張某僅代表王某持有a公司的股權,不得擅自處分股權,行使表決權要經過王某的同意。

協議籤訂後,王某向張某支付了一筆佣金並且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將款項支付給了張某,要求張某支付給公司。在王某出資入股後始終沒有分到任何紅利,張某說公司運營不好。後經王某多方打聽公司運營良好,每年都向股東分紅。王某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律師分析】

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可見王某與張某之間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王某可以依據雙方之間籤訂的協議,向張某主張返還分紅收益,並且要求張某向其承擔違約責任。在實踐中股東人數過多或者是有不能擔任股東的情形,往往就會出現隱名股東。法律風險相伴而生,不按時移交投資分紅、濫用股東表決權、擅自轉讓股權等等。故而在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的代持協議就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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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張靜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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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法客帝國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隱名股東能否在執行異議訴訟中直接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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