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經常在京東買東西,看到「京東自營」的標識會放心不少,潛意識會認為比第三方商家更加靠譜。但最近朝陽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讓我們漲了新姿勢。
據北京晚報報導,範先生在京東購買京東自營商品——四款真力時手錶,總價款14.7萬餘元。網頁商品說明顯示錶鏡材質為藍寶石水晶,但經檢測是人工合成藍寶石。範先生認為,京東商城網站宣傳構成欺詐,將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賠償檢測費並索三倍賠償。
但讓他意外的是,京東自營的商品並非京東電子商務公司經營銷售。
庭審中,京東電子商務公司辯稱,雙方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儘管涉案產品屬京東自營,但該公司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未參與買賣行為。
但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向法庭表示,「自營」為京東集團自營而非京東商城自營,具體的銷售主體由京東集團根據訂單具體情況確定,即根據消費者所在區域、商品庫存量等,由京東集團自行決定開發票主體及發貨公司主體。
在範先生的發票中顯示,銷售方為京東海榮公司。原來,京東海榮公司與京京東電子商務公司籤訂了協議,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僅提供產品信息展示的平臺服務,不從事產品交易事宜,不對產品交易事宜負責。
2016年10月底,朝陽法院一審裁定駁回了範先生的起訴。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法院認為,「京東自營」概念模糊,容易誤導消費者,只能通過申請開具發票才能得知自營商品銷售者的真實情況,建議京東在網站頁面顯著位置對「自營」等專有概念作出明確解釋。
京東自營≠京東商城自己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