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教育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幼兒園不得作為企業資產上市

2020-12-22 青瞳視角

教育部9月7日開始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到10月7日。徵求意見稿規定,幼兒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為企業資產上市,幼兒園不得教授小學教育內容,不得組織學前兒童參與商業性、競賽類活動。

《徵求意見稿》分總則、學前兒童、幼兒園的規劃與舉辦、保育與教育、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管理與監督、投入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等九個章節。其中第三章關於幼兒園的規劃與舉辦中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財政經費、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或者支持舉辦營利性幼兒園。公辦幼兒園不得轉制為民辦幼兒園。公辦幼兒園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受託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幼兒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為企業資產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不得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幼兒園,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者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幼兒園資產,否則可處以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新建居住社區(居住小區)、老城及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標準配套建設幼兒園。建設開發單位應當保證配套幼兒園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並作為公共服務設施,產權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於舉辦為公辦幼兒園。

此外,幼兒園不得使用教科書,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容。幼兒園不得向學前兒童及其家長組織徵訂教科書和教輔材料,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校外培訓機構等其他教育機構不得對學前兒童開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訓。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學前兒童參與商業性活動、競賽類活動和其他違背學前兒童年齡特點、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雷嘉編輯/李曉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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