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996工作制就是在工作日的時候早9點上班,中午和晚上休息1小時,到晚上九點的時候下班,一天要工作是個小時以上,一個要有六天工作時間,而且在如此如此沉重的工作量下還不給任何補貼。有些要求員工996工作的老闆會說「年輕人多做點事怎麼了,年輕人就要有上進心!」難道不願意996工作制的就是沒有上進心了嗎?不是的!
在一些公司總有這樣的情景發生。公司裡來了一群新人,看到了老員工因為感冒發生向領導請假,新員工眼角甚至有一絲鄙視的意思,如此「惜命」,不就一點小感冒嗎,就算我發燒了也會堅持到下班。在新員工剛進公司的時候,由於會的東西不多,很多人主動要求加班,主動求旁聽開會。到後來,發現任務越來越多,事情堆積如山,這邊一件事情剛做完,那邊一件事情又開始了。
有人開始這樣教誨你,如果不加班,說明你在公司的地位不重要,如果按時下班,說明自己不敬業。喜歡按照規則時間上下班的都是沒有上進心的。一開始的我們很有上進心,但是很多時候我們的上進心的曲解了。
上進心不應是每天趴在公司裡夜不能宿
很多人努力的初衷並沒有那麼波瀾壯闊,並不想為了公司能夠走出怎樣的高度而徹夜不歸,通宵奮戰。當然公司走的越高,自己會越高興,但是我們工作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公司的高度,企業的目標是每個員工的一部分,但不應該是全部。
生活條件好些,每個月能夠按時還完房貸,晚上能陪自己的妻子逛逛街散散步、孩子能夠得到更好的教育,父母能夠得到更好的照顧,工作上的成就是我們上進心的一部分,但不應該是全部,追求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何嘗不是一種上進心?
對於一個人來說,當工作的強度和成就感跨過他的飽和度,跨過那條應有的紅線時,這種成就感吃進嘴裡是甜,但是咽到肚裡卻帶著苦。生活應該被填滿,但是生活不應該被工作填滿。除了充滿儀式感的公司辦公樓,還有紅磚綠瓦後的隱約山谷;除了工作,我們還想有健康、有生活、有妻子有兒女、還有自己的詩與遠方。就像我們每天不能總吃肉,也不能在總吃青菜,只有良好的搭配才能夠更加的健康。
上進心不是員工把公司當家,而公司卻沒把員工當家人。
很多公司推行996工作制,但是卻對員工的工資一毛不拔,總是和華為、百度、阿里比勤奮,卻從不和他們比薪水。想讓馬兒跑,又不給馬兒吃草。這樣的事放在誰身上都不會願意啊。
很多領導總是教育年輕人不要在意錢,加班是公司重視你,不要在意現在工資低,最重要的現在的機會和能夠在工作中成長。公司拼命讓員工吧公司當作家,可是自己不把員工當做自己的家人。到處充斥著企業文化大旗,一些企業口口聲聲的告訴員工不要在意錢,讓員工把公司當做自己的家,可以真的做到把員工也當做自己的家人了嗎?你沒有關心過生活壓力怎麼樣?有沒有看到加班到深夜老婆孩子在家的苦等。不是員工不願意賣力,而是很多員工發現自己很勤奮卻沒有帶來任何回報的失望。
在過年期間,悟空問答有這樣一個問題進了新年榜單的熱門。如果大年三十一天給你3000的工資,你願意加班嗎?問題吸引了上千人回答,其中大部分人的回答都是願意。有人會想為了連年都不過,放棄和家人的團聚而選擇去工作,而是他們知道自己的這一天的付出值得。他們可以用這一天的所得給家人另外一個更好的陪伴。不是說每天想問題中的每天給3000元,而且應該員工能夠感受到自己的付出與努力值得,想要員工有狼一樣的衝鋒精神,應該給他們餵得是肉,而不是草。
996不是「濟世良方「,可能是一劑催命的毒藥
996這種說法其實已經存在很多年了,996這種拼命的加班方式原本只是某些特殊行業特定時期的產物,隨著逐漸發展,被一些公司當做壓縮成本的」濟世良方「,什麼勞動法,什麼勞工權益,全都不管不問。宣傳什麼「彈性工作制」、「狼性文化」。告訴年輕人「要趁年輕努力奮鬥」。把毒雞湯不管你願不願意喝,統統給你灌下去。
如果有人想揚言要加班費。
「加班費?你覺得自己的能力現在配得上嗎?」一句話讓你懟的無言以對。愛幹就幹,不服滾蛋,讓你只能忍聲吞氣,故作強顏歡笑。某公司因為強推996工作制被人社局調查,但是這並沒有打破這些磚牛角尖公司的念頭,996未完待續。更是誕生了更瘋狂的712工作模式,007煉獄工作模式。
712就是一周工作七天,一周工作7天,幾乎沒什麼休息的時間,712把人逼到瘋狂工作的癲狂模式。007更是被稱為「煉獄」工作模式,一周七天,不區分下班不下班,保持手機24小時開機,需要你時隨時開啟工作模式。
不管是996還是712、007,無非是公司想要實現效益最大化、和競爭對手拼成本,有這種想法沒錯,但是通過犧牲員工的身體,逾越法律的紅線來實現自己的效率最大化是不可取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瘋狂的工作模式不一定是「濟世良方」,更可能是「致命毒藥」。
《勞動法》明文規定: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法律是一切行為的底線,通過逾越法律推行的工作模式,既想要馬兒跑,有想要馬兒不吃草那是不可能的。要想真正的實現高效率,不是想著如何增加工作時間,那樣知道延長的工作的時間,不但不會提高員工的效率,還會觸犯法律的底線。
不是這代年輕人逐漸喪失了上進心,而是這代年輕人更有追求了,他們也激情澎湃,把請。別讓他們像跑步機上滿頭大汗的人,即使已經精疲力盡,可是終究還是原地踏步。到不了想要的遠方,又害怕放慢腳步就會原地摔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