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下午,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京召開閉幕會,
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
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正式誕生。
婚姻家庭制度是規範夫妻關係和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規定,並增加了新的規定。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有哪些要點?
又具體作了哪些修改?
新增了哪些與我們切身相關的規定?
婚姻家庭編28個要點
要點一: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要點二:「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入法。
要點三:取消實行計劃生育相關條文。
要點四:界定「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範圍。
要點五:增加規定最有利於被收養人原則。
要點六:不再將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
要點七: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要點八: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要點九:脅迫婚姻請求撤銷起算時間點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
要點十: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要點十一:增設夫妻家事代理權。
要點十二:「其他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也屬夫妻共同財產。
要點十三: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要點十四:兩種情形婚內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要點十五:規範親子關係確認和否認之訴。
要點十六:增加登記離婚三十日冷靜期規定。
要點十七: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應判離。
要點十八: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要點十九: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按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要點二十:離婚財產分割增加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要點二十一:離婚補償救濟不再限於「分別財產制下」。
要點二十二:完善離婚賠償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
要點二十三:符合條件的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
要點二十四: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要點二十五:收養人需「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要點二十六: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須相差40周歲以上。
要點二十七: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須徵得本人同意。
要點二十八: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做了哪些修改?
1、去掉了計劃生育內容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第二條第三款明確,實行計劃生育。而《民法典》去掉了這部分內容。目前社會上還在廣泛討論三胎會不會放開的問題,《民法典》一旦通過,那麼實行計劃生育將失去法律依據,將面臨取消。
2、增設了家風等婚姻家庭觀念相關原則性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3、增設了收養相關的原則性條款以及親屬的相關規定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4、去掉了晚婚晚育的規定
目前人口結構老齡化,新增人口在減少,國家已經不鼓勵晚婚晚育了。
5、禁止結婚的情形有變化
禁止結婚的情形中去掉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內容。畢竟醫學在發展,而且對於所謂的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也沒辦法完全列舉,不具有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疾病也不應該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不應該因身患疾病而剝奪擁有婚姻的權利。
6、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有變化
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刪除了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內容。也就是說疾病不屬於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任何人都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因疾病而被剝奪。
在《民法典》中,只有出現以下情形才會導致婚姻無效,分別是:(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對於法定的結婚年齡仍然是,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在這部分內容新增了導致婚姻無效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內容。
7、導致婚姻可以撤銷的情形有變化
老的《婚姻法》對可撤銷的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即受脅迫。並且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而《民法典》中除了受脅迫可以撤銷婚姻以外,還新增了導致婚姻可以撤銷的事由: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同時對於受脅迫撤銷婚姻的除斥期間也重新進行了規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8、明確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內和對外的效力。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9、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進行了更加準確和全面的列舉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0、關於夫妻債的規定提高了立法層級。
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1、新增關於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範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12、明確了確認或否認親子關係的司法救濟途徑。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13、規定了協議離婚的冷靜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 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4、離婚與子女關係的內容有變化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養的母親為原則。《民法典》將其重新規範為,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15、增加了離婚財產處理中對無過錯方的照顧原則。
舊法中,過錯只能主張損害賠償,在財產分割上並沒有明確規定需要照顧,新法將其明確了。
16、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有變化 。
刪除了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中的「有配偶者」四個字,同時增加有其他重大過錯的表述。
17、對於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的規範有變化。
這一部分首先去掉了「離婚時」的時間限定,這樣便更能有效的保障夫妻共同財產的安全,並且能避免司法實踐中無法確定「離婚時」的時間段的尷尬。其次,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呼應,增加了「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比較常見, 可以更有效的進行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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