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資炒股」為名非法集資5億,昔日「股神」被判刑

2020-09-07 北京恆略律師

事件回顧

「股票帳戶餘額2014年1月37億元,2015年1月66億元,2016年1月104億元,2017年1月280億元。但這些數據都是假的!」「說是炒股,其實炒期貨。」2017年7月2日以來,多名市民陸續至武進區一派出所報案,都說自己被人騙了。大家七嘴八舌的陳述共同指向當地有名的「股神」——顧某。

顧某被單位辭退後接觸了炒股,在股市中打拼出一點名氣,並通過社會關係和人脈讓「股神」的影響力及知名度不斷提升。從2003年開始,顧某等人以「投資炒股」為名,以高利為誘餌,承諾保本付息,通過對外口口相傳,吸引他人投資。2016年6月開始,顧某隱瞞期貨投資大量虧損,資金鍊斷裂的真實情況,以虛擬股票帳戶欺騙他人繼續吸收新的投資。

截至案發,顧某等3人共吸收本金5億多,2億多本金無法歸還。這些集資款除了用於股票、期貨買賣、支付利息,還用於購買豪車、別墅等進行揮霍。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顧某等3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顧某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構成集資詐騙罪。鑑於部分被告人有自首情節,最終法院依法分別判處顧某等3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五年不等,並處罰金共計一百七十萬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人顧某等3人以炒股為名,面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顧某本人後來又隱瞞擅自投資期貨大量虧損、資金鍊斷裂的真實情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繼續非法集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應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

非法集資花樣多,高額回報藏陷阱。

各種套路要警惕,市民投資需謹慎。

廣大市民遇到類似情況最好做到「四看三思等一夜」,增強鑑別能力和防範意識,從源頭預防非法集資:

四看。一看融資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業營業執照,還要看是否取得相關金融牌照或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二看宣傳內容,看宣傳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擔保、無風險、高收益、穩賺不賠」等內容。三看經營模式,有沒有實體項目,項目真實性、資金的投向去向、獲取利潤的方式等。四看參與集資主體,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體。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該產品及市場行情。二思產品是否符合市場規律。三思自身經濟實力是否具備抗風險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關投資集資類宣傳,一定要避免頭腦發熱,先徵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見,拖延一晚再決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勢宣傳、熟人介紹、專家推薦,不要被高利誘惑盲目投資。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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