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大氣汙染環境犯罪案件宣判 4人非法收售煤焦油獲刑

2021-01-09 紅星新聞

11月15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大氣汙染環境犯罪案件,位於眉山市東坡區思蒙鎮嫻婆村的一家煤焦油作坊,在無許可手續和環保措施的情況下非法收購、加熱、銷售煤焦油合計600餘噸,產品含有毒物質,生產過程產生大量刺激性氣味,嚴重汙染環境。

經依法審理,法院當庭宣判作坊老闆等4人8個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時禁止其中三人在緩刑考驗期類從事與煤焦油加工銷售相關活動。

眉山市檢察院表示,這是四川查獲數量最大的煤焦油案。眉山中級人民法院稱,此案系四川省首例大氣汙染環境犯罪案件。

氣味難聞 煤焦油作坊被舉報

2017年11月15日上午,眉山市東坡區法院內,隨著法官法槌敲下,被告人鄧某平、鄧某甲,鄧某乙、馬某某四人被帶上被告席。

在2017年1月之前,他們四人為眉山市東坡區思蒙鎮、崇仁鎮的村民,不過,因非法收售煤焦油,他們成了被告。

眉山市檢察院起訴書稱,2016年2月份開始,被告人鄧某平在未辦理任何相關許可手續的何況下,從樂山市夾江縣的多個瓷磚廠收購煤焦油,利用其在眉山市東坡區思蒙鎮嫻婆村2 組租用土地修建的廠房進行儲存並加工處理後銷售。

期間,鄧文平僱傭了被告人鄧某甲和被告人馬某某負責對煤焦油的抽取運輸,僱傭了被告人鄧某乙負責對煤焦油加熱處理並看守廠房,2016年7月,接到群眾舉報的眉山市東坡區環境保護局依法對該廠迸行了查處之後鄧某平仍舊安排其餘被告人繼續收購、儲存、處理及鍺臺煉焦油,至案發共計非法處理煤焦油約200餘噸。

2017年1月,眉山市東玻區環境保護局和眉山市東坡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聯合執法,對鄧某平煤焦油加工廠房進行查封,扣押到貯罐設施數個及疑似煤焦油及其副產物質453.08噸,並對廠區地庫、院壩貯罐、加工車間貯罐、靠院牆貯罐內的黑色粘稠固體取樣送檢。經檢測,6份送檢樣品中5份均含有多環芳烴等有毒物質,且含量超過相關限值,為危險廢物。

2017年4月21日,眉山市公安局東坡區分局偵查終結後,以被告人鄧某平、鄧某甲、鄧某乙、馬某某涉嫌汙染環境罪,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後,於2017年9月20日以四被告人涉嫌汙染環境罪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案件重大,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本案提審,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遂將本案報送眉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該罪名的主觀方面要求是故意還是過失?對查獲的疑似煤焦油屬於危險廢物的認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被告人加熱煤焦油的行為是否屬於刑法規定的「處置」行為?該案還可能涉及非法經營罪,如何證實經營數額?

為了將以上等問題核實清楚,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成立了專案組,提前介入,從汙染環境罪的構罪要件出發,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一道梳理案情,引導偵查,多次組織召開公安、檢察、環保部門的聯席會,定時向省市檢察請示報告辦案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詢計問策,及時調整辦案思路和方向。

之後,專案組成員還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一道,帶著以上問題多次察看作案現場,了解本案的處置手段;又走訪了多名具有專門知識的專家、學者以及正規的對煤焦油進行加工處置的企業,了解煤焦油的成分、性質以及加工處理等流程。

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法院判4人汙染環境罪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方就鄧某平的煤焦油作坊不具備危廢品處理相應資質、生產過程不符合相關規定,排洩處理沒有環保裝置等逐一舉證。

具有四川省安全生產專家委會專家資格的證人代某某出庭作證,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水平及工作經驗對煤焦油的基本屬性、主要加工工藝、所含物質的危害性等進行了描述。

經多名專家證人向法院證實,煤焦油中含多環芳烴、苯等有毒有害物質,在常溫和加熱狀態下宜揮發。對煤焦油的加工和處置應當在完全密閉的情況下進行,所殘留物質應當經過無害化處理後排放。

法院認為,本案系當地村民因煤焦油加工過程中散發的臭味難聞,而向政府職能部門舉報,引起案發,證實汙染後果已經發生。庭審中的大量書證、物證證實在案發現場查獲的物品系危險廢物煤焦油,且數量巨大。鄧某平等人用於加工煤焦油的設備和方式均不符合國家規定。根據來自環保部門、再生能源利用公司、環境治理公司的5名專家證人的證言證實,煤焦油在常溫下及加熱環境中,釋放的有毒有害物會對人體造成損害,煤焦油加工過程需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密閉環境下進行,且對排放物和殘留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法庭認為,鄧某平非法處置危險為廢物100噸以上,後果特別嚴重,應予三至七年量刑。

考慮主從犯及自首等因素,法院當庭判決:鄧某平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萬元;鄧某甲、鄧某乙和馬某某三人犯汙染環境罪,分別判處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緩刑),並處相應罰金,同時禁止三人在緩刑考驗期類從事與煤焦油加工銷售相關活動。

環境雖未顯現 但達到刑法規定情節即可入罪

「案件沒有造成汙染後果並未顯現,但其無合規資質、無合規環保設備,進行危險廢物處置,嚴重汙染環境,總量超過了3噸,已達到構罪條件。」案件承辦法官、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庭庭長劉鋒表示,大氣汙染案件難以察覺,可視性不強,在取證、舉證上都存在相當大難度。

「《刑法修正案(八)》不再要求將『嚴重汙染環境』解釋為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實害結果,這將大大提升了對環境汙染犯罪行為的打擊效率。」劉鋒表示,依據《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338條入罪的重大調整,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出臺的《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以前刑法要求有『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實害結果作為入罪條件,但實際上損害結果出現往往需要較長的過程,且刑法因果關係難以證明。現在立法將入罪的著眼點前移,以情節入罪,只要達到刑法所規定的情節要求即可運用刑罰處置。」

庭審中,被告人最後陳述階段,鄧某平對自己的行為後悔不已,表示將牢牢記住「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劉君 古笑言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蔣麟

編輯|餘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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