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英特爾、IBM、高通等 60 家科技公司聯合籤署了一份反對《電信法案 Title II》的信件,並將其交到了美國國會及 FCC 的手中。據了解,籤署了該份信件的公司都是通信行業協會 (TIA) 的成員,他們爭論的焦點集中在是否要對寬帶服務重新歸類的問題上。受此影響,原定於今年年末推出的《電信法案 Title II》有可能要被推遲到明年了。那麼,我們現在就來了解一下讓英特爾、高通等TIA成員公司避之如虎的《電信法案 Title II》到底是個什麼玩意兒。
《電信法案 Title II》是美國國會與FCC針對1996年推出的《電信法案》的補充規定。1996年的《電信法案》是美國政府為了刺激電信業發展,而對當時佔據壟斷地位的貝爾公司進行嚴格的限制的一套法案。該法案規定,貝爾公司要保證其他電信業同行可以自由接入其網絡,並且擁有與貝爾公司服務相同的語音質量。然而早在1984年,美國司法部就依據《反託拉斯法》拆分了貝爾公司,分拆出一個繼承了母公司名稱的新AT&T公司(專營長途電話業務)和七個本地電話公司。1996的《電信法案》對於地方貝爾公司極為不利,致使其在寬帶建設上不肯出力,間接導致了美國國家寬帶計劃的失敗。
1996年的《電信法案》將電信服務分為三大類,「電信服務」、「廣播服務」以及「有線電視服務」。寬帶服務按照正常的分類原則理應歸類於「電信服務」,接受「電信服務」相關法規的限制。但近年來寬帶服務的高速發展使其日漸成為一項獨立的業務,且1996的《電信法案》中針對「電信服務」的描述並未完全包含寬帶服務,電信公司就利用這個漏洞開展類似「特權通道」、「快速通道」的業務,允許網絡公司向電信公司支付更高的費用以確保自家公司在網絡服務中的高優先級。例如,今年年初Netflix就曾因網絡流量佔用過高而被迫向美國的電信服務提供商繳納了「額外的費用」以保證《紙牌屋》的順利播出。此外,雅虎也曾為其郵件服務而向電信服務提供商支付高額費用,以此來保證雅虎用戶在使用郵件投遞服務時的優先級高於谷歌的Gmail用戶。因此,一旦《電信法案 Title II》將寬帶服務正式併入「電信服務」分類中,這些「額外的費用」帶來的「額外的收入」就會泡湯,電信服務提供商們當然不願意看到這樣的局面。
「網絡中立」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934年的美國《通訊法》。當時,法律規定任何電話公司不得阻礙接通非本公司用戶的電話。網際網路興起以後,「網絡中立」概念的自動延伸,網絡服務提供商均不得對來自非本公司用戶的數據,比如郵件、視頻等設限。1964年的美國《通訊法》修訂案與1996年的美國《電信法案》又都對相關概念進行了強化,使之成為美國社會的共識,被認為是美國通訊業的基本行事規則。無疑,「網絡中立」對於打破電信壟斷,保證公民的通信自由有著積極的意義,但客觀上「網絡中立」也侵害了電信運營商的利益,致使美國寬帶業務發展緩慢。
然而,對於谷歌、Netflix、Facebook這樣的內容提供商而言,「網絡中立」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一方面是更加合理廉價的資費,另一方面則是確保了谷歌、Facebook這樣的創業公司在創業初始階段得到平等的待遇,以此來與老牌的網際網路公司進行相對公平的競爭。如果「網絡中立」得不到保證,也許就沒有今天的谷歌與Facebook了。中立的網絡可以提供一個公平競技的平臺。此外,一個極權的、專有的網絡是不會吸引用戶前來使用的,這樣的網絡也不可能具有健康、健全的生態。
作為一部美國法律,談其對中國的影響難免令人有些尷尬,但事實上,中國的電信管理辦法以及電視、廣播的相關法律都深入地借鑑了1964年的美國《通訊法》中的規定。即便如此,關注「網絡中立」的《電信法案 Title II》對中國的影響也可以說是幾近於無。受到一些眾所周知的神秘的不可抗力幹擾,谷歌、Facebook這類立場較為中立、政治色彩薄弱的網站我們尚且無法接入,「網絡中立」在國內只是奢談。不過從中國移動向微信收取「特別費用」失敗這件事可以看出,「網絡中立」作為一項原則還是有可能被相關部門「部分」接受的。
為了維護網絡公司之間的公平競爭,也許在不久的將來,具有「中國特色」的「網絡中立」法案的立法也會被提上日程,只不過別抱太大期望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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