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速遞】最新刑法修正案中單獨規定襲警罪!12周歲犯以下罪,要...

2021-01-12 澎湃新聞

最新刑法修正案中單獨規定襲警罪

12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枝、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8月10日,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志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代表國務院報告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情況時說,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單獨規定襲警罪。

12周歲犯以下罪,要判刑

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一、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幹擾公共運輸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運輸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五、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六、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註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將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修改為:「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託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九、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修改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十、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一、將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修改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二、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修改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十三、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十四、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修改為:「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五、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修改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六、將刑法第二百條修改為:「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修改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八、將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修改為:「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九、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修改為:「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十、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二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十二、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改為:「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十六、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八、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十九、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十、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枝、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十四、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三十六、將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十七、將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十八、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採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或者非法運送、郵寄、攜帶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出境,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十九、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將基因編輯、克隆的人類胚胎植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內,或者將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人體內,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十、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十二、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築物,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四十四、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十五、將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修改為:「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三)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許可的;

「(四)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四十六、將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十七、將刑法第四百五十條修改為:「本章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文職人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四十八、本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警察網、天津政法、天津廣播

原標題:《【新規速遞】最新刑法修正案中單獨規定襲警罪!12周歲犯以下罪,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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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襲警罪來了!最新刑法修正案中單獨規定襲警罪!
    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十一)中單獨規定襲警罪。「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最新刑法修正案中單獨規定襲警罪!
    12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枝、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新刑法修正案中單獨規定襲警罪
    今年8月10日,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志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代表國務院報告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情況時說,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單獨規定襲警罪。(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一、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 最新刑法修正案單獨規定襲警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一、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全國人大代表魏春:建議刑法修正案中增設「襲警罪」
    全國人大代表魏春建議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設「襲警罪」(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央廣網北京5月24日消息(記者張佳琪)「近年來,全國各地多次發生襲警案件,群體性抗拒執法現象不斷加劇,刑事立法增設『襲警罪』顯得尤為必要且迫切。」
  • 襲警罪單獨入刑有望成為現實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熱議多年的襲警罪單獨入刑,有望成為現實。  10月2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開始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徵求意見。草案二審稿建議,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的規定,增加單獨的法定刑。
  • 刑責年齡擬將至12周歲!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審還有這些值得關注
    10月13日,備受關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本次草案擬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12至14歲犯故意殺人罪等或將負刑責;擬明確規定監護、收養等人員性侵犯罪,姦淫不滿10周歲幼女將適用更重刑罰;冒名頂替上大學擬入刑等。
  • 襲警罪終於來了!刑法修正案公布!
    襲警罪終於來了!刑法修正案公布!中國人大網2020年10月21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其中關於「襲警罪」的條文倍受關注。最新的刑法修正案,明確了襲警的幾種重要的情形,包括使用槍枝、管制刀具、駕駛機動車撞擊等形式。
  •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 最低刑責年齡擬下調至12周歲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 最低刑責年齡擬下調至12周歲 2020-10-13 14:57:06  12至14歲犯故意殺人罪情節惡劣擬負刑責  實踐中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案件較為突出,引發社會關切。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有關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和收容教養的規定。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
  • 暴力襲警擬單獨入刑!刑法修正案這些信息值得關注
    其中,暴力襲警擬單獨入刑、刑責年齡擬調整、冒名頂替擬入刑等受到廣泛關注。暴力襲警擬單獨入刑為進一步加強對襲警行為的預防、懲治,草案對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人民警察的行為增加單獨的法定刑。有的人大常委會委員、部門建議從法律上進一步加強對襲警行為的預防、懲治,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的規定,增加單獨的法定刑。同時,針對使用槍枝、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嚴重暴力襲警行為,增加規定更重的處罰。
  •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 最低刑責年齡擬下調至12周歲
    中新社北京10月13日電 (記者 張蔚然 張素)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針對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犯罪、從事收養看護等特殊職責人員性侵未成年人、暴力襲警、冒名頂替上大學、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等社會熱點問題,草案二審稿進一步織密法網保護民眾權益,包括擬降低最低刑責年齡、對暴力襲警單獨入刑、將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入刑,將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認定為犯罪等。
  • 為什麼要在刑法中單獨增設襲警罪
    多人、惡性襲警現象突出民警履職風險增加,堅決不能讓英雄流血又流淚。對警察人身安全完善法律保護,有效地懲處襲警行為顯得刻不容緩。8月10日,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志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建議在刑法中單獨增設襲警罪。
  • 是否單設「襲警罪」引熱議 聽聽刑法專家怎麼說
    來源:封面新聞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日前,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志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報告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情況時,建議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單獨規定襲警罪。「襲警罪單獨入刑」再次引發關注。近年來,公安民警在執法、執勤中遭受阻撓執法、暴力抗法等事件時有發生。
  • 刑法修正案確定了!我國首次針對襲警單獨設置法定刑
    中國警察網北京12月27日電 12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枝、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襲警罪」!刑法修正案正式明確!這13種行為將判刑!
    提示:今日要點文章較多,包括「襲警」行為單設條款、刑法修正案原文、刑法新舊對比等請關注或閱讀第2、3、4、5篇2020年12月26
  • 單獨規定襲警罪!
    單獨規定襲警罪!「近年來,一線公安民警在執法執勤中遭受阻撓執法、暴力抗法、造謠誹謗事件時有發生,多起性質惡劣的襲警案件引發廣泛關注和強烈反響,社會各界紛紛呼籲嚴懲此類犯罪。」趙克志說,雖然刑法中有妨害公務罪的規定,但尚不足以對暴力襲警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 最低刑責年齡擬下調至12周歲,暴力襲警擬單獨入刑
    此次會上亮相的諸多法律草案條文備受矚目,其中包括,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擬降至12周歲,擬將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認定為犯罪,擬對暴力襲警行為增加單獨的法定刑,等等。本次,草案規定,已滿十二周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姦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對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
  • 襲警罪的來臨恰逢其時​
    再說得明白一點,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上已經寫明了對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人民警察的行為增加單獨的法定刑。這個草案在今天已經提請常委會進行審議,如果召開人大會議,通過了就算正式的法律了。因此,不該單獨設置襲警罪,突破現有的法律框架。因此,在每年的人大會議和幾次刑法修正案出臺時,都有人呼籲設置襲警罪,但都沒有被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