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盲目上訪將涉嫌犯罪,有理的訴求將變無理

2020-10-13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近期,有讀者朋友問我「為什麼在徵地拆遷中,被徵收人遭遇強拆或者違法拆遷後不推薦上訪?只推薦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難道上訪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嗎?」其實,我認為上訪也是解決問題的其中一種方式,不過信訪在實踐中並沒有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那麼好使,在被徵收人進行信訪卻不注重信訪流程時,很有可能將有理的訴求變為無理。這是怎麼一回事兒呢?接下來,我就為您講解關於信訪的那些事兒。

一、為什麼說信訪不如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我國《信訪條例》第33條規定「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就是說,咱們被徵收人在向當地信訪部門申請信訪時,在受理之日起的60日內才能獲得回復,也可以理解為60個工作日內獲得回復。等到60日內得到恢復後,不管是讓被徵收人得到滿意的答覆或者不滿意的答覆,咱們已經不能向上級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複議了,只能提起行政訴訟。我在實踐中經常能看到,被徵收人因為提起信訪從而耽誤了行政複議以及行政訴訟的時效,從而無法解決問題的情況。我國《行政複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行政訴訟法》第4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實踐中,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能夠更好的比信訪解決問題,所以咱們被徵收人能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就直接提起,如果必須信訪的話,咱們在信訪期間最好同時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避免超出相應的期限。

二、為什麼有理信訪會變無理信訪?

我國《信訪條例》第20條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在實踐中,咱們被徵收人如果實在是有信訪需求的話,可以先看看公安部下發的《關於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列明了信訪當事人無理信訪或者違法信訪的幾種情形,咱們當事人在信訪時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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