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深圳市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實施辦法...

2021-01-09 深圳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廣大市民群眾參與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共同維護我市良好的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公安局

  2017年12月6日

深圳市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廣泛收集違法犯罪線索,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激勵公民參與維護社會秩序的積極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犯罪有獎舉報是指公民主動檢舉、揭發我市公安機關管轄的各類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在逃犯罪嫌疑人線索,並經公安機關調查屬實,舉報行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公安機關按照事先約定給予舉報人一定經濟激勵的信息收集方法。

  第三條  市公安局設立有獎舉報中心,負責統籌、組織全市公安機關違法犯罪有獎舉報等業務工作。

  第四條  公民可以採取實名或者匿名的方式,通過電話、網際網路、來信、來訪等多種途徑向市公安局有獎舉報中心舉報違法犯罪線索:

  (一)電話舉報。公民可撥打0755-22222110進行舉報。

  (二)網際網路舉報。公民可登錄深圳市公安局網際網路網站www.szga.gov.cn進行舉報;也可通過騰訊微信客戶端,關注「深圳公安」公眾號進行舉報;也可發送舉報材料至市公安局電子郵箱(szgayjjb@szga.gov.cn)進行舉報。

  (三)來信舉報。公民可來信舉報,郵寄地址為深圳市羅湖區解放路4018號,深圳市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中心(收),郵編:518008。

  (四)來訪舉報。公民要求當面舉報線索的,有獎舉報中心必須熱情接待,及時接收。

  市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開通其他有獎舉報途徑,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舉報人本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正在經歷或者目睹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應當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

  第六條  市公安局有獎舉報中心受理我市公安機關管轄的各類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在逃犯罪嫌疑人線索。經甄別不屬於有獎舉報中心受理範圍的,應當告知舉報人向其他相關政府機關舉報。

  第七條  因重特大專案偵查等特殊需要,市公安局可以向社會發布懸賞通告。

  第八條  市公安局組織開展重大專項行動需要另行研究確定獎勵的,或者公民舉報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違法犯罪活動線索,需要另行研究確定獎勵的,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不受本辦法規定限制。

  第九條  舉報交通違法、消防隱患、恐怖活動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等違法犯罪線索,市公安局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十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名舉報或者雖為匿名舉報但可以驗證舉報人的身份。

  (二)舉報線索已由我市公安機關受理並查證屬實,涉案人員已經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拘傳除外)或者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掌握,並在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活動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標準。

  (五)不屬於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但公安機關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一)違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員檢舉揭發的線索。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法定義務過程中掌握的違法犯罪線索。

  (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在職權範圍內掌握的本單位(團體)被侵害的違法犯罪線索。

  (四)舉報人本人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當事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一)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分別舉報同一違法犯罪行為的,按照接收舉報線索的時間和舉報線索發揮的作用確定獎勵對象,在規定幅度範圍內分配獎金;同一舉報人多次舉報同一團夥的違法犯罪行為的,不予重複獎勵;

  (二)兩人或者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違法犯罪行為,在規定幅度範圍內平均分配獎金;

  (三)同一舉報線索既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標準,也符合市公安局相關警種(部門)的其他獎勵標準的,原則上按照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原則確定獎勵;其他部門已經予以獎勵的,原則上不予重複獎勵;

  (四)同一舉報線索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同刑事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決定獎勵情形的,只能擇一進行獎勵,不予疊加獎勵。

  第十三條  舉報線索的積極作用分為直接作用和間接作用:

  (一)直接作用是指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指向明確、事實清楚,或者舉報人積極、主動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使公安機關直接獲取有力證據,成功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或者舉報人親自抓獲、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協助公安機關成功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二)間接作用是指舉報人提供的線索雖然不能使公安機關直接獲取有力證據,但舉報線索對公安機關調查取證起到重要幫助作用,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信息,經公安機關進一步工作,成功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四條  舉報刑事案件線索的獎勵標準:

  (一)一般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獎勵2000元—200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1000元—10000元。

  (二)重大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獎勵5000元—500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3000—30000元。

  (三)特大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獎勵10000元—1000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5000元—50000元。

  一般、重大、特大案件的標準按照司法機關及公安機關相關規定認定。

  第十五條  舉報在逃犯罪嫌疑人線索的獎勵標準:

  (一)A級。起直接作用的,獎勵10000元—1000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5000元—50000元;

  (二)B級。起直接作用的,獎勵5000元—500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3000元—30000元;

  (三)C級。起直接作用的,獎勵2000元—200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1000元—10000元。

  在逃犯罪嫌疑人分為A、B、C三級,其中A、B級為公安部通緝對象,C級為除A、B兩級外在外地抓獲的我市在逃犯罪嫌疑人,以及在我市抓獲的外地或者我市在逃犯罪嫌疑人。

  第十六條  舉報行政案件線索的獎勵標準:

  (一)每行政拘留1人,獎勵500元;每行政拘留1人(該人員同時被強制隔離戒毒或者收容教育),獎勵1000元;每起行政案件獎勵上限為20000元。

  (二)舉報外國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案件線索的,涉案人員被處行政處罰的,每行政拘留1人,獎勵500元;每行政罰款1人,獎勵300元。

  (三)舉報擾亂飛行安全違法行為,經機場管理單位認定可能或者已經影響飛行安全,且涉案人員被處行政處罰的,每行政拘留1人,獎勵1000元;每行政罰款1人,獎勵300元。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舉報獎金可以由有獎舉報中心或者線索查證單位通過銀行轉帳或者現金方式發放;一般情況下,由線索查證單位負責發放。

  獎金發放單位應當在收到獎金之日起10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並在收到獎金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獎金發放工作。

  舉報人沒有聯繫方式,或者按照舉報人預留的聯繫方式,在獎金發放期間內確實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繫的,視為舉報人自願放棄領獎。

  第十八條  舉報人應當在獎金發放期間內領取獎金。領取獎金須按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證、銀行卡等相關資料,經公安機關核查屬實,並由舉報人籤名確認。

  舉報人無法自行領取獎金的,可以委託他人領取,但須提供雙方身份證複印件及書面委託資料。

  舉報人逾期不領獎,或者拒不提供相關資料、籤名確認的,視為自願放棄領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違法犯罪有獎舉報獎勵經費列入政府預算,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監督,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條  市各級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障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單位透露舉報人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根據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進行責任追究,並對責任人予以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舉報獎勵的,由市公安局撤銷獎勵追討獎金,並記入舉報人個人信用記錄;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舉報違法犯罪線索的,適用本辦法。公民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扭送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參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09年7月23日發布的《深圳市公安局關於實行違法犯罪有獎舉報的通告》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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