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周紅亞等 上海市法學會
周紅亞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錢毅駿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檢察官;
陸麗磊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檢察官。
內容摘要
現代社會暴力性犯罪逐漸減少,經濟類犯罪逐年上升,財產刑執行顯示出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在當今社會,各國刑法對財產刑都有大範圍的應用,這既順應了刑罰輕刑化時代潮流,也能有效預防短期自由刑帶來的弊端。經濟類犯罪的罪犯大多具有"貪利"心理,故而用剝奪犯罪嫌疑人金錢的財產刑更能體現懲罰的作用,更具震懾作用,使得罰全刑代替自由刑空間變大。然而,財產刑執行在司法實踐中運用並不樂觀,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多次"回頭看""專項檢察"等活動,財產刑執行監督仍存在監督不到位、效果不理想等情況,亟需加強財產刑執行檢查監督的規範化。
關鍵詞:檢察機關 財產刑 執行監督 機制構建 調查核實權
一、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遭遇的困境
現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633條將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職能直接賦予監所檢察部門(內設機構改革後統一稱為執檢部門),解決了檢察機關內部財產刑執行監督分工不明、責任不清的難題,但截至目前,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效果不明顯,主要遭遇以下困境∶
(一)執行程序不完善導致監督介入時間點不明確、監督手段剛性不足
1.無明確執行期限
罪犯在應當繳納刑事裁判涉財產刑時未繳納,對一審法院刑事審判庭截至何時應當將該案移交立案庭進行執行立案,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因案件積壓,法官調崗等情況發生,導致該案刑事裁判涉財產刑就不了了之了,已經在監獄或者看守所服刑的罪犯會產生罰金就沒必要交的僥倖心理。對檢察監督而言,何時介入財產刑執行監督則比較困難。
2.延期繳納、酌情繳納、免除罰金刑無操作標準
相關文書由執行法院哪個職能部門出具無明確規定,酌情繳納,酌情怎麼定,相關數額如何確定?免除罰金刑,怎樣情況下免除?免除是否合理,相關文書是否出具等,這都是檢察機關監督的內容,但在司法實踐中無抓手,刑事審判庭幾乎從未操作過這些情節,而法院執行局往往推說刑事審判庭未將案件移送執行立案,免除、延期、酌情繳納更沒法落實,監督在踢皮球中感覺蒼白無力。
3.監督手段較為單一
司法實踐中對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開展的工作相對不多,運用的監督手段也較為單一,主要是制發《檢察建議書》和《糾正違法通知書》。對一些重特大案件缺少其他輔助監督手段,導致在財產刑執行檢察過程中檢察機關監督職能作用體現不明顯。況且監督往往依賴被監督單位的自覺和重視程度,以《檢察建議書》為例,主要針對一類傾向性或者苗頭性問題制發檢察建議,但事實上,僅僅依賴被監督單位的自覺遵守,沒有後續強有力的手段,監督缺乏剛性,往往起不到"制發一份建議,治理一片"的目的,僅僅糾正的是針對制發的一批案件,不久同樣的問題可能再次出現。
(二)法院對財產刑適用的隨意性大,造成檢察監督困難
1.審前財產調查缺位
根據《刑法》第52條規定,罰金數應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刑的決定性因素是犯罪情節,卻忽略了"可執行性",即沒有考慮到個案中罪犯的經濟狀況,沒有進行審前財產調查,造成了事實上的不平等,大量的罰金刑無法執行到位,讓財產刑成為一大敗筆。雖然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4條對可能判處被告人財產刑、責令退賠的審前財產調查作了應然性規定,要求一審法院在刑事涉財產刑案件判決前應當進行財產調查,但司法實踐中也基本處於紙上談兵階段,隨意性大,幾乎從未啟動過。這主要受法院案多人少制肘,同時相關調查權限,調查啟動後佔用大量刑事審判資源也是該程序棄之不用的主要原因,如不動產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未實現聯網,刑事審判庭也無相關查詢權限,僅查詢不動產信息就需要頻繁跑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耗費極大的精力。但這導致的大量罰金刑空判也是現實問題,亟需突破瓶頸。核查財產是監督的第一步,法院未在判決前進行財產核查,檢察機關開展監督必須對罪犯可執行力進行評估,需要耗費大量精力進行財產調查,包括查詢不動產信息、銀行帳戶信息等,監督難度大。
2."違法所得予以追墩"無具體金額
在一審的刑事判決書中,刑事裁判涉財產刑判決最後一般情況下只有一句"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具體金額沒有,在判決書中也難以找到具體金額。檢察機關財產刑監督部門(執檢部門)與實際公訴業務分離,具體辦案情況不熟悉,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具體應當執行的金額的確定須重新閱卷計算審查,且計算結果未必完全與法院認定金額一致,導致重複工作,效率低下。司法實踐中類似這類只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無具體金額的案件,往往不移送財產刑立案執行,或者是否能執行依賴於罪犯及其家屬自己主動到法院繳納相關款項。
3.在判決生效後,未及時移送執行立案
法院刑事審判庭對刑事裁判涉財產刑執行案件一審裁判後,一般會發給罪犯《人民法院罰(沒收)款繳納通知》,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相關刑事財產刑判項。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綜合信息系統下的"案款系統"中,也會對該對象的財產刑執行情況掛在對應法官名下,但仍有大量案件,罪犯及其親屬均未繳納罰金或者其他財產刑判項,法院也不將案件移送立案庭予以執行立案,對該案的罰金刑也未作出延期繳納或者中止繳納等決定。法院刑事裁判文書中對罰金刑繳納時間寫的也較為隨意,部分案件在判決書中寫明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部分案件寫的是二十日內繳納,到底是十日還是二十日,沒有統一規定,這對於執行和監督都是相當不便的。
4.法院系統考核機制導致對財產刑執行不重視
審判執行分離後,執行局往往在執行時稱執行有"執行率"的考核要求,對刑事審判庭移交的,針對外地戶籍盜竊、詐騙等罪犯立財產刑執行案件,無法執行到位拉低年底執結率意見頗大。這從另一個角度回應前文的財產調查機制欠缺,導致執行沒法到位等問題。司法實踐中,法院僅針對有執行到位可能性的案件才予以立案。如果刑庭將大量的盜竊且罪犯無被執行能力的案件移交,則易在法院內部產生矛盾。
執行局對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比較重視,所佔年度考核比重大,因此,專職幹部較多,如Q區法院執行局編制有三十餘人,90%以上力量都集中在民事訴訟案件及行政訴訟案件上,僅有少數執行幹部在負責財產刑執行,財產刑由於缺乏受害人,基本變成"邊緣業務",且啟動方式是法院自動啟動,完全依賴法院自身的自覺性。有些地區只有一名幹部負責,而每年財產刑執行案件多達上千件。一人負責千案,執行到位率顯而易見。
(三)檢、法溝通機制不完善導致信息傳輸不暢通
執行法院對財產刑不重視,重主刑輕財產刑。缺乏主動接受監督意識,移送信息不及時,如財產刑執行立案的信息,財產刑執行到位的信息,當事人轉帳等帳戶信息,導致執行信息與監督信息不對稱,現有"檢法聯動"機制,說聯動,不如說是檢察機關主動要求法院提供相關執行數據,包括代管款和罰沒款相關數額,刑事裁判涉財產刑執行情況。檢察機關發現財產刑執行應當立案而未立案情形的,通知法院立案,制發相關的檢察建議書,法院再予以移送立案,但不久同樣的問題再次出現。
檢、法在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方面缺乏正式的溝通機制,一是缺乏正式的執行信息查閱制度,導致人民檢察院依法查閱涉財產刑執行案件檔案材料或執行系統信息有時遇到障礙;二是缺乏財產刑執行信息通報制度,導致無法第一時間獲悉並匯總財產刑執行案件立案情況及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執行的相關執行情況、執行過程中的減免緩等信息;三是缺乏財產刑執行法檢聯席會議制度,導致財產刑執行工作中的疑難問題解決不暢。
當然,這也折射出檢察機關監督理念有待更新,檢察監督文書一發了事的思想有待更新,亟需主動介入與法院實現雙贏共贏,共同維護刑罰的權威性。
二、監督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案多人少,全靠摸索
現行刑法中,罰金刑涉及罪名約211種,沒收財產刑涉及罪名約75種,分別佔451個全部刑法罪名的46.8%和16.6%。以上海市Q區2018全年案件為例,該區全年刑事案件1765件,涉財產刑案件892件。該區法院刑事裁判涉財產刑執行立案97人,現錄入執檢子系統每年建檔861件,但現有監督資源能分配給財產刑執行檢察的僅 1-2名檢察官或檢察官助理,且該1-2人還承擔其他刑事執行檢察業務,對於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無法做到完全細化。執檢部門在傳統的自由刑刑罰監督上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財產刑監督作為新業務,或者說長期邊緣化的業務,與自由刑監督幾乎沒有交叉和重合點,執檢部門可借鑑監督經驗幾乎為零。相關工作機制都是處於摸索階段,且各地執檢部門普遍面臨人員結構老化,能力水平跟不上監督需求的問題現實存在。
(二)相關立法不明確,須補漏缺
1.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權無操作細則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雖在第21條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在依法行使法律規定的職權時可以調查核實,但該調查核實細化到何種程度,還有待進一步明確。財產刑執行監督時,運用調查核實權開展案件調查是必要的,但相關法律文書無規範的專用文書,現主要借鑑已轉隸至監察委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使用的文書,如需查詢罪犯銀行流水或不動產信息,兩名檢察人員,持工作證,運用《協助查詢存款匯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通知書》或《協助查詢公函》。同時權力邊界也無明確規定,調查是否越界依賴於檢察人員自身衡量。筆者認為,財產刑執行作為刑事執行常規檢察工作,應當進一步細化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明確其權力邊界,配套相應法律文書,形成流程化的機制,以進一步彰顯檢察機關執行監督的規範性。
2.追繳非善意取得第三人的財產遇到阻力
追繳非善意取得第三人財產,理論和實務界均有爭議,首先,根據《規定》第11條,第三人涉贓款贓物追繳有四種情形,法院應直接裁定予以追繳,這四種情形並未涵蓋現實司法實踐中所有非善意取得第三人的情形。其次,法院在執行中並不能對第三人(案外人)取得的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直接作出認定並裁定追繳。關於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案外人認為刑事裁判誤認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漏列的,可提出異議並由刑事審判部門裁定補正;否則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最終處理。第三,《規定》第10條明確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併追繳,但"非善意取得第三人"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分歧,尤其是執行階段,對非善意取得第三人很少予以認定,執行局只是根據刑事審判庭移交的立案材料上認定金額予以執行,執行針對的是罪犯個人財產,而實踐中不少案件,罪犯家屬是非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且其獲得的贓款贓物用於家庭投資或者還債,如果對該部分不予認定,不將這些罪犯家屬作為非善意取得的第三人相對就易導致司法實踐中的追贓不利。如在張某職務侵佔案中,張某將贓款用於家庭債務清償,主要是清償其母親的外借款項,現張某帳上無款項可供執行,其母有一商鋪出租,若不將其母作為非善意取得第三人,張某職務侵佔的贓款就無法追回到位。
(三)大數據時代,信息化須"更智能"
公檢法聯動少,這是現實原因,也有技術因素,尤其是在網際網路+時代的今天,如果數據無壁壘,信息化智能水平達到一定的高度,聯動方便快捷一指間,聯動少自然就不復存在了。這就牽扯到檢察機關的"大統一執檢子系統"及206 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它們高智能嗎?
先說大統一執檢子系統,即檢察機關正在應用的辦案軟體,現在是1.0版本,由於技術問題,許多功能模塊無法實現,部分內容無法抓取,形成的報表也不完全準確。如檢察機關針對財產刑法院未及時立案制發檢察建議,大統一執檢子系統中走的檢察建議(執檢)模塊,但在系統裡關於財產刑的041101報表中無法顯示,系統裡錄入的監督法院執行的財產,由於部分案件數額較大,罪犯及其家屬未能一次付清,執行部分的案件,執行金額在系統中拉取的報表也無法顯示,而實際上可能一個案子已執行了50%以上,如3000萬的案子,已實際執行到位1500萬,但是報表中無法顯示這1500萬,且大統一執檢子系統存在一致命軟肋————數據解析功能基本不能實現。本地區財產刑案件每年上千件,金額巨大,精確到萬都無法確保數據準確性,同時龐大的數據也需要系統強大的分析能力,才能體現大數據的作用,而現有軟體水平很明顯做不到。
206系統,連接司法機關,實現網上數據流轉,數據共享,無紙化辦公,力求提升工作質效。對法院而言,現在碰到技術難題和壁壘是法院會不會完全公開其案款系統內所有數據,現有法院案款系統已較為完善,但是在某市高級人民法院界面下,數據共享協調需某市人民檢察院來協商,最終形成終端與法院系統對接,完成數據獲取,通過信息化設備將這些信息傳輸、導入。對檢察機關的信息系統而言,技術方面要實現數據共享,數據傳輸無壁壘,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三、建立完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法律制度
(一)對細化移送立案執行財產利的期限提出立法建議
罪犯在應當繳納刑事裁判涉財產刑時候未繳納,對一審法院刑事審判庭截至何時應當將該案移交立案庭進行執行立案作出明確規定,建議罪犯在應當繳納罰金的最後期限後的二十日內移送執行立案,一方面執行是有實效性的,對罪犯科處罰金刑是對其犯罪行為的懲罰,彰顯的是司法的權威和正義,若遲遲不對其懲罰予以實施,"遲來的正義非正義",且時間長了,往往易遺漏。另一方面,法院刑事審判庭也受案多人少制肘,規定的時間太短影響其它刑事審判案件的辦理,故筆者認為選取"二十日"作為執行立案期限為好。
(二)構建"罰金刑易科"制度
立法上,在現今應當從立法上考慮讓財產刑與其他處罰措施間建立對接機制,宜在刑法和刑訴法內規定財產刑轉為社區矯正公益勞動或者易科自由刑,自由刑和財產刑都是刑法規定的實現刑事責任的方式,但是被告人應負的刑事責任是一個定數,因此在自由刑和財產刑併科時,二者存在此消彼長的關係,即如果判處罰金較多,那就意味著自由刑的量要比未判罰金刑時的刑要輕,反之亦然,建議採用如德國、日本這種罰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在立法上設立罰金刑易科,將其易科為自由刑或是社區矯正公益勞動,以其勞動所得折抵罰金,並選取部分地區先試點,總結並制定相關的操作細則和考核規定,切實讓刑罰執行到位。
(三)細化檢察監督調查核實權
監督是一個過程,全程監督,包括判決生效後,一審法院刑庭是否立案,對涉案財產是否在法定30日內發還,執行部門是否存在應當執行不執行等情況,罪犯名下是否有可執行財產,這些監督無一能離開"調查核實權"。
大數據,網際網路+時代,檢察機關在網上查詢資金和網上查詢房地產方面均是空白,無相關通道,而全國法院已與金融機構建立"網絡執行查控機制",執行部門已實現網上查詢資金,當然,在查詢不動產方面存在壁壘較多,法院能查詢的僅限執行局,僅能查詢到刑事審判庭移送立案庭財產刑執行立案的財產刑執行案件罪犯,且網上查詢的房地產,僅僅能查詢已過戶登記的信息,不能查詢到預售產權房登記,這將導致執行機關掌握的房產登記信息與實際登記信息不符,遺漏重要信息。如Q區陳某刑事裁判涉財產刑執行案,罪犯陳某,因涉嫌詐騙案被Q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違法所得3091.7萬元予以追繳。雖該案Q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及時立執行案號,Q區法院收到其家屬退賠的一百餘萬元,但與預期相距甚遠,檢察機關主動介入,積極調查取證,發現該罪犯有房產一套可供執行,市價四千餘萬元,檢察機關將該情況通報一審法院並制發《檢察建議書》,一審法院採納檢察機關建議,對該房產予以查封並進入預拍賣程序,陳某家屬通過銀行轉帳退賠資金1400萬元,該案執行款可見能確保全部執行到位。如果當時未發現該情況,當事人及家屬雖明確表示願意償還,但是無法確保能完全執行到位。筆者建議建立查詢聯動機制,探索通過專用電話向省市級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申請調查罪犯不動產登記信息。
(四)探索將部分案件罪犯家屬列為"非善意取得第三人"在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
《規定》第11條明確了非善意取得四類方式,為防止在司法實踐中部門間"扯皮",筆者認為應當對部分案件罪犯家屬列為非善意取得第三人,對罪犯將贓款贓物用於家庭投資的資產予以追繳,對該部分案件標準也應當從嚴掌握,必須要有相關證據包括罪犯本人及家屬的詢問筆錄,贓款贓物資金流水走向,贓物的處置憑證等。這樣既能有效提升執行效率,又能規避現實司法實踐中在贓款贓物用於家庭投資或還債情況下無法執行的尷尬。
(五)建議司法解釋明確執行措施的合法性和及時有效性
執行措施歸納起來主要有查封、扣押、凍結、劃撥、保管、鑑定、估價、變價、拍賣、變賣等。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檢察採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但不完全包括查詢、凍結、劃扣的效率;是否及時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是否找有鑑定資質人員進行鑑定;司法鑑定人資格證是否符合規定;拍賣、變賣是否符合法律流程,有無拖沓;尤其是針對一些易貶值的物品,是否及時拍賣、變賣等。筆者認為,在檢察財產刑執行措施合法性及效率性時通過制定完善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條文的內容可以借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8]1號第3條第12項之規定,對於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財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請當地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委託有關機構代管或託管。對於易毀損、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船舶等物品,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等財產,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處搜、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扣押、凍結機關保管,並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近親屬。
四、建立完善財產刑執行相關工作機制
(一)探索建立統一的財產刑執行監督案件受理窗口
執檢部門從辦事向辦案轉變,結合財產刑執行案件60%——70%未執行到位的司法實踐,現在財產刑執行檢察案件主要是由執檢部門自己決定是否立案監督,並非對所有案件都予以介入,往往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受理環節隨意性大。筆者認為,可以探索建立一個專門的財產刑執行監督案件受理窗口,如現在的批捕起訴案件受理窗口,由專人負責梳理執行局未執行到位和區法院未執行立案的案件,由該窗口統一受理該類案件,再予以分配財產刑執行的執行監督部門或人員,增強財產刑執行監督案件受理口的剛性,防止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案件應當監督未監督或怠於監督的情形。
(二)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調查制度和附卷移送制度,建立財產先行扣押、凍結、查封機制
借鑑1996年《瑞士刑法典》第48條第2項規定∶法官根據行為人的具體情況確定罰金的具體數額,罰金的繳納要使行為人感到痛苦並與其罪責相適應。對行為人具有重要意義的具體情況主要是收入、財產、家庭狀況、家庭義務、職業和薪水、年齡和健康狀況。
2014年《規定》的審前財產調查程序,但審判資源有限,且在審判階段要求法院承辦法官調查排摸每個案件涉案當時人的財產狀況,明顯也不符合司法實際和司法規律,要讓專業的人幹專業的事。筆者認為,可以將財產核查情況列入公安機關必須偵查的範圍,尤其是涉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刑等案件,在偵查階段,要求公安機關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調查內容擴大到收入、財產、家庭狀況、本人及家庭成員職業和薪水、年齡、健康狀況等,必須全面掌握其資產狀況,並形成專門的調查報告,一案一報並隨案移送,給審判階段、執行階段法官提供參考,切實防止空判。同時,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犯罪嫌疑人有隱匿財產等行為或者有虛假訴訟前科的,為切實保障財產刑執行落實到位,構建並啟動先行扣押、凍結、查封程序。
(三)完善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方式
監督方式要"求極致"努力提升監督剛性,達到監督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檢察辦案最重要的是抓落實,監督不應當是文書"一發了事",而要做到"沒完沒了",探索進一步運用檢察建議宜告制度,向地區人大常委會和上級檢察院抄送等手段,增強監督剛性,讓財產刑執行檢察更深入人心,不再過度落後於自由刑和民事行政檢察監督。
1.提升檢察建議監督實效
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建議有關單位完善制度,加強內部監督,完善社會治理的的重要方式。檢察建議的形式是相對較為柔性的,對於一些體制性的原則性的問題,適用檢察建議較為合適,如發現罪犯有可執行財產而法院刑事審判庭未將相關的材料移送立案庭進行執行立案的,檢察機關應當向相關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並向該法院公開宣告,必要時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社會人員,由承辦檢察官進行釋法說理,增強該檢察建議的影響力。對制發後的《檢察建議書》不是"一發了事",而是持續跟蹤監督,並督促人民法院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後三十日內予以書面答覆;若未書面回復,則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匯報並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讓檢察建議發的有分量,切實提升監督實效,增強刑罰威懾力。
2.合理運用糾正違法通知書
《糾正違法通知書》是檢察機關適用的較為嚴格的、監督剛性更大的監督方式,主要針對違法行為,分為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和口頭糾正。針對嚴重違反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的行為,如發現一審法院存在執行活動中執行順序違法、罰沒的財物不及時上繳國庫等以及其他違法情況的,應當採用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一審法院在收到該文書後十五日內,仍未予以糾正或者回覆意見的,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並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增強糾正違法通知書的監督實效。針對一些較小的錯誤或者疏忽,存在一定的違法行為即輕微違法情況,可以使用口頭糾正方式。
3.探索運用現場監督
現場監督,可以作為傳統監督方式的一種補充,適用於重特大案件或執行案件當事人異議、複議和申訴請求被駁回後仍繼續上訪等複雜案件。如e租寶一類案件,涉及金額特別巨大,雖網際網路上已進行一輪登記,但牽涉人員面廣,現場確認時檢察機關現場監督,有助於防止發生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並發還被害人過程中,被害人所損失金額和法院認定的金額相差較大等涉財產刑執行信訪事件的產生,在源頭上防止群體性苗頭,既能有效的提升監督實效,也具有威懾力和公信力,讓人民群眾在公平公開中感受到正義的陽光。
4.引入聽證程序
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財產刑執行監督,檢察機關可以引入"聽證程序",邀請被執行人家屬、受害人、沒有利害關係的社會公眾代表、受害人的家屬、參與執行的法院幹警、一審法院刑庭審判人員等共同參加聽證,確保財產刑執行監督的公開、公正。
(四)強化運用信息化手段
1.充分用好大數據
網際網路+時代,檢察機關要善於運用大數據,智慧檢務要聚焦科學化、職能化、人性化,就是強調加強檢察信息化建設的目的,使用現代科技去做傳統人工做不了、做不好,或者做起來費時費力的事,以智能化手段解放檢察"生產力",把"好鋼用在刀刃上",提升檢察工作質效。步入人工智慧時代,財產刑執行檢察也須藉助這股東風,解放"生產力",主動跟進大數據,進一步優化執行監督司法資源配置。執檢子系統是我們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的依託,在現有1.0版本基礎上,不斷加以完善,尤其是數據處理和錄入項目的優化方面,努力提升信息化水平,使得運用軟體進行數據分析不再因為這樣或那樣技術問題產生壁壘。讓技術給我們提供便利,通過全面數據傳輸,全面了解法院生效裁判和執行情況,為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打下堅實的基礎。
2.強化公檢法網上聯動機制
在206智能輔助辦案系統中,將執檢子系統對接法院案款系統,實現執行信息透明化,自動核查財產刑移送、立案、執行等執法活動的情況,自動獲取相應執行信息,及時掌握法院財產刑執行的情況,提升發現問題能力。我們要實現的是讓機器給我們提供便利,而不是給自己製造障礙,在程序編寫中,儘可能智能化,以智能化提升效率。
3.與支付企業建立協作機制
在現今社會,網絡支付已成主要方式之一,而支付寶和微信支付的帳戶信息等材料必須要去杭州阿里巴巴或者深圳騰訊總部調取,對偵查人員而言帶來了巨大的不便,且偵查效率低。這種做法雖然主要是為公民信息安全考量,從嚴掌握是企業對公民信息負責任的體現,但考慮到現在網絡支付越來越發達,相應的偵查犯罪涉及的帳戶查詢越來越多,若是都必須到總部查詢可能大大降低司法效率。筆者認為,可以探索與大型行動支付企業建立跨省司法協作機制,在直轄市、省一級設立專門的司法查詢窗口,由兩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員憑相關工作證件,案件立案材料或查詢需求材料加蓋公章等至該窗口予以查詢。
(五)建議法院完善執行制度
1.完善延期嫩納、酌情繳納或者免除罰金刑的制度
探索與法院的聯動機制,檢察相關文書是否齊全,司法實踐中這是監督難點也是空白點。在審執分離情況下,筆者認為延期繳納、酌情繳納及免除罰金刑應由承辦部門出具,對於酌情繳納和免除繳納,"酌情"和"免除"怎麼定,給與了承辦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筆者認為應用"酌情"和"免除"均應慎重,必須要有相關依據,如罪犯是低保戶,家庭生活困難,有孩子須撫養,且繳納罰金後對家庭正常生活將造成嚴重影響且有證據予以支持,方能作出酌情繳納或免除繳納的裁定。相關數額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定。
2.建議法院將超過時間未繳納罰金的人員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限制高消費,限制坐高鐵,納入徵信系統,對未全額繳納刑事裁判涉財產刑的社區服刑罪犯先行試點,排摸後通知其限期繳納罰金,規定期限內不繳納的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裡,納入個人徵信系統。
綜上,筆者認為,通過多手段的應用,能切實有效提升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規範化建設,各司法部門實現財產刑執行率、執結率的有效提升,切實維護刑罰的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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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260個條文讀不完?73個鮮活案例、45個熱點焦點問題幫你解讀!《民法典與日常生活》針對民眾的實際需求,由民法專家學者對《民法典》進行通俗化解讀。選取與人們日常生活緊密相關的73個鮮活案例和45個熱點焦點問題,通過生活化、趣味性的語言分析和解讀,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幫助大眾更方便地了解民法知識。
該書入選2020年7月中國好書榜單,是2020年上海書展的優選書目之一,通過閱讀該書,讀者既可靜態了解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又可透視這些制度的司法運作過程,點面結合、動靜相宜,為滿足讀者了解民法典的基本知識構築了「方便法門」。請各位讀者朋友關註上海市法學會官方微博,參與本次微博抽獎贈書活動,#微博學法律#,#分享有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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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19年第20卷(上海市青浦區檢察院文集)。轉引轉載請註明出處。
原標題:《周紅亞等:檢察機關財產刑執行監督中相關問題探析及機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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