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的抗訴,是越多越好嗎?精準監督該如何出手

2020-08-22 麥積檢察

● 不片面追求辦案數,怎麼理解

● 當事人的抗訴「焦慮」,怎麼紓解

● 類案監督,如何更好地服務社會治理

最近,羅明和羅亮(均為化名)兄弟倆十分「困惑」——已經和原告「商量」好的「官司」,怎麼就被檢察院發現了破綻?

羅明是貴州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羅亮是這個公司的股東。因無力償還國有建設用地土地出讓金和銀行貸款,兄弟倆的公司,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內的資產,被法院拍賣。

「王老闆,你可以把我寫的欠條拿過來,蓋上我們公司的章,好去法院要錢。」「趁現在法院執行帳戶還有900萬元,抓緊起訴啊,我們積極配合。」就這樣,羅家兄弟相繼「複製」了20多起「官司」。

「法庭審理中,原被告一點對抗性也沒有,都是調解結案。」這一蹊蹺,引起了貴州省畢節市檢察院民事檢察官的注意。該院第六檢察部主任郭布紅如此解讀羅家兄弟的「困惑」:他們,撞上了精準監督的「槍口」。

精準監督,如今已成為全國各級各地民事檢察人員念在嘴上、記在心裡、行在腳下的目標和準則。作為新時期指導民事檢察實踐的新理念,精準監督理念帶來了監督標準、監督方式、監督程序的變革與重塑。

「抗訴是剛性的,對應的是必須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為什麼要限制使用?」

8月3日,山東省寧陽縣檢察院邀請代表委員對民事申訴案件舉行公開聽證會。

檢察機關的抗訴,是越多越好嗎?

「不少當事人對檢察抗訴,總有一種強烈的『執念』:官司一審、二審、再審都敗訴了,當事人不信任審判系統的救濟方式,所以說,對申請檢察抗訴抱有很大的期望。」

韓鵬是一名律師,常年與當事人打交道。他說,一些當事人不符合申請檢察監督的條件,就已經在內心確定了「檢察抗訴」的目標。

法律規定,對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法院應當作出再審的裁定。這個「應當」的必然邏輯,讓申請人看到了「希望」。「即便最終結果與原裁判並無二異,但程序上走一遍,對當事人而言,感覺得到了重視。」韓鵬說。

對於檢察機關而言,答案卻並不如此。站在精準監督的立場上,民事抗訴並不是越多越好,片面追求監督數量的做法不足取。2018年10月24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張軍檢察長在報告加強對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時表示:「檢察辦案要優先選擇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糾偏、創新、進步、引領價值的典型案件,抗訴一件促進解決一個領域、一個地方、一個時期司法理念、政策、導向的問題。」

但不片面追求數量的精準監督理念,也曾經引來一些不理解的聲音。「抗訴是剛性的,對應的是必須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為什麼要限制使用?」「放著剛性的監督不用,監督質效怎麼體現?」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曾在最高檢掛職,在他看來,檢察機關要勇於監督,更要善於監督。在強勁的監督需求面前,檢察機關必須選擇最佳的監督路徑。在方法與目的、投入與產出之間實現匹配和平衡,面對這樣的衝突,精準監督是正確的選擇。

「檢察機關加強民事訴訟監督,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當事人對私權利救濟的需求,但不能據此將檢察機關定位為當事人私權利的救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廳長馮小光如此闡述。

在「精準」的要求下,如何掌握監督的「火候」?馮小光在一篇公開發表的文章中提煉出兩個標準:一是法定性標準,二是必要性標準。

作為檢察官,理解法定性的標準並不難,只要依據民事實體法和民事程序法規定,來審查民事裁判結果和民事審判執行活動的合法性即可。而必要性標準,則對檢察官提出了更高要求。

「檢察機關應當結合監督的社會效果、裁判作出時的司法政策和社會背景等因素對監督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在對相關因素綜合考量後再作出是否予以監督的決定。」馮小光如是說。

「抗訴從嚴把握了,那我的民事檢察監督申請,還會有下文嗎?」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第五檢察部成立專案組,就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申請監督案進行討論。

「我拿到了調解書,但人家就是不賠我錢,不僅賠償款不給,工資也是拖著。」

「老闆就在那裡好好的,為什麼法院不去執行?」

陳觀(化名),福建省將樂縣一名外來務工人員,在給個體工商戶務工時,不慎受傷導致傷殘,經鑑定,勞動能力功能障礙十級。

讓陳觀沒想到的是,眼看無望的賠償款和工資,竟然被一紙檢察建議扭轉了局面。

「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號經營者的財產。於是,我們建議法院直接執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的個人財產。」將樂縣檢察院檢察官楊威是這份檢察建議的起草者。

實踐中,到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的當事人,可能不會把希望寄托在檢察建議上。「抗訴從嚴把握了,那我的民事檢察監督申請,還會有下文嗎?」不理解精準監督的當事人,常常會產生這樣的「焦慮」。

2019年2月,最高檢制定下發《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對民事檢察工作給予了重點關注,指出要完善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等多元化監督格局,藉此實現裁判結果監督、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和執行監督全面均衡發展。

按照這種多元化監督格局的設計,不同的監督方式,對應當事人申訴案件的客觀情況,根據不同的案情,對症下藥。對一些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糾偏、創新、進步、引領價值的典型案件,可選擇提請抗訴的監督方式,由上級檢察機關進行監督;對不具有典型性,但依法應予監督的案件,可選擇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方式,由同級檢察機關進行監督;對無須改變裁判結果的瑕疵類案件,可選擇提出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監督。

「在執行程序中,制發檢察建議是符合訴訟程序的監督方式,而且這種監督方式,也比較高效,有利於化解矛盾和糾紛。」楊威說。

記者注意到,對於多元化的民事檢察監督方式,學界也給予了積極評價。在湯維建看來,多元化的民事檢察監督方式,合理配置了現有檢察資源,有利於破解「受案數量多、結案相對少、監督規模小」的突出問題,增強監督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在從事檢察工作之前,郭布紅是基層法院的一名法官。這讓他在民事檢察監督辦案中,能夠站在法官的視角上思考檢察工作。郭布紅認為,一些稍微「柔性」的監督方式,更容易被法官所接受,也更有利於當事人問題的及時解決。「不過,在實踐中,與抗訴的有章可循不同,多元化監督方式的實踐需要更大的擔當與創造精神,檢察官一定要站在雙贏、多贏、共贏的立場上開展監督工作。」他說。

跳出「個案正義」層級,致力於從機制體制上推動普遍正義的實現

近日,個體戶梁女士來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檢察院,就法院違法執行活動申請檢察監督。檢察官詳細記錄相關情況。

在湖北某市,民事部門檢察官注意到一個特殊的委託代理人——鍾天(化名)。

但凡其代理的案件,當事人均不到庭參加訴訟,法律文書、執行款也都是由鍾天直接領取。不到兩年的時間,這樣的案件有七起之多,案由也集中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這就不是簡單的個案問題了。除了個案要實現精準監督,對類案監督,最高檢也提出明確要求。

類案監督像是合併「同類項」,聚焦一定時期內、一定地域內的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在分析研判的基礎上,提出較為抽象的類案監督意見。因此,類案監督突破了個案監督的局限,致力於從機制體制上推動普遍正義的實現,具有更強的預防功能和監督剛性。

2018年,最高檢就法院在民事公告送達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向最高法發出類案檢察建議,指出法院在民事公告送達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並提出建議,此舉取得良好效果,更為各地作出了示範。

回到鍾天所在的湖北某市。該市檢察官調查發現,鍾天既不是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也不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其只能作為公民代理參加訴訟,但公民代理有著嚴格的程序要求。「他提交的材料或不齊全,或弄虛作假,其訴訟代理人身份不合法。不少案件當事人也表示,根本沒有委託過鍾天從事訴訟活動。」承辦檢察官介紹。

在分析研判多起相關案件的基礎之上,針對訴訟代理人資格、訴訟證據等問題,檢察院向同級法院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嚴格審核代理資格、嚴格依法採信相關證據,進而避免利用訴訟謀取不當利益。檢察建議發出後不久,鍾天故技重演,在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騙取原告賠償款25萬餘元。

「如果審判人員按照檢察建議依法履行職責,就可以及時制止相關違法行為。」檢察院再次向當地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對五年以內與鍾天相關的案件進行全面清理的同時,對沒有履行訴訟代理人資格審核而導致嚴重後果的審判人員給予相應處分。

法院很快作出回函,對檢察建議予以全盤接受。不久,法院又將案涉工作人員的行政警告處分決定抄送給檢察院。

「類案監督在湖北全省檢察機關很有『市場』」,湖北省檢察院第六檢察部檢察官助理張柳表示,在湖北各地,檢察機關會定期匯總分析監督工作整體情況,對同類型案注重梳理研究,積極探索類案監督。針對違法送達、隨意減免訴訟費、無人民陪審員資格人員參與案件審理等審理管理漏洞,執行案件調查財產不及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不規範、選擇性執行、消極執行等不規範執行行為,實踐中不乏檢察實踐。

「能夠發現共性問題,提升監督質效,特別是能夠監督法院及時堵塞審判程序中的漏洞,起到監督一案影響一片的效果。再者,也可以避免對多起案件中的相同違法行為多次制發檢察建議。」張柳說。

面對現實難題,拿出更具專業性和說服力的行動,通過優化監督實現強化監督

最高檢民行專家委員會,成立於2018年7月29日,由103名專家組成。作為專家委員,湯維建多次被邀請參加活動。

「檢察機關不能單打獨鬥,要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特別是專家學者、專職律師、資深法官、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的作用,共同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更優的法治產品、檢察產品。」成立之初,張軍檢察長就對民行專家委員會寄予眾望:藉助「外腦」優化強化民行監督,最大限度發揮民行專家委員會制度作用,推進公正司法、廉潔司法,通過優化監督實現強化監督。

然而,改革鮮有一帆風順,精準監督理念付諸實踐,衝突和磨合必不可少。精益求精的監督要求、複雜的監督環境以及精準監督方式的選擇,面對著現實中的難題,檢察機關必須要拿出更具專業性和說服力的行動。

2019年5月,最高檢以「打擊虛假訴訟 共築司法誠信」為主題,發布第十四批指導性案例。在指導性案例的指導意義部分,最高檢對「虛假訴訟」的概念表達了自己的觀點,明確單方實施虛構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行為也應納入虛假訴訟範疇,回應了因法律供給不足導致的辦案難題。

「該批案例對如何發現虛假訴訟監督線索、用好用足調查核實權、依託信息技術以及形成監督合力等均有指導意義,有助於逐步解決虛假訴訟監督案件『發現難』『查證難』『監督難』等問題。」一位從事民事檢察工作的檢察官向記者表示,很及時,很有指導性。

作為制度設計的一部分,《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也在緊鑼密鼓的修訂過程當中。適應新時代對民事檢察監督的新要求,以精準監督新理念為指導,這部誕生於2013年的指導民事檢察工作的基本規範,也將迎來新的篇章。民事檢察實踐會提交一份怎樣的答卷,讓我們拭目以待!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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