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抗訴後,被告人撤回上訴的,要不要也撤回抗訴?

2021-03-02 劉哲說法

認罪認罰之後又上訴的,抗訴的原因主要就是被告人反悔表明其不再認罰,需要恢復不從寬的量刑狀態。

但是一旦抗訴之後,被告人就撤回抗訴上訴了,很多人就猶豫了,是不是也跟著撤回抗訴?

主要理由就是撤回上訴至少表明對之前的反悔後悔了,也就是沒有那麼反悔了,這個不再從寬的抗訴態度是否還要堅持,是不是應該見好就收。撤回上訴是否就意味著抗訴的部分目的已經得到了,讓被告人已經認識到認罪認罰的嚴肅性。

更重要的原因,其實抗訴成功的可能進一步降低了。本來認罪認罰抗訴的採抗率就不高,被告人撤回上訴後,增加了同情分,採抗率就更低了。而採抗率幾乎是衡量抗訴質量的唯一標準,如果不撤回來又很難被採納,那就損害所謂的抗訴質量。搞得抗訴指標很難看,會被批評抗訴不夠精準。是的,即使你抗訴是有道理的,但是只要不被採納就是不精準,所以光有道理是沒用的。最重要的是法院講道理,並且願意配合,這就需要高超的檢法溝通能力,這就超越了法治思維的討論範圍。這不是承辦人層面所能夠解決的。

你可以說審判監督的評價標準就是唯結果論,機械保守,但只要這個標準一天不改變,我們就會按照這個思維進行思考。

因為這個標準不僅影響到檢察官個人,它會影響到一個單位整體的檢察業績,領導層不可能不在乎。

但是不是只要對那些能夠被改判的案件,才提抗、才支抗,就可以變為打哪指哪,採抗率極高?但是如果那樣的話,就很可能一件案件都抗不出去,因為沒有人願意接受監督,沒有一件案件想讓你抗訴。而這樣也就失去了監督的獨立性。

抗訴的時候唯一需要考慮的就是案件本身是否應該抗訴撤抗的時候唯一需要考慮的就是抗訴理由是否正確,案件本身是否需要繼續支抗,明明知道抗訴有道理而不去抗訴,而撤回抗訴,這是一種不合法的妥協,這也是法在向不法低頭。

因此,即使在被告人撤回上訴後,我們在考慮是否撤抗的問題時,考慮的仍然也是案件本身,而不僅僅是法院的配合態度。

當然不應該一概而論的都是死扛到底,還是要看看抗訴本身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雖然認罪認罰上訴是一種反悔,但也要看這種反悔沒有一些適當的理由。

比如量刑建議是否精準?雖然幅度刑中線以下量刑,但是不是還是有不精準的問題,還是與確定刑量刑建議的確定性有所區別。比如,是不是刑罰的執行方式沒有說清楚,引起了誤解?被告人處於取保狀態,量刑建議提出兩年的量刑建議,沒有說清楚是緩刑還是實刑,法院採納量刑建議就直接下判實刑了。再比如,量刑建議在庭審上進行了調整,雖然被告人也認可,但是畢竟有所變化,相當於檢察機關先出爾反爾了。

對於這些事出有因的上訴,如果被告人因為檢察機關抗訴後,又撤回上訴的,我們就沒必要過于堅持,因為這裡邊都外在的原因,甚至司法機關自身的問題。

但是對於一般認為非常值得同情的留所服刑問題,我卻有一些不同意見。對於留所服刑的原因而上訴,看到檢察機關抗訴的,又撤回上訴的。我們以為好像被告人已經撤銷了悔意,其實不盡然。

因為留所服刑的主要目的,並不是奢望一定要改判,而是通過上訴的方式來延宕訴訟期限,從而為下監執行拖延時間。這是一種拖延戰術。因為只要上訴就啟動了二審,即使後來撤回上訴,並且檢察機關也撤回抗訴,二審法院依然要審查一審判決是否有錯誤,審查沒有錯誤的才會裁定準許撤回上訴和抗訴。而這些都需要時間,而這個審查的時間正是被告人所需要的。

是否能夠爭取減輕刑罰並不是他在意的,他在意的只是耽誤一下時間,而這個目的已經達到了。而檢察機關撤回抗訴,就更是讓不再從寬的風險也沒有了,完全可以獲得上訴不加刑的庇佑,安穩的實現留所服刑。

對此,我們是否要撤回抗訴就要好好掂量一下。如果你這次撤回抗訴,那所有留所服刑的人就知道了,我們先上訴,檢察機關抗訴也不要怕,只要我們撤回抗訴,他們也自然會撤回抗訴,那留所服刑就穩穩的了。而既然通過上訴實現留所服刑這條路這麼穩,只有好處沒有壞處,那就是不上訴白不上訴了。那認罪認罰之後再上訴,就成了自主選擇刑罰執行方式的便捷通道,由於檢察機關的撤回抗訴,就讓這條道路完全沒有風險。這不是在鼓勵上訴,鼓勵公然違反下監服刑的法律麼?

那我們在撤回抗訴的時候可要想好了,這樣的潛在後果我們是否能夠承受。

我們的抗訴只是幾十件的規模,但被告人的上訴可是上千件的規模,如果他們每個人都摸清了規律,都來個上訴之後,再撤回上訴我們。我們能夠都否抗了又抗,撤了又撤,我們能夠奉陪得起。

這就像維持秩序,本來一個人就能夠維持的,就是因為有人插隊沒人管,現在整個隊伍都亂了,十個人也維持不過來了。

讓違法狀態泛濫將要付出極大的治理成本,所以要防微杜漸。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支持抗訴未必能夠改判,但是為了維護認罪認罰的基本秩序,為了防微杜漸,也要儘量不要撤抗。要讓投機取巧者付出必要的訴訟風險。

而對那些真正的反悔者,就是確定刑的量刑建議,也是按照這個建議判的,檢察機關在起訴之後也沒有修改過量刑建議,刑罰的執行方式也沒有任何含糊的地方。一切都清清楚楚的,只是反悔,單純的反悔而上訴。

但是上訴之後,看到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害怕自己已經從寬的量刑幅度也保不住了,可能會獲得更重的刑罰,所以才撤回上訴。

這種看起來是對後悔的後悔,但其實更多的其實是對不再從寬的恐懼。因為如果沒有檢察機關撤回抗訴的話,被告人一般也不會撤回上訴,因為那個時候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而因為抗訴,可以突破上訴不加刑原則處刑,原來的如意算盤未必能夠實現,而且還可能要付出成本,所以就感到了擔心。

這時的撤回上訴,只是一種趨利避害的本能。

我們在這個時候沒有必要濫施同情,對於投機主義者沒有必要抱有同情,我們只是找回法律應有的嚴肅性,頂多算是追究「違約責任」。

當然並不是所有人都這麼想,有些法官就不這麼想,就認為沒有改判的必要。而這種觀點並非出於邏輯,而且只是出於固執。

因為從邏輯上,只要上訴就相當於撕毀了具結書,就是不再認罰,就不能再獲得從寬的待遇,一審法官雖然主觀上沒有過錯,但實際上受到了被告人的欺騙,以為他認罰,而給予其從寬,這個從寬是騙來的,現在來看是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該恢復到不再從寬的狀態。雖然其撤回上訴了,但是無法自動回復到從前的狀態,被撕毀的具結書也不會重新沾上了。因此在檢察機關抗訴的情況下,二審法院理所應當的給予其不再從寬的處罰。

之所以很多時候沒有不再從寬,還是維持原判,讓抗訴目標落空,很多時候並不是基於法律邏輯,而就是基於為了讓抗訴目標落空而落空,對認罪認罰秉持一種儘量不支持的態度。

理由自然當然可以是被告人都撤回上訴了…

而這與改不改判有什麼關係?

當然由於這樣的案例多了,我們看不到改判的希望,所以也會拿這個作為撤回抗訴的理由,但是這與撤抗真的有什麼必然聯繫麼?

如果硬說有聯繫的話,那就是應該改判而改判不了的司法現實,不去努力改善抗訴環境而只是內部強硬的抗訴考核指標體系,以及爭而不得索性放棄的綏靖主義。

無非是撤抗了,不改判也就和我也沒關係了…

從數據上可能是沒有關係了,但是敗壞了的司法環境與每個人都脫不開關係。

不要問喪鐘為誰而鳴,它就為你而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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