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之後又上訴的,抗訴的原因主要就是被告人反悔表明其不再認罰,需要恢復不從寬的量刑狀態。
但是一旦抗訴之後,被告人就撤回抗訴上訴了,很多人就猶豫了,是不是也跟著撤回抗訴?
主要理由就是撤回上訴至少表明對之前的反悔後悔了,也就是沒有那麼反悔了,這個不再從寬的抗訴態度是否還要堅持,是不是應該見好就收。撤回上訴是否就意味著抗訴的部分目的已經得到了,讓被告人已經認識到認罪認罰的嚴肅性。
更重要的原因,其實抗訴成功的可能進一步降低了。本來認罪認罰抗訴的採抗率就不高,被告人撤回上訴後,增加了同情分,採抗率就更低了。而採抗率幾乎是衡量抗訴質量的唯一標準,如果不撤回來又很難被採納,那就損害所謂的抗訴質量。搞得抗訴指標很難看,會被批評抗訴不夠精準。是的,即使你抗訴是有道理的,但是只要不被採納就是不精準,所以光有道理是沒用的。最重要的是法院講道理,並且願意配合,這就需要高超的檢法溝通能力,這就超越了法治思維的討論範圍。這不是承辦人層面所能夠解決的。
你可以說審判監督的評價標準就是唯結果論,機械保守,但只要這個標準一天不改變,我們就會按照這個思維進行思考。
因為這個標準不僅影響到檢察官個人,它會影響到一個單位整體的檢察業績,領導層不可能不在乎。
但是不是只要對那些能夠被改判的案件,才提抗、才支抗,就可以變為打哪指哪,採抗率極高?但是如果那樣的話,就很可能一件案件都抗不出去,因為沒有人願意接受監督,沒有一件案件想讓你抗訴。而這樣也就失去了監督的獨立性。
抗訴的時候唯一需要考慮的就是案件本身是否應該抗訴,撤抗的時候唯一需要考慮的就是抗訴理由是否正確,案件本身是否需要繼續支抗,明明知道抗訴有道理而不去抗訴,而撤回抗訴,這是一種不合法的妥協,這也是法在向不法低頭。
因此,即使在被告人撤回上訴後,我們在考慮是否撤抗的問題時,考慮的仍然也是案件本身,而不僅僅是法院的配合態度。
當然不應該一概而論的都是死扛到底,還是要看看抗訴本身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雖然認罪認罰上訴是一種反悔,但也要看這種反悔沒有一些適當的理由。
比如量刑建議是否精準?雖然幅度刑中線以下量刑,但是不是還是有不精準的問題,還是與確定刑量刑建議的確定性有所區別。比如,是不是刑罰的執行方式沒有說清楚,引起了誤解?被告人處於取保狀態,量刑建議提出兩年的量刑建議,沒有說清楚是緩刑還是實刑,法院採納量刑建議就直接下判實刑了。再比如,量刑建議在庭審上進行了調整,雖然被告人也認可,但是畢竟有所變化,相當於檢察機關先出爾反爾了。
對於這些事出有因的上訴,如果被告人因為檢察機關抗訴後,又撤回上訴的,我們就沒必要過于堅持,因為這裡邊都外在的原因,甚至司法機關自身的問題。
但是對於一般認為非常值得同情的留所服刑問題,我卻有一些不同意見。對於留所服刑的原因而上訴,看到檢察機關抗訴的,又撤回上訴的。我們以為好像被告人已經撤銷了悔意,其實不盡然。
因為留所服刑的主要目的,並不是奢望一定要改判,而是通過上訴的方式來延宕訴訟期限,從而為下監執行拖延時間。這是一種拖延戰術。因為只要上訴就啟動了二審,即使後來撤回上訴,並且檢察機關也撤回抗訴,二審法院依然要審查一審判決是否有錯誤,審查沒有錯誤的才會裁定準許撤回上訴和抗訴。而這些都需要時間,而這個審查的時間正是被告人所需要的。
是否能夠爭取減輕刑罰並不是他在意的,他在意的只是耽誤一下時間,而這個目的已經達到了。而檢察機關撤回抗訴,就更是讓不再從寬的風險也沒有了,完全可以獲得上訴不加刑的庇佑,安穩的實現留所服刑。
對此,我們是否要撤回抗訴就要好好掂量一下。如果你這次撤回抗訴,那所有留所服刑的人就知道了,我們先上訴,檢察機關抗訴也不要怕,只要我們撤回抗訴,他們也自然會撤回抗訴,那留所服刑就穩穩的了。而既然通過上訴實現留所服刑這條路這麼穩,只有好處沒有壞處,那就是不上訴白不上訴了。那認罪認罰之後再上訴,就成了自主選擇刑罰執行方式的便捷通道,由於檢察機關的撤回抗訴,就讓這條道路完全沒有風險。這不是在鼓勵上訴,鼓勵公然違反下監服刑的法律麼?
那我們在撤回抗訴的時候可要想好了,這樣的潛在後果我們是否能夠承受。
我們的抗訴只是幾十件的規模,但被告人的上訴可是上千件的規模,如果他們每個人都摸清了規律,都來個上訴之後,再撤回上訴我們。我們能夠都否抗了又抗,撤了又撤,我們能夠奉陪得起。
這就像維持秩序,本來一個人就能夠維持的,就是因為有人插隊沒人管,現在整個隊伍都亂了,十個人也維持不過來了。
讓違法狀態泛濫將要付出極大的治理成本,所以要防微杜漸。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支持抗訴未必能夠改判,但是為了維護認罪認罰的基本秩序,為了防微杜漸,也要儘量不要撤抗。要讓投機取巧者付出必要的訴訟風險。
而對那些真正的反悔者,就是確定刑的量刑建議,也是按照這個建議判的,檢察機關在起訴之後也沒有修改過量刑建議,刑罰的執行方式也沒有任何含糊的地方。一切都清清楚楚的,只是反悔,單純的反悔而上訴。
但是上訴之後,看到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害怕自己已經從寬的量刑幅度也保不住了,可能會獲得更重的刑罰,所以才撤回上訴。
這種看起來是對後悔的後悔,但其實更多的其實是對不再從寬的恐懼。因為如果沒有檢察機關撤回抗訴的話,被告人一般也不會撤回上訴,因為那個時候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而因為抗訴,可以突破上訴不加刑原則處刑,原來的如意算盤未必能夠實現,而且還可能要付出成本,所以就感到了擔心。
這時的撤回上訴,只是一種趨利避害的本能。
我們在這個時候沒有必要濫施同情,對於投機主義者沒有必要抱有同情,我們只是找回法律應有的嚴肅性,頂多算是追究「違約責任」。
當然並不是所有人都這麼想,有些法官就不這麼想,就認為沒有改判的必要。而這種觀點並非出於邏輯,而且只是出於固執。
因為從邏輯上,只要上訴就相當於撕毀了具結書,就是不再認罰,就不能再獲得從寬的待遇,一審法官雖然主觀上沒有過錯,但實際上受到了被告人的欺騙,以為他認罰,而給予其從寬,這個從寬是騙來的,現在來看是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該恢復到不再從寬的狀態。雖然其撤回上訴了,但是無法自動回復到從前的狀態,被撕毀的具結書也不會重新沾上了。因此在檢察機關抗訴的情況下,二審法院理所應當的給予其不再從寬的處罰。
之所以很多時候沒有不再從寬,還是維持原判,讓抗訴目標落空,很多時候並不是基於法律邏輯,而就是基於為了讓抗訴目標落空而落空,對認罪認罰秉持一種儘量不支持的態度。
理由自然當然可以是被告人都撤回上訴了…
而這與改不改判有什麼關係?
當然由於這樣的案例多了,我們看不到改判的希望,所以也會拿這個作為撤回抗訴的理由,但是這與撤抗真的有什麼必然聯繫麼?
如果硬說有聯繫的話,那就是應該改判而改判不了的司法現實,不去努力改善抗訴環境而只是內部強硬的抗訴考核指標體系,以及爭而不得索性放棄的綏靖主義。
無非是撤抗了,不改判也就和我也沒關係了…
從數據上可能是沒有關係了,但是敗壞了的司法環境與每個人都脫不開關係。
不要問喪鐘為誰而鳴,它就為你而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