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校長李召虎
(2014年4月3日)
一、《中國農業大學章程(草案)》制定的背景與意義
大學章程是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是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範性文件、實施辦學活動、開展社會合作的依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要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要求高等學校加強章程建設,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規定管理學校。2011年11月,教育部發布《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第31號令),對高等學校章程應載明的內容、制定程序、核准與監督等作了明確規定。文件要求高等學校制定章程應當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以憲法、法律法規為依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規律,推進高等學校科學發展;應當促進改革創新,圍繞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推進文化傳承創新的任務,依法完善內部法人治理結構,體現和保護學校改革創新的成功經驗與制度成果;應當著重完善學校自主管理、自我約束的體制、機制,反映學校的辦學特色。2013年9月,教育部印發文件《中央部委所屬高等學校章程建設行動計劃(2013- 2015年)》(教政法【2013】14號),提出了教育部直屬高校核准章程的時間表。我校應於2014年6月底前完成章程的制定工作,並報教育部核准。
制定學校章程既是我校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的具體實踐,也是學校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整改落實的主要內容之一,更是學校在改革創新中建章立制,堅定不移走內涵式發展道路,為早日建成具有農業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學的重要保證。
二、《中國農業大學章程(草案)》制定過程
大學章程是隸屬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之下的「下位法」,因此我校大學章程的制定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以及程序,並且與上位法保持一致。
1、組織落實,專家參與
學校黨政高度重視章程制定工作,把章程的制定過程,作為了解師生員工意願,凝練共同理念,實現價值認同的過程。以章程建設為契機,著力完善內部治理結構,理順管理關係,建設現代大學制度。經學校第2013-22次黨委常委會暨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成立了由姜沛民書記和柯炳生校長擔任組長的章程制定領導小組,以及由李召虎副校長擔任組長、法律專家及相關部門代表組成的章程起草小組,由發展規劃處負責牽頭組織《中國農業大學章程》的起草工作。
2.認真學習,統一思想
為使制定的章程能夠充分體現學校的辦學特色和發展目標,成為規範學校管理運行的根本大法,在學校章程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起草小組收集整理了相關資料,組織相關部門認真學習了關於加強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的相關文件,以及大學章程建設的相關論著。通過學習,統一了思想,提高了認識,為制定大學章程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礎。
3.加強調研,慎重起草
在成立組織機構,學習、研究的基礎上,起草小組搜集整理了國內外部分高校的章程,作為參考或參照。對學校現有的規章制度進行了梳理,形成《章程起草可能涉及的校內規章制度目錄》,編制了《中國農業大學章程起草參考資料彙編》,擬定了《中國農業大學章程編制工作方案》,於2012年6月起草完成了《中國農業大學章程》(第一稿)。
4.廣納意見,認真修改
在章程草案制定過程中,充分發揮廣大教職員工和學生的積極性、民主精神和權利意識,集思廣益,群策群力。起草小組分別召開了學校職能部門、各學院、民主黨派人士、師生代表參加的專題座談會,學校黨委常委會暨校長辦公會對章程起草中的重要事項進行了多次研究和部署。起草小組數易其稿,擬就了《中國農業大學章程(徵求意見稿)》。在發展規劃處主頁設置了「大學章程」專欄,收集整理了與章程建設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方便師生瀏覽查閱。並於2014年1月15日至3月 10 日,在學校主頁向校內外公開徵求了意見。
現有章程(草案)基本涵蓋了大學章程應該載明的主要內容,共九章、七十二條,共7009字。包括:序言、總則、管理體制、組織機構、教職員工、學生、學校與社會、投入與保障、學校標識、附則。
三、關於校慶日的說明
一般來說,大學章程中應載明學校的校慶日。我校自合併組建中國農業大學以來,尚未明確校慶日。經學校黨委常委會暨校長辦公會研究,現提出以下兩個建議方案供討論。
方案1:校慶日為每年的10月16日。
中國農業大學的歷史起自於1905年成立的京師大學堂農科大學,但現存文獻並無京師大學堂農科大學成立的確切日期。1916年6月《國立北京農業專門學校雜誌》、1917年6月出版的《國立北京農業專門學校一攬》在學校沿革志略中明確記載「前清光緒三十一年(註:1905年)十月京師大學堂籌設分科大學,查照原定大學堂章程分列八科,並以前購城西瓦窯村地基作為專設農科大學之用。」
從我校發展史料可知,1905年農曆10月份為京師大學堂農科大學成立的重要時間節點。學校百年校慶時對此時間節點也予以了確認。考慮到我校是以農業及相關學科為優勢和特色的高等學府,而10月份乃我國大多數地區農業收穫的季節。適逢10月16日為世界糧食日,把這一天作為校慶日,即可體現學校的歷史淵源,也可彰顯我校一百餘年以農立校、愛農興農的傳統辦學特色。
附:世界糧食紀念日是世界各國政府每年在10月16日圍繞發展糧食和農業生產舉行紀念活動的日子。在1979年11月舉行的第20屆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大會決定,1981年10月16日為首次世界糧食日紀念日。此後每年的這個日子都要為世界糧食日開展各種紀念活動。
方案2:校慶日為每年10月份的第二個星期六
將校慶日期確定在我校起源京師大學堂農科大學籌建的重要時間節點10月份。為方便校友回母校參加校慶,不固定日期,借鑑國外部分學校的做法,將校慶日定為每年10月份的第二個星期六。
四、下一階段工作安排
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的相關要求,在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期間,由章程起草小組負責人向教職工代表大會作章程草案制定相關工作的說明並徵求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下一階段將根據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黨委會審定後,形成上報核准稿,於2014年6月底前報教育部核准。
附:
中國農業大學章程(試行)
(草案)
序言
中國農業大學肇始於1905年成立的京師大學堂農科大學。1949年9月,北京大學農學院、清華大學農學院和華北大學農學院合併成立北京農業大學。1952年10月,北京農業大學農業機械系與華北農業機械專科學校、中央農業部機耕學校、平原農學院合併成立北京農業機械化學院,1985年10月更名為北京農業工程大學。1995年5月,北京農業大學和北京農業工程大學合併組建中國農業大學。
在百餘年的辦學實踐中,中國農業大學始終堅持「解民生之多艱,育天下之英才」的校訓,發揚「團結、樸實、求是、創新」的校風,形成了勤勉持重、愛國憂民的大學精神和嚴謹求實、厚德博學的辦學傳統。學校以建設具有農業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學為辦學目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中國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登記名稱為「中國農業大學」,簡稱「中國農大」,英文名稱為「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簡稱「CAU」。
第三條 學校登記住所為北京市海澱區圓明園西路2號。學校設有東、西兩個校區及涿州教學實驗場等教學實驗基地,東校區位於北京市海澱區清華東路17號,西校區位於北京市海澱區圓明園西路2號,涿州教學實驗場位於河北省涿州市東城坊鎮。學校網址是www.cau.edu.cn。
第四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是國務院確定受教育部管理,並由教育部與北京市、農業部、水利部等共建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致力於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六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適度開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繼續教育,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辦學。
第七條 學校堅持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的人才培養目標,培養有知識、有能力、有責任感的社會精英和具有行業領導力的拔尖創新人才。
第八條 學校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反對和杜絕不端行為,堅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務公開。
第九條 學校建立科學的管辦評分離的質量評估制度,健全質量保障體系,提高辦學質量和辦學效益。學校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組織的評估。
第十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農業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依據社會需求和學校總體發展目標,合理確定辦學規模,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制定學科、專業的培養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學校實際情況,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與國內外大學、研究機構和企業等各種主體開展交流和合作;
(六)根據學校發展需要,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職員工的職務職級,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進行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農業大學委員會是學校領導核心。中國共產黨中國農業大學委員會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組織黨員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在中國共產黨中國農業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
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嚴格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委到會,會議方可召開。決定重大問題,要在充分醞釀、協商和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學校黨委常委會應制定具體議事規則,並公布執行。
第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和職能部門根據校長授權,協助校長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國際合作交流等工作;
(三)推薦副校長人選,擬訂職能部門的設置方案並任免其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主持校長辦公會,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校長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校長辦公會根據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議題,按照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方式,決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問題。
第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農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以中國農業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的學術管理體系。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校內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重大發展規劃,以及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和國際合作交流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和調整;
(三)審議學術機構設置方案;
(四)審議教育教學方案、人才培養質量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評議教師的學術成就;
(六)決定學位授予標準及規則,確定學歷及非學歷教育的標準;
(七)審議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裁決學術糾紛,裁定學術不端行為;
(八)確定成立其他學術組織,並審定其章程。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由學術組織審議、評定的學術事項。
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一般不擔任學術委員會主任。
各類學術組織的章程、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作為學校工作的諮議機構,對學校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提出諮詢建議。校務委員會主任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設副主任若干名。校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可受學校委託代表學校參加公務活動。
第十七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員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員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執行委員會代為履行職權。
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支持各學院(部)教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
第十九條 中國農業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工會是教職員工自願參加的群眾組織,學校建立校、院、系三級工會組織,工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青年合法權益、提高青年素質等方面的組織與引導作用。
第二十二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 學校實行以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內部管理體制,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
第二十四條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 學院可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設立學院下屬的教學科研機構,報學校審批。
第二十六條 學院黨的委員會(總支委員會、直屬黨支部)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在本單位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的重要決策,參與本單位的重大事項的決策,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在其職責範圍內開展工作,領導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院長實行任期制,任期屆滿應及時換屆,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院決策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學院的教學、科研、國際合作、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者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設置並管理各級各類科研機構及教學輔助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設置、調整黨政職能及公共服務部門。各部門根據學校授權及其職能,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按照崗位職能和工作任務的不同,分為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的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的勞動合同、崗位聘用制度。
學校可制定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聘用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責任,建立競爭機制。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升、獎懲等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用合同約定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的職業發展制度,為提升教職員工教育教學等業務能力,創造合作交流和進修培訓的機會。
第三十九條 學校建立教育教學、科研與管理等表彰獎勵制度,鼓勵教職員工積極為國家和學校做出貢獻。
第四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章 學生
第四十一條 學生是指依法取得學校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條 學生依法公平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及學生行為規範;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相應的義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四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與行為習慣。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獎懲制度,設立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予以獎勵,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四十七條 學校支持並組織學生依法依規成立學生團體,支持和保障學生會和研究生會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自主開展活動。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障機制,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規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條 學校積極履行服務社會、文化傳承創新的責任,開展有利於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與文化繁榮的人才培養、成果轉化、科技推廣等活動。
第五十一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國際組織、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機構的合作,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優勢,為社會和相關行業發展提供服務,爭取社會各方的支持和幫助。
第五十二條 校友是學校聲譽的重要代表,是學校的寶貴資源。校友包括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受教育者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各界人士。
第五十三條 學校設立「中國農業大學校友總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總會分支機構。
第五十四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以及其他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關心校友發展,優先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中國農業大學教育基金會,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六條 基金會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願,接受相關部門的稅務和財務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成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高層次辦學的諮詢議事機構,對學校辦學定位、戰略規劃、重大決策等重要事項提供諮詢、建議、指導和監督;為學校擴大社會合作,提升辦學服務水平爭取各種資源。
學校理事會組成原則、議事規則、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等遵照其章程執行。
第七章 投入與保障
第五十八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學校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九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依法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財務管理制度,完善財務風險控制機制,構建財務監督體系,保障資金安全,依法接受上級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資產的管理。
第六十二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學校標誌物和學校依法享有的智慧財產權。
第六十三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校徽的圖形為:以書本、麥穗和齒輪託舉手繪京師大學堂農科大學老校門,1905代表學校始源年份,上方環繞學校中英文名稱。
第六十五條 學校主要標識色為生命綠,輔助標識色為厚土金,生命綠四色印刷色值是C100% M0% Y100% K20%;RGB色值R0 G135 B60;厚土金四色印刷值是C35% M65% Y90% K15%;RGB色值R162 G98 B42。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旗正中是中英文校名及校徽,色彩按照學校視覺識別系統規定的標準色和輔助色搭配應用。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歌為《金色的希望》,石順義作詞、張偉作曲。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16日。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訂應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和黨委常委會審議、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報教育部核准。
章程的修訂需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校長辦公會提議。
第七十條 學校其他規章應根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教育部核准後,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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