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全國人民還在努力抗擊新冠肺炎的時候,眉山東坡區發生一起人倫慘劇:13歲男孩劉某,因家庭瑣事與36歲的母親卓某發生爭吵後,趁媽媽熟睡,將媽媽殘忍殺害。
這個男孩2006年出生,剛滿13歲,他的父親早年去世,是媽媽一個人把他拉扯大。可以說是相依為命,很難想像他是如何痛下殺手的。現在的他或許還不明白,今後他再也沒有媽媽疼他了。
這幾年,弒親的案件越來越多。
2016年,轟動全國的北大弒母案,天之驕子吳謝宇,將相依為命的媽媽殘忍殺害後,卻對外謊稱母親隨自己去了美國,隱瞞了一年多後才敗露。潛逃三年,才被警方抓獲。2018年12月2日,湖南益陽12歲的吳某,持刀砍向母親,母親被砍20多刀身亡。被逮捕時,男孩說「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輿論譁然。同樣發生在2018年12月,湖南衡陽一個13歲男孩,因為向父母要錢去網吧遭到拒絕,用錘子先後將父母錘傷後,逃離現場,父母因為傷勢過重死亡。2019年3月,蘇北某縣13歲男孩王某因不服母親管教,雙方發生激烈衝突,男孩將母親殺害,而周圍人講,該男孩是成績優異的優等生,平時老實聽話。
短時間內密集出現弒親案,令人扼腕,讓人沉思。
上面的幾個案例,除了北大學子吳謝宇,其他的都是未成年人,且基本上都是12、13歲。
這個年齡階段,是心理學上的「逆反期」,又稱「心理斷乳期」。
心理斷乳期指青少年由於他們身心的發展逐漸試圖擺脫成人的監督,成為自己考慮判斷和解決問題的獨立的人的過程。
這一年齡階段的孩子,雖然自我意識空前膨脹,心理上認為自己已經獨立,急於擺脫父母的束縛。對於父母的管教,尤其是強硬式的管教,會有強烈的叛逆情緒,但是實際上行為卻依然稚嫩。
所以,他們時常處於矛盾中:一方面想獨立,另一方面由於自己能力的不足,不得不在某種程度上依賴於父母。
這是一個孩子成長的特殊時期,如果缺乏科學合理的引導,極容易出問題。
不過,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近些年,兒童生理和心理狀況成熟的速度加快,其辨識和控制能力顯著增強。
有一位老師在採訪中說:
我以前有個學生,12歲,就能夠察言觀色,根據老師的各種細節,推斷出老師的心情,並進而決定違紀的程度,心智成熟程度,遠遠超過了當時已經20多歲的老師了!
比如前面舉例中提到的12歲弒母的男孩,殺死母親之後,還鎮定自若,帶著2歲的弟弟,睡了一晚上——一個成年人,可能都難以有這種鎮靜!
還記得大連那個13歲的惡魔嗎?叫他惡魔一點都不為過,他曾不止一次偷偷跟蹤、尾隨、騷擾女人。
2019年10月,他把10歲的鄰居女孩騙到家裡,強姦未遂,之後7刀捅死,拖出去埋屍。
更可怕的是,作案後他還裝無辜,冷靜在班級群裡發消息「11歲小孩,讓人扒光,給殺了」「我一個小孩懷疑我」「我虛歲14」……
這個聊天記錄讓人不寒而慄,這個手法兇殘、滿口髒話的殺人惡魔,哪裡像個孩子?
他甚至知道自己「虛歲14」,受《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法律拿他沒轍。
最後,大連公安決定對他收容教育三年,這已經是最重的處理。
為什麼殺人的未成年都是十二三歲?
除了我講到的心理層面的原因,法治層面還有一個重要原因,那就是14周歲前殺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的心理已經隨著時代發展而發生了很大變化,但是我們的法律很難做到頻繁的與時俱進。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我國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14周歲前殺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即使滿14歲但未滿18周歲,也只是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會被判死刑。
法律的本質是一種規則,是一種具有強烈震懾作用的規則,一旦違反,後果嚴重。
當法律起不到這種作用時,在某種程度上,對未成年人是一种放縱。
全國人大代表王娟曾建議,對於12-14歲的未成年人,如果嚴重犯罪,應該取消刑事豁免權,追究其刑事責任。
那個說「我殺的不是別人,我殺的是我媽」的12歲孩子,因為《未成年人保護法》,沒法定罪量刑,又被放了出來。
他的爸爸和奶奶想送他去學校,因為家長們強烈反對,才未果。
後來他爸爸又向政府部門求助,在不斷的妥協下,學校最終派了兩個老師來給他補課。
結局多荒誕!
孩子殺了母親,就像踩死了一隻螞蟻一樣,很快就恢復了風平浪靜。
這種情況會不會對其他孩子造成影響呢?
關於這個問題的思考,我們可以看一個日本的案例。
那個極為著名的:福田孝行殺人案。
1999年,18歲的福田孝行喬裝成水管工,進入本村彌生家。
當時只有23歲的女主人本村彌生和11個月大的女兒在家。
福田企圖強姦,但是遭到女主人的激烈反抗,他殘忍地將本村彌生掐死,並性侵了屍體。
更慘無人性的是,因為小嬰兒一直哭,並爬向媽媽屍體,喪心病狂的福田抓起小嬰兒,狠狠往地上摔了幾次,最後用繩子將她活活勒死。
之後,福田把母女倆的屍體塞到壁櫥裡,洗劫了家裡的財物離開。
難以想像,男主人本村洋回到家看到這一幕,該是怎樣的心碎。
可是當時日本的法律規定,成年標準是20歲,18歲的兇手是未成年,最多只能判無期,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下,正常七八年就能出獄。
在福田寫給友人的信中,他狂妄地寫到:
「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痛苦的本村洋決定誓死也要為妻女尋回正義,他以一己之力對抗日本的司法體系。
他不停地上訴,但都被法院駁回。
雖然法官認定為該罪行卑劣至極、殘忍至極,可是在現行的法律體系下,法庭只能維持原判。
後來,本村洋將自己的經歷寫成《與絕望抗爭——尋求正義的3300個日夜》。
這本含淚泣血的書,在日本引發了強烈的輿論轟動。
2008年,日本最高法院再度開庭,4千位日本民眾齊聚,要求還死者正義。
最終,法官判決被告福田死刑!
福田孝行殺人案改變了日本的司法體制,日本的《犯罪被害者保護法》得到了修改。
剝奪未成年的生命是殘忍的,但相對的,只有這樣他們或許才會真正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無價的。
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我們還可以看看其他國家都是怎麼懲治熊孩子的。
縱觀全球,14周歲依舊是各國立法中最為普遍的刑事責任起始年齡。
不過還是有不少國家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做出了調整。
美國的俄克拉荷馬州最低年齡刑事責任為7歲,內華達州和華盛頓特區為8歲,科羅拉多州為10歲,俄勒岡州為12歲,喬治亞州、伊利諾州和紐約都是13歲。英國在1998年通過的《犯罪與反秩序法》將英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降為10周歲,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缺乏成熟"不再是抗辯理由。
日本雖然未成年犯罪的逐年增加,引發民眾對《少年法》的不滿,經過多次修改之後,日本將送往少年院的最低年齡由原來的14歲以上修改為大約12歲以上。
而在美國的一些州,父母需要對孩子的犯法行為負責,比如孩子偷東西、違法交通規則等,父母或許會被罰款或者坐牢。
因為教育孩子的主要職責在家長身上,失敗的教育危害他人,不能讓社會共同買單。
這樣就使那些平時不負責任的家長,不敢肆無忌憚,不然自己隨時可能跟著坐牢。
這些做法,給我們提供了思路。
《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是祖國的花朵,絕不應該被這些喪心病狂的孩子當成保護傘。
那些現在的熊孩子,如果在犯罪後,得不到有效的懲罰,不能真正意識到錯誤,那麼在長大後,就會成為一個個兇殘的惡魔,到時候社會必然要付出更慘痛的代價。
寫在最後:
弒母是一種兇殘至極的極端行為,是一幕不堪直視的人倫慘劇。
對孩子我們到底做了什麼?這值得全社會深思。
警鐘長鳴,希望這是悲劇最後一次上演。
【原創文章,盜版必究。作者Tina,浙大新聞學碩士,多年媒體記者經驗,心理諮詢師。如果喜歡,歡迎點讚並關注@Tina心理,持續輸出心理學原創好文,從心理學視角幫你解讀生活、看透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