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9月2日訊(記者 段留芳)據教育部網站消息,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教育規劃綱要,深入實施《國務院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和《特殊教育提升計劃(2014—2016年)》工作部署,提高特殊教育教師專業化水平,完善教師專業發展標準體系,近日教育部研究制訂了《特殊教育教師專業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專業標準》)。教育部教師工作司負責人就制訂《專業標準》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請您談談制訂《專業標準》的背景和意義
教育規劃綱要提出「嚴格教師資質,提升教師素質,努力造就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國務院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提出「大力提高教師專業化水平,完善教師專業發展標準體系」。為此, 2012年2月,教育部印發了《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小學教師專業標準(試行)》《中學教師專業標準(試行)》。2013年9月,印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專業標準(試行)》。根據《特殊教育提升計劃(2014—2016年)》工作部署,在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礎上,我部將出臺《特殊教育教師專業標準》列為2015年重點工作。制訂《專業標準》是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的重要舉措,也是建立完善教師專業發展標準體系的重要一環,對加強特殊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引領特殊教育教師專業成長,提升特殊教育教師專業發展水平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二、請您介紹一下《專業標準》的研製過程
《專業標準》的研製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我部會同南京特殊教育師範學院、北京師範大學特殊教育研究所啟動專項課題研究,並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全國專家學者、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和教師、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意見建議,經反覆修改、論證,形成《專業標準》送審稿。第二階段:我部委託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組織召開由全國特殊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教育諮詢委員會委員、教師教育專家委員會委員等專家參加的《專業標準》審定會。根據專家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我們進行認真反覆細緻修改,形成《專業標準》公開徵求意見稿。第三階段:在我部官方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我們進一步認真修改完善後,正式印發了《特殊教育教師專業標準(試行)》。
三、請您介紹一下《專業標準》的主要特點
特殊教育教師專業標準的研製具有一定的複雜性和艱巨性。特殊教育對象既包括各種類型殘疾學生,同時又涵蓋了幼兒園、小學、中學不同學段殘疾學生。這就要求標準的研製既要遵循教師專業發展的一般規律和共性要求,又要體現獨特性,兼顧到不同教育對象的需要。因此,在專業標準制訂的指導思想、基本理念、主要內容和框架體例上,與普通教師專業標準應基本保持一致。同時,《專業標準》在堅持統一性的基礎上兼顧複雜性、多樣性,著力把握和體現特殊教育教師專業發展最基本、最核心的共同要求。在框架體例上,《專業標準》與已印發的普通教育教師專業標準基本一致,由四個基本理念、三個維度的基本內容和四個方面的實施建議組成。其中,三個基本內容又細化為14個領域、68個條目要求。其中,「專業理念與師德」有4個領域、21條,「專業知識」有4個領域、17條,「專業能力」有6個領域、30條。歸納起來,本標準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一)在專業理念與師德上,特別強調教師的人道主義精神和正確的殘疾人觀。殘疾學生是最弱勢、最困難的學習群體。因此,《專業標準》在職業道德上,除了要求教師要按照習總書記提出的「四好」教師標準,愛崗敬業,教書育人外,特別強調教師要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堅定的理想信念和人道主義精神。要求教師從尊重生命差異、尊重生命權利的人道主義高度出發,尊重、關心和愛護每一個殘疾學生;在專業理念上,則突出強調教師要形成正確的殘疾人觀,教師必須「理解殘疾是人類多樣性的一種表現」,把每一個殘疾學生看作一個獨特的生命個體,尊重殘疾學生,平等公正地對待每一位殘疾學生。
(二)在專業知識上,著重強調教師要具備殘疾學生教育與康復所必需的複合型知識。與普通學校教師相比,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應具備高度綜合化的知識結構。一方面,應像普通學校教師一樣,具有比較廣博的科學和人文知識,比較系統的所教學科專業知識和堅實的一般性教育專業知識;另一方面,還必須熟悉特殊教育對象、熟練掌握所需的特殊教育教學知識。如,特殊教育理論、特殊兒童心理、康復醫學、特殊教育輔助技術等知識,並能對這些知識加以綜合運用,以滿足殘疾學生特殊教育的需要。
(三)在專業能力上,強調教師要具有教育診斷評估、環境創設、個別化教育、課程整合和溝通以及輔助技術運用等特殊能力。除了通常的教育教學能力、教育組織管理能力、交際溝通能力、運用現代化教育教學手段的能力和開展教育科學研究的能力外,特殊教育教師更強調特殊教育需要的評估與鑑別、環境創設與利用、個別教育教學設計、課程整合、知識與技能的遷移、靈活適宜的溝通以及輔助技術運用等能力。
四、請您談談專業標準的實施意見
《專業標準》適用於基礎教育階段的各級各類特殊教育學校,普通中小學幼兒園及其他機構中專門對殘疾學生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專業標準》制訂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實施意見。具體實施方面有如下要求:一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專業標準》作為特殊教育教師隊伍建設的基本依據。根據特殊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充分發揮《專業標準》的引領和導向作用,深化特殊教育教師教育改革,建立特殊教育教師教育質量保障體系,不斷提高特殊教育教師培養培訓質量。制訂特殊教育教師專業證書制度和準入標準,嚴把教師入口關;制訂特殊教育教師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師合法權益,形成科學有效的特殊教育教師隊伍管理和督導機制。二是開展特殊教育教師教育的院校要將《專業標準》作為特殊教育教師培養培訓的主要依據。重視特殊教育教師職業特點,加強特殊教育學科和專業建設。完善特殊教育教師培養培訓方案,科學設置教師教育課程,改革教育教學方式;重視特殊教育教師職業道德教育,重視社會實踐和教育實習;加強特殊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建立科學的質量評價制度。三是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機構)要將《專業標準》作為教師管理的重要依據。制訂特殊教育教師專業發展規劃,注重教師職業理想與職業道德教育,增強教師教書育人的責任感與使命感;開展校本研修,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完善教師崗位職責和考核評價制度,健全特殊教育教師績效管理機制。四是特殊教育教師要將《專業標準》作為自身專業發展的基本依據。制定自我專業發展規劃,愛崗敬業,增強專業發展自覺性;大膽開展教育教學實踐,不斷創新;積極進行自我評價,主動參加教師培訓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專業發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