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對大哥一人繼承了父母留下的11間房,並因此獨得拆遷補償款131萬多元不服,兩個親弟弟和已去世妹妹的4個子女,將大哥肖某告上法庭。握有幾個親兄弟姐妹和繼母聲明放棄遺產繼承公證書的肖某,本以為自己證據充足,沒想到,由於這件公證書中,二弟的棄權聲明不是本人籤字,而大弟弟在繼承房產意見表上「聲明人單位證明」一欄中的籤字,為大哥肖某所籤,法院不予採信,輸掉了這場官司。近日,北京某區法院一審判決,這131萬多元拆遷款由6名原告和被告分享。
在這場官司中,肖某所持的繼承公證是否為法院認可成為庭審的一個焦點。據肖某的大弟、二弟和已去世妹妹的4個子女稱,這份1983年11月23日由某區公證處所做的公證,是肖某偽造他們和繼母籤名取得的,公證書應該是無效的。而被告肖某辯稱,即使籤字真的不是本人所寫,當時每位原告所在單位都出具了蓋有公章的證明,這些單位不可能作偽證,肖某一位同父異母的弟弟也來到法庭上作證說,當時這些家庭成員確實是放棄而讓大哥一人獨享繼承權。他還寫了一份聲明,書面表示放棄繼承權。
法院對公證書進行了筆跡鑑定,結果是:被告的二弟在公證書《意見表》和「聲明人單位證明」上的籤字確實不是本人所寫;而大弟弟在公證書《意見表》上的籤字是本人所寫,但「聲明人單位證明」上的籤名不是本人所寫,而是肖某所籤。作證放棄繼承權的那位同父異母弟弟的兩個籤名都是本人所寫。而繼母與肖某的妹妹已經去世多年,難以考證其籤名、蓋章的真偽。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證書認定肖某的兩個親弟弟和肖某繼母、妹妹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採信。並據此做出了此案一審判決。被告肖某不服判決,已提出上訴。
20年前這樣的公證書很普遍
據北京市公證協會會長王士剛介紹,在1980年前後,北京市大量私房需要落實政策,其中很多要辦遺產繼承公證。當時,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是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布置下來的,為了儘快辦理好公證,從各行各業臨時抽調人員,充實到各公證處,很多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僅僅經過比較簡單的培訓就上崗了,公證業務很不熟悉。因此,儘管當時對遺產繼承公證也有一些簡單的程序要求,比如說要求本人籤字等等,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那個時代,人們對單位意見很重視,並不重視個人意見的表達,很多情況下主要看單位蓋章,而不是本人籤字,沒有委託書,本人沒來公證處的情況也很多,像這個案子中這樣的公證書非常普遍。
記者也採訪了為肖某做公證的那個區公證處,該公證處的一位老公證員認為,這份公證書表格填寫齊全,當事人及所在單位證明完整,在當時來說已經算是很正規的了。公證書證據效力不該隨意抹殺北京市公證處副主任吳鳳友對法院就此案做出的判決直言不諱地提出了不同意見。吳鳳友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明確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與「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一樣,當事人無需舉證。也就是說,公證書的證據效力是和法院判決一樣的。那麼,在審判過程中,就不能隨意將公證書的證據效力抹殺掉,即使法院認為公證書存在問題,也應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先將公證書撤銷,才能不予採信。就像一個法院不能在審判過程中,直接認定另一法院的生效判決是錯誤的,而置之不理一樣。
吳鳳友還認為,認定本案中這個公證書是否有效,也應該考慮到做公證當時的歷史背景,考慮一個溯及力的問題。從現行規定來看,這個公證是有問題,但那時,國家對公證的程序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並不能以現行的法律規定要求20年前的事情。
北京市公證協會會長王士剛認為,公證是一種證據效力比較高的證據,有關法律條文在規定公證的證據效力的同時,也規定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從這個角度上講,法院有權對公證書的效力進行認定。
據王士剛介紹,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曾經聯合發文,對有問題的公證書如何處理有個辦法,原則上需要通知公證處或者司法機關,提出司法建議,由公證處自行改正。對於本案這種特殊歷史條件下的公證書,公證部門也曾有過處理辦法,就是不否定整個公證書,如果某當事人沒有本人籤字,現又提出異議的,可以撤銷關於他本人那部分公證。
公證尷尬的法律地位
王士剛承認,在實際審判中,公證書的法律地位有時比較尷尬。法院認為公證有問題,通常有三種做法。有的按司法部和最高法院發文,提出司法建議;有的直接不予採信;有的乾脆在判決書中視若無物,提都不提。這就影響了公證書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同時,公證部門在案件審理過程
中,對法院對公證書的認定有異議,也沒有渠道表達。
王士剛和吳鳳友都認為,讓公證書擺脫這種尷尬地位,還要依靠法律來解決。他們呼籲,正在制定的《公證法》和《證據法》中,明確公證的證據效力,並且明確規定撤銷公證證據效力的法律程序。
本報記者霍雷實習生饒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