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千元賣了祖屋,20年後原房主繼承人為52萬拆遷款打官司

2021-01-08 澎湃新聞

對於老陳和羅家姐弟來說,20年前寫下《出售房屋協議》時可能都沒有想到,20年後會因為房屋拆遷讓彼此陷入官司紛爭。

20年前,老陳在四川南充城郊花7000元購買了羅家的一套祖傳房屋。近年來,隨著南充城市建設的擴張,當年購得的房屋也被納入拆遷範圍。不過,作為原屋主法定繼承人的羅家姐弟倆表示,老陳當年購房所籤訂的《出售房屋協議》因違反相關法規無效。在籤訂拆遷協議並領取50餘萬元補償款後,姐弟倆與老陳就賠償款如何分配一直未達成一致意見。

經歷數次訴訟,1月7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從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目前已就本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綜合考慮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宅基地的村民福利性質及誠實信用原則、近年來房價上漲,以及老陳實際居住使用房屋長達20年期間對房屋的管理和貢獻,判決原屋主法定繼承人羅家姐弟共支付老陳37.89萬元,這其中包括返還給老陳當年購房所交的7000元。

事件

7000元購一套房,住了20年後遇拆遷

老陳是南充市蓬安縣正源鎮人,1997年11月3日,在當時尚屬南充市城郊的順慶區舞鳳鎮某村購買了一套76.9平米的農村自建房屋。當時,老陳與房屋所有者羅某籤訂了一份《出售房屋協議》,並付清了7000元購房款。協議籤訂後,老陳便一直在該房屋居住。

羅某的兒子羅先生告訴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這套房屋是自家的祖傳房屋,自己知道農村房屋不能買賣,當年跟老陳籤訂《出售房屋協議》時,就曾給老陳口頭說過,如果將來遇徵地拆遷就要搬出來。不過,記者未能聯繫上老陳向其求證。

這份《出售房屋協議》約定:從付清房款之日起,該房屋歸老陳所有,雙方應對外稱房屋系租賃,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究問,老陳常住幾年後,需重修涉及的有關費用由老陳支付,老陳可借羅某的名義重建住房。

2005年和2007年,當年賣給老陳房屋的羅某夫婦相繼去世。近年來,隨著南充城市建設的發展,老陳當初購得的房屋也因城市改造被拆遷。2017年8月,作為羅某法定繼承人之一的女兒羅女士到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當年與老陳籤訂的《出售房屋協議》無效,兩個月後,法院作出民事調解,老陳同意由羅女士辦理房屋的拆遷手續,並領取拆遷款,由雙方協商處理拆遷補償分配。

之後,羅女士作為被拆遷人與拆遷安置指揮部籤訂協議書,這套房屋拆遷後貨幣補償共計52.67萬元,其中產權建築面積安置補償為39.83萬元,臨時建築補償439.2元,其餘還包括提前搬遷獎、購房補貼等費用。

不過,老陳與羅家姐弟就拆遷補償款如何分配一直未達成一致意見。

紛爭

購房協議無效,52萬補償款如何分?

2017年11月17日,老陳將羅家姐弟起訴到法院要求享有全部拆遷補償款。法院認為,老陳當年籤訂的《出售房屋協議》因違反農村土地的相關法律規定屬無效合同,遂駁回其訴訟請求。

2018年5月,老陳又以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起訴羅家姐弟,請求對方返還當年的7000元購房款並賠償損失41.77萬元。 順慶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老陳當年在籤訂協議時支付了7000元購房款,在合同無效後應予返還。此外,從《出售房屋協議》中的「雙方應對外稱房屋系租賃,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究問」可以看出,雙方均明知案涉房屋買賣違反相關法規及政策,故買賣雙方對合同無效均有過錯。法院判決羅家姐弟應對老陳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定二人在繼承已故父母遺產的範圍內共向老陳支付12.45萬元。

一審判決後,老陳和羅家姐弟均提起了上訴。

終審

全額返還購房款,並給予70%的損失補償

2018年10月,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二審法庭上,老陳認為,雖然當初籤訂的《出售房屋協議》無效,但主要過錯在羅家,羅家姐弟應按80%的比例分給自己拆遷補償款。老陳稱,當初籤訂《出售房屋協議》後,自己在該房屋居住近20年,期間,羅家人並未向自己主張過租金,亦未對自己長期居住該房屋提出異議。而自己多年來對該房屋的管理、維護、修繕和貢獻,才保持了房屋的完好現狀,否則不可能有如此高的拆遷安置補償金。

羅家姐弟則認為,既然當年籤訂的《出售房屋協議》無效,按照《合同法》規定,羅家應向老陳返還7000元購房款,老陳則應支付房屋租金。案涉房屋租金從1997年至2016年20年間按平均租金1000元計算,老陳應該支付租金2萬元,即便扣除當初繳納的7000元購房款,也還應支付1.3萬元。

1月7日,記者從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已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涉房屋損失為房屋現價值與原買賣價格之間的差額,因案涉房屋拆遷後的貨幣補償款共計526738.56元,其中提前搬遷獎、搬遷特別獎、一次性搬家費是針對被拆遷房屋的實際佔有人和使用權人進行的補償,老陳在購買案涉房屋後一直由其居住,其獨自享有提前搬遷獎、搬遷特別獎等共計16690元。

此外,對於產權建築面積安置補償款、臨時建築補償款、貨幣安置補償獎勵款等款項50.75萬元,是針對房屋被拆遷的補償,由羅家姐弟與老陳共同分配。法院認為,綜合考慮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宅基地的村民福利性質及誠實信用原則,近年來房價上漲和老陳實際居住使用房屋已長達20年,以及老陳使用期間對房屋的管理和貢獻,確定羅家姐弟與老陳各承擔70%、30%的損失,即由羅家姐弟向老陳支付35.52萬元。

法院最終判決,由羅家姐弟共支付老陳37.89萬元,其中包括老陳當年購房所交的7000元購房款。

1月7日,記者聯繫上老陳的代理律師,對方表示接下來將按照判決申請執行。

不過,羅先生向記者表示,對於判決結果無法接受,接下來會申請再審,「這個房屋是我們的祖傳房子,沒想到鬧到如今的局面」。(原標題:祖傳房屋的52萬拆遷款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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