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資料,目前已經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老賴有1600萬之多,及時合併一人多案、一人多次納入等情形後,尚有571萬左右的老賴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並且還在以很高的速度增長。大量老賴的存在,毒化了了社會誠信環境,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極為惡劣的不良影響。對於那些有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黑心老賴,運用刑事自訴,把他們送進監獄,是解決問題的最有效方法。
運用「刑事自訴」將老賴送進監獄,說難也比較難,但是說不難,也並不難。
下邊具體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一、「老賴」進監獄的條件。
老賴進監獄的條件,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
《刑法》中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老賴具有以下情節之一,便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其中第1、3、4三種情形是最常見的。
二、「老賴」進監獄的方式。
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採用以下形式將老賴送進監獄。
1、法院執行局移送公安,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
2、當事人將有關證據報到公安,要求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
3、當事人在上述兩種情形沒有結果的情況下,通過刑事自訴將老賴送進監獄。
第一種情況不多見,除非法院執行局鐵了心要治老賴。
第二種情況,公安多數是不受理的。因為他們有很多理由拒絕受理。
第三種情況應當是最可行的途徑。只要當事人拿到公安不受理,以及老賴符合入罪的證據,多數情況法院會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送「老賴」進監獄的關鍵。
最最關鍵的東西是證據。
以下幾種證據是比較關鍵的。
1、老賴有收入,但是不履行。例如,老賴在某處打工,有工資收入;或者老賴在某處做工程,有收入,能證明老賴有收入的證據就是關鍵證據。
2、老賴轉移財產的證據。例如,老賴和配偶離婚,財產全部給配偶,債務全給自己的離婚協議(一般從民政局能查到);老賴以低價賣出自己所持有的房產、股票、股份等。
3、老賴拒不交付房屋或其他財產的證據。例如,拒不遷出房屋等。
4、老賴拒執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證據。例如,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拒不賠償,導致受害者傷重致殘等。
四、案例
青島即墨(原籍沂水)老賴武某,2016年在李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一級傷殘,在騙取受害者刑事諒解後玩失蹤,拒不履行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經查,這個老賴一直在即墨活動,名下有一張赴港澳通行證,判決生效後多次乘飛機到北京、廣州等地旅遊,每月有六千多元收入卻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判決後至今一年多分文不賠,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已經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法院執行局和受害者一致決定 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目前相關調查取證工作正在進行當中。
五、後記
其實,老賴入刑只是一種手段而非目的。據統計,拒執罪立案後,大約70-80%的老賴慫了,及時和申請人溝通協商,如果老賴能懸崖勒馬,利索地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對其刑事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