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債權人通過自訴方式追究「老賴」刑責的2個條件!

2021-02-21 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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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你已經涉嫌拒不履行判決罪,現在向你送達刑事自訴狀副本……」4月22日下午,當法官向梁某宣布,她因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將被追究刑責時,梁某再沒了前一天咄咄逼人的模樣。當日,廣西首例「拒執罪」自訴案成功立案,梁某作為被執行單位的法人代表,將面臨刑罰。

以後,凡是遇到「老賴」死賴著不還的,只要符合兩個條件,當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即自訴),追究其刑責。

我們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2015年,最高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除了通過公安、檢察機關,走公訴程序追究拒執罪外,老百姓也能通過自訴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那要通過自訴方式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要滿足什麼條件呢?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應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為之一: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南寧市青秀區法院執行局局長徐立榮說,以往對於拒執犯罪,要追究刑責,必須要通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後提起公訴,才能進入法院審理,整個程序複雜漫長。而且,很多時候,很多案件未必能達到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所要求的立案條件。

徐立榮表示,該項自訴舉措,其實是給申請執行人多提供了一個挽回損失的途徑。未來,如果「老賴」死賴著不還,只要符合「拒執罪」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當事人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自訴,追究「老賴」的刑責。

據了解,該案既是目前南寧市法院的首例拒執罪自訴案件,也是2015年8月份《刑法修正案》(九)發布後南寧市首例單位法人被追究拒執罪刑事責任的案件。該案的立案受理,不僅有效的打擊「老賴」的囂張氣焰,同時也對該院往後的審判、執行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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