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萬拆遷款卻不還錢,
債權人一招讓他鋃鐺入獄!
新昌一名被執行人範某面對生效裁判文書,始終「沒當回事兒」,在領到149萬元拆遷款後,未歸還12萬元借款,還百般逃避執行,最終受到法律的懲罰,獲刑5年4個月,追悔莫及!
2016年11月,範某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呂先生借款12萬元,後經多次催討未還被起訴到了新昌縣法院。2017年8月,新昌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判令範某歸還借款本金12萬元及相應利息。
判決生效後,範某分文未還。2017年10月,呂先生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新昌法院向範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但範某既不露面,也不報告財產,而且百般躲賴、電話拒接,想方設法逃避執行。
後經法院調查發現,範某名下帳戶打入一筆149萬餘元拆遷安置款,但範某未用來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並於次日將所有款項一次性轉移至他人名下,導致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2018年5月,鑑於範某有能力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的行為,新昌法院以範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因超過2個月未收到公安機關立案通知,依據有關規定,呂先生於2018年7月向新昌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依法追究範某拒執行為的刑事責任。
2019年9月,範某因另案被公安機關抓獲。
新昌法院經兩次公開開庭審理,認定範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範某也當庭自願認罪。法院遂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範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與另案所犯故意傷害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4個月。
法官說法
自訴案件,是指自訴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對拒執罪的打擊由單一公訴模式到「公訴+自訴」並行的轉變,若被執行人一直拒不履行義務,只要符合「拒執罪」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當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同時,申請執行人應當強化證據意識,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權利,有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公訴+自訴」模式打通了通過刑事訴訟打擊拒執行為的途徑,有效激活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拒執罪的適用,切實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刑事打擊力度,嚴厲懲治拒執犯罪行為,維護法律的司法權威。
法條 · 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線索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三、公安機關接受申請執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經過60日之後又決定立案的,對於申請執行人的自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向自訴人釋明讓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終止審理。此後再出現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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