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2015修正)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第四條 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籤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七條 限制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第八條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設置舉報電話或者郵箱,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對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舉報,並進行審查認定。
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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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塊一:《民法典》及《九民紀要》背景下的逾期催收及不良資產處置
1、合同籤訂與後期逾期追償
2、借名貸款的法律風險
ü《民法典》第925條解讀
3、如何利用催款函、報紙公告、起訴、支付令等手段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ü《民法典》第195條解讀
4、如何申請參與分配
ü【關聯問題】快速取得執行依據的方式
5、首輪查封與輪候查封的法律問題
ü【關聯問題】未經輪候查封法院同意,在先查封法院能否處置查封財產?
ü【關聯問題】作為輪候查封的抵押權人如何對抗首輪查封的債權人?
6、財產保全相關法律問題解讀
7、執行程序中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的相關法律問題
8、債權人如何行使代位權?
ü《民法典》第535條、536條、537條解讀
9、債權人如何行使撤銷權
ü《民法典》第538條至542條解讀
10、執行+破產糾紛案件
模塊二:逾期債權的清收與處置
1. 清收法律基礎
1.1課程引言
1.2債權法律關係及常見金融債權法律關係分析
案例:多重法律關係分析
概念;主體、客體、內容;
銀行貸款(小貸)、擔保公司代償項目、保理、融資租賃、p2p、典當等金融法律關係分析
案例:擔保項目抵押登記到銀行名下
問題:如何實施追償工作?
案例:售後回租融資租賃糾紛
問題:融資租賃合同及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2.非訴清收
3.司法清收
4.清收創新與清收管理
4.1清收創新
案例:抵債(或自己參與競拍)、債權轉讓、保底催收、債務重組
案例:破產重整
4.2人員管理(內部與外部)、案件管理(資產管理)、績效管理
4.3結語
張老師:
中企清大教育集團首席專家顧問,畢業於南開大學,法學碩士,任職於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張律師主要致力於銀行、信貸金融機構、網際網路金融平臺、企業法律顧問等業務領域的法律服務。張律師有著豐富的實戰經驗,服務的客戶包括鏈家金融、江西銀行、魯西金融、匯融銀行、滄州銀行、民生銀行、北銀消費........張律師一直致力於信貸金融法律風險管理方面的法律研究,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張律師同時擔任北京大學工商管理班授課老師、中國行為法學會機構邀約老師,累計已有上千家金融企業接受過張律師的培訓。
楊老師:
中企清大教育集團特聘專家講師,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曾在法院和國有融資擔保公司工作多年,從事不良催收業務工作超過10年,具有深厚法律功底和豐富的不良資產催收經驗。據不完全統計,楊律師及團隊累計承辦催收案件超過400件(均為中小企業),累計實現催收回款超過6億元。作為創始人設立資產公司及律所以來,主要服務客戶包括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及其他生產貿易型中小企業。自2012年始業餘時間兼任培訓機構講師,為銀行、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授課百餘場。
地 點:貴州*貴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