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黑名單」到底有啥不同

2020-12-18 微法官

相信很多人,包括很多學法律的人,都弄不明白現在法院對被執行人採取的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黑名單」到底有啥不同,很多人都覺得這兩個懲罰措施是一回事,其實不然,雖然效果上差不多,確是兩種不同的懲治手段,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詳細講講這兩種懲罰措施。

首先明確三點,第一不管是限制高消費還是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都是對被執行人的一種懲罰手段,對其他人是不適用的,也就是說懲罰的對象只能是被執行人,第二隻能在案件執行階段才能採取的措施,在審判中或者其他階段不能應用,第三這兩種懲罰措施的時間不同,納入失信黑名單是有期限的,而限制高消費是沒有期限的。當然,執行工作中,限制高消費與納入失信都是對執行人的一種約束、規制和懲戒,目的都是為了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儘早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具體講講二者的區別。

在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執行人有典型的失信行為,這個最常見的就是有錢不還,承辦人可以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也就是說這個是否納入,是承辦人來決定的,失信人名單,其實就是大家平時說的「老賴」,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可知,納入失信人名單的實質判斷標準就是,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也就是說,這個納入是有條件的,不是說誰想納入就納入,如果被執行人積極的很,隨叫隨到,就是沒錢,也不規避執行,更不會抗拒執行,就不能把人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這種情況下,執行案件一般情況下就要終結本次執行,那麼這個時候,承辦人需要做的就是把被執行人納入限制高消費,這個地方大家注意,這個納入限制高消費是應當,而不是可以,也就是說只要確定被執行人卻無財產可供執行,這裡就必須限制其高消費,然後將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當然這只是限制高消費的一種情形,對於限制高消費是由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只要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人民法院原則上就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所以,對於納入失信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就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也就是說在執行階段,限制高消費是貫徹始終的,這個可以延續到案件終結本次執行,但是黑名單就不行,如果案件要以某種方式結案,黑名單是必須屏蔽的,注意了,黑名單上去後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刪除的,只有上錯的情況下才能刪除,即使你履行完畢了也是屏蔽。

相信說這麼多,已經把很多人說迷糊了,總結下,執行過程中,可以限高,有失信情況下可以納入黑名單,案件以某種方式結案的時候,必須去除黑名單,如果以終結本次執行結案,也就是說被執行人卻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必須限制高消費才能結案。

當然,對於黑名單的屏蔽,還是規定比較細的,有永久屏蔽,這主要是指那些別執行人全部履行了賠償義務的,有臨時性屏蔽,這個要求是非常嚴格的,比如前段時間新聞上那個去國外回不來的那個老賴,最後申請回國還錢,可以申請最高院臨時屏蔽幾天,也就是說這個臨時屏蔽的權限是最高院掌握的,當然還有申請人可以申請去除黑名單,這個是需要承辦人審核的。

所以說對於限高和失信黑名單,兩個是兩種不同的懲治手段,在執行過程中往往會交叉使用,目的就是督促被執行人儘早的履行義務,但是這兩種手段對被執行人的影響都是很大的,所以還是不要失信的好,畢竟誠信是我們幾千年的優良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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