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失信和限高竟然不是一回事?

2021-01-10 專注於不良資產

對於想要逃避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來說,除了司法拘留和拒執罪,還有簡便快捷的兩種執行方式:失信和限高。

但是你知道嗎?列入失信黑名單不完全等同於限制高消費。那麼,這二者之間具體有什麼區別呢?今天這篇文章我們就來說一說。

為什麼說他們不一樣呢?因為要相信法律的嚴謹性,如果是一樣的制度,那法律肯定不能當做兩個條例來規定。雖然他們在使用上有諸多相似之處,但確實是兩個獨立不同的制度。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等法定情形,並經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特定被執行人。

限制高消費是對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的一種懲罰措施。

二者的相同點在於:

本質上相同,都是對被執行人的懲罰措施均是因申請方申請,有法律發起的一項法律措施均是公開性質都可以通過履行義務解除

二者的不同點在於:

1、判斷的標準不一

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判斷標準是: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只要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人民法院原則上就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也就是說,雖然兩者都是因為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義務,但是「失信被執行人」是因為被執行人「故意」不履行,而「限制高消費」可能是被執行人「故意」不履行,也可能是因為被迫負債或其他原因。

兩者的判斷標準的不同點在於:被執行人是不是主觀意願上的不履行義務。

2、對象及效力不同

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對象,只可能是被執行人本身,不會及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等。但限制高消費措施的對象除了被執行自己,也可以用在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身上。

比如:大蘿蔔有限公司(虛構)負債800萬,法定代表人為王某某。法院經查發現,大蘿蔔有限公司運營良好,現金流充足,可以認定為有償還能力卻不履行。於是,法院把該公司列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對王某某進行了限高措施。

最後總結一下,失信≠限高。被限制高消費的人並不一定是失信被執行人;被列入了失信黑名單也不一定被限制了高消費。你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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